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功利主义1000字
功利主义的开山祖师边沁对功利原理的表述是这样的:“功利逻辑在于在一切判断过程中都坚定地从痛苦和快乐的计算或比较出发,以及不允许任何其他观念的干扰。”(边沁:《立法理论》)。也就是说,这种原则可以进一步表述为,我们行为选择的判断点在于行为之前对此行为将会引起的效果的计算:如果完成此行为将会引起的效果是快乐大于痛苦,则应当去做;如果完成此行为将会引起的效果是痛苦大于快乐,则不应当去做。“一方面在计算一切快乐的总值,另一方面在计算一切痛苦的总值。如果在快乐方面有结余,这种结余就会给行为带来好的趋向,……如果在痛苦方面有结余,这就会带来坏的趋向。”
但是我们要着手实行这种计算时却总是发现真正要遵循这一条原则恰恰是极难的,因为我们恰恰是不能真正地找到实在的效果本身的。我们所预见的未来的效果是实在的吗?不是。我们所审查的过去的效果是实在的吗?也不是。一方面,未来行为的效果的实在性需要判断选择之后的主体通过行动去赋予,另一方面,面对过去的效果时我们只能置身于自己当下的时代和角度而对它进行评价,而这种评价却恰恰完全没有把握到这项历史行为的效果本身。甚至这种量化的苦乐计算本身也是不实在的,因为一方面人没有能力对这种时时变化的效果进行定量,另一方面在现实判断当中,往往是关键时节一转念的冲动和立时的情绪促使着人们动手开始一次行动。我们可以想见到,完全根据边沁的功利原则所进行的选择判断虽然给予以人一种关涉于现实和效果的不容置疑的必然性观感,但是其实际上由这种判断却并不能确实达到他所意想的目的,因为这种由他的功利原则指引之下的人类活动恰恰是立足于不实在的效果研判之上的。由此,这种理论延伸之处所表现出来的“跟着感觉走”的倾向正是与其本身提出的客观科学前提彻底冲突:极具讽刺意味的是,边沁以张扬人的理性本能的起点出发构建他的学说,却最终不得不对人类理性大加贬斥,他认为,人和动物走兽是没有分别的。
边沁进而希望由全都遵循着功利主义原则的人共同建立起来一个“最大多数人的善”的理想共和政体,但是边沁却没有想到,由群氓组成的社会是否能够达到的“最大善”恰恰是他作为一个他自己所设想的粗鄙的人本身所没有资格了解的。
可想而知,边沁的法学家身份多少限制了他对人类行为判断的理解。法学家的所更多关注的是对现实诉讼案件进行裁判的那一刻的问题。“三审定谳,到此为止”,案件由做出判断之处而得以完结,而于案件的审理所不同的是,人的选择和社会的建构恰恰是从做出判断之处得以展开。边沁在做出功利判断的时候,事实上是站在类似于法官的第三方的位置上而做出价值无涉的决策,但是在自己行为的决策和社会整体的构造方面,我们恰恰是当事人,对它的判断确实关乎着在时间之流上我们个体生命的大体走向。
动机的价值但是边沁所提出的这一种粗糙的功利计算模式却相反地向人们揭示,人类行为的效果固然难以度量,但是具有理性的人在行为选择时确实都是依据的一定动机而行的,在这一点上至少是固定的、不变的、可知的。功利主义第二位代表人物小穆勒正是看到了这一点而修正了边沁的哲学。我们行为的根本动机(也即人性)在于寻求更高的满足(是质而不是边沁所说的量),为此我们寻求自保,进而为此我们总是趋利避害:“人类有能力把自己的欲望提升得比动物的欲望更高,并且一旦意识到这一点,它们就不把任何不包含它们的满意的东西看作幸福的了。”
小穆勒的这个转向不可不谓之重大。他把功利主义的基础彻底地返归到个人本身这里来。“它们就不把任何不包含他们的满意的东西看作幸福的了”,所谓国家、所谓民族、所谓社会共同体的现实福祉我们怎么会知道呢?它们幸福不幸福我们怎么知道呢?首先我们只知道自己的幸福,因为动机和欲望是绝对在我身上的,它们首先指向自身,并且通过我们个人的努力,我们可以把它们真正地实现出来。但是人的欲望和动机又与动物不同,它们总是有一种崇高的憧憬,这种崇高的憧憬和动机理想性指向我之外的群体,人们也是基于这种理想性的崇高而走到一起建立起社会和城邦(“Justice is a name for certain moral requirements,which,regarded collectively,stand higher in the scale of social utility and are therefore of more paramount obligation than any others.”J.Mill Utilitarianism)。正是因为它是理想性的,所以不必然完全尘世地得以实现,如果真的胶柱鼓瑟、照葫芦画瓢地完全经验性地实现出来了就不免成为全人类的一大害;但这又同时警惕了人们用尘世的现实来对它加以否认,因为它是一种理想,虽然它关涉着尘世,以此来实现其自身的超越的现实性。进而小穆勒的集体不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道德,他的集体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