平衡论的意义

bdqnwqk1个月前学者12

“平衡论”至今尚属理论萌芽时期,其自身亦需一个不断的自我反思和建构过程才能渐臻完善的理论体系。我们在思考和构建“平衡论”体系时日益感受到,“平衡论”的提出对我们进行行政法学研究而言更具深远的方法论意义:(1)“平衡论”虽然是一个部门法学的研究课题,但它不可避免地涉及哲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其他部门法学等广泛领域,因而,如果要求得“平衡论”的更深发展,就必须打破部门法学之间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存在的学术隔离,既保持本部门法学强劲的身我发展势头,又不遗吸收其他部门法学和学科的思想精华,并向后者贡献自身的成果;
(2)“平衡论”必须借助对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历史的真实反思和积累,因而,我们必须打破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只重视对制度的历史性描述、轻视或忽视对行政法学基本理论历史进程的关注的状况;
(3)“平衡论”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理论基础无法脱离具体文化环境,它若求进一步的完善,我们就应对法律制度的建设进行文化的阐释和证明,寻找“平衡论”落根成长的本土基础。
任何一种希冀揭示人类生活某一方面客观规律的真理性认识或理论,都是建立在关注现实建构和反思历史的艰难历程之上的。我国目前正在经历一场人人皆已感知的大规模解构和建构运动,这一场运动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广度和震撼力令世人嘱目。然而,严峻的现实问题以简单明了的方式表述出来了:怎么做?于是,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各类学科都试图在自己的专攻领域提出基于严肃、认真的历史反思的新的建构理论。“平衡论”就是在这样的广阔背景中诞生的。“平衡论”关注现实并希望对我国制度和理论建设具有现实意义,这在前作《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中已作详述,现扼而言之,即:(1)依据“平衡论”基本原理,准确把握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法制环节各自的重心和平衡及各法制环节之间的制约和平衡,可保证行政法制健康、协调地发展,摆脱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配置不平衡的法制现状;(2)依据“平衡论”,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政府――企业”互动模式,推动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长;(3)依据“平衡论”,可真正实行民主价值和效率价值有机统一的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4)依据“平衡论”,可全面、准确地认识现代政法的本质和作用,从而可重构既符合世界行政法发展方向又具有民族特色的较成熟完善的行政法学体系。

土地伦理理论起源

土地伦理理论起源于中国的“天人合一”和西方利奥波德(Aldo Leopold)的“大地伦理”。“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主题之一,强调自然与人相通和统一的关系。在中国儒家、佛家、道家三大思想流派中,都对这种整体论的思想有充分的表述和论证,一直贯穿于传统的土地伦理。儒家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为说;佛家以“法界缘起、依正不二、事事无碍”为旨;道家以“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为宗。三大思想都把人类与天地万物看成一体,这种整体论的哲学思想常被称为“天人合一”。作为一种高级动物的人类,虽然可以通过思维、智慧和道德等将自己从自然界中凸显出来,但人仍然不能脱离自然,还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人与自然是统一的。既然世间万物都是一个整体,人与自然是相通、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人只能生存在自然中,而不能离开自然,那么,万物、天人就是一种共生、共存的关系。

美国学者、生态哲学家奥尔多・利奥波德是现代土地伦理思想的倡导者。20世纪初利奥波德从生态学的角度研究了自然与人类的关系,从伦理学的角度较为系统地讨论自然保护的问题,通过科学观察、思考、分析和实践,提出了“大地伦理”思想。王素娟(2012)认为,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道德的扩展。利奥波德在对人类伦理观念的演变历史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人最初的伦理观念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摩西十诫”就是一例;后来所增添的内容则是处理个人和社会的关系。这两个层次的伦理观道德范围始终局限于人类。利奥波德提出要将道德边界向大地(自然)扩展,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大到人与大地的关系,把社会觉悟从人延伸到土地。

(2)思想行为的判断标准。传统伦理学以人类利益为基础,往往只从经济价值对自然环境进行评价、开发和保护。“大地伦理”确立了新的伦理价值尺度和道德原则,把生物共同的完整、稳定和美丽视为最高的善;把共同体本身的善视为确定其构成部分相对价值的标准和裁定各个部分的相互冲突的尺度。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因此,大地伦理理论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是对生存竞争中行动自由的限制;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则是对社会和反社会行为的鉴别。

(3)共同体。利奥波德从生态学角度对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讨论,他认为地球上人与其他生物都生存于这个“大地共同体”当中。人类从大地――社会的征服者转变为其中的普通成员或普通公民,这意味着人类不仅要尊重共同体中的其他同伴,而且要尊重共同体本身,人类要把“良心”和“义务”扩展到“大地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