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与伦理学学科如何交叉?
伦理学与经济学的互补
利益与道德、经济与伦理的内在联系及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关系,是学术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巴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中提出,从亚里士多德开始,经济学本来就具有两种根源,即两种人类行为的目的:一种是对财富的关注,一种是更深层次上的目标追求。由此产生两种方法,一种是工程学的方法,也就是数学的、逻辑的方法,一种是伦理的方法。这两种根源或方法,本来应是平衡的,但不同学者重视的方面有所不同。从亚里士多德到亚当・斯密,比较注重伦理问题,而威廉・配第、大卫・李嘉图等更注重工程学方面。现代经济学则大大发展了工程学方面,而忽略了伦理方面。
在食物供给能力极高的现代社会,为什么还会有饥荒呢?单纯的工程学方法难以解释这一尖锐的社会现实问题,因为饥荒主要不是生产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其中包括伦理道德问题。可见,经济学与伦理学本身就是互相关联的。这并不是说少了社会伦理方法,经济学就无效,而是说会使经济学缺少一些说服力;反之,如果伦理学缺少经济学方法,也是非常不幸的。
人们的行为,作为学科研究对象,通常被当作是受完全理性支配的,因为这样,逻辑的方法才有效。但具体的人是活生生的、有情感的、有许多非理性特征的人,人们的感情、意志、理想和道德,在经济行为中也会起巨大作用,单纯的工程学或逻辑方法往往难以解释清楚。亚当・斯密指出,人们的活动受自利引导,市场应以互利为原则。这一点被现代经济学继承和发展了。但人们却忽略了他的另一些观点,即人们的同情心、伦理考虑在人类行为中的作用。一般来说,个人有追求自利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追求就一定是伦理正当。当这种追求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时,就违背了伦理正当,从而成为应受到谴责的不道德行为。可见,人们的行为,包括经济行为,不能摆脱伦理道德的约束,纯粹的、孤立的经济行为是不存在的。离开伦理学只能使经济学贫困,正如离开经济学只能使伦理学空洞一样。
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结合,包括借助经济学的方法,可以使伦理学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关于道德权利的分析便可证明这一点。人们常常从义务论的角度来看待权利,即表现为他人必须遵守约束。这类义务论结构可能不大适用于对道德中普遍存在的相互依赖性等复杂问题的解释。例如,如果人们不能完全遵守约束,那么其他人是否应该阻止这种侵权行为呢?举一个例子,甲侵犯了乙的权利,那么丙有义务去制止吗?丙有权利,但不一定出于义务,甚至可能丧失其应承担的义务(例如失约于人)。如果借助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去解释丙的行为,可能更有效。用福利主义的根据事物状态的好坏来判断行为的原则,又用结果主义的根据效用结果来判断事物状态好坏的原则,那么丙去制止甲,因其结果是好的,他便有道德权利去行事。评价一个道德行为,不应只看内在价值(自我完善),还要看结果(与人为善)。显然,用结果主义的逻辑推理来分析道德权利,不见得完全充分,但却十分必要。
由此可见,经济学应具有伦理学的方法,伦理学也可引进经济学的方法。伦理学与经济学之所以有相通之处,可以相互联系、相互引进,是由人们的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本身的相互关联决定的。例如在工业生产中,人们的创造能力不仅取决于知识和技术水平,也取决于是否具有肯于奉献的道德水平。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任何人的行为都带有社会性,而这种社会性既包含经济因素,也包含伦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