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的功利论的主要观点?
功利主义是一种哲学伦理学说,将人类所有行为的动因归结于个人利益,并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视为根本道德原则。
功利主义的发展历程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谟(Hume)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 (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 (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 (J.O. Urmson)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 (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功利主义的现代鼻祖是
功利主义的现代鼻祖是杰里米・边沁。
杰里米・边沁(1748至1832年)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以一位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享誉世界。边沁的伟大梦想就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万全法”法律体系,力图让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并认为法律所基于的潜在道德原则就是“功利主义”,任何法律的功利都应由其促进相关者的愉快、善与幸福的程度来衡量。他一生著有《政府片论》、《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宪法典》等主要论著。
谋求功利是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动遵循的原则,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则。边沁认为,最好的立法就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须达到四个目标: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
在政治合法性问题上,边沁在早期对自然法传统的合法性论证模式批判的同时,提出了一种基于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论证方式,而在边沁转向哲学激进主义之后,在《宪法典》中提出了一种功利主义原理指导下的代议制民主理论。边沁认为,官员资质的最大化唯有在代议制民主下方能实现,因为“只有在这样一种政府形式中,统治者才能真正地受制于人民的意志,而且,因为人民的意志常常与普遍利益相一致,从而也就受制于普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