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和康德的绝对道德律令?

bdqnwqk1个月前学者18

两者的区别很大,就规范伦理学讲,前者是结果论,旨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后者是非结果论,是实践理性的逻辑推论。

详说的话,康德的东西比较复杂,因为要牵涉整个批判体系。而边沁的东西,则是功利主义的最原始阐述,现在已经改变了许多,甚至在密尔那里就已经去粗取精了。如果你有一定的哲学基础就会发现,关于功利主义,人们基本不提边沁,更不会说边沁的思想遗产什么的,因为他只是被当作开山鼻祖来看待,真正有所建树的还是靠后人。因此我就不讲边沁了,而且我目前在伦理学方面的储备还不充分,功利主义“后学”也不敢多言。权且说一说康德的东西。

康德绝对律令,更好的说法是定言命令,是作为《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的逻辑结局提出的。它,一方面具有规范意义,一方面具有逻辑意义(和定言命题相关)。因此绝不是随便的设准。

这一概念的提出和以下几个概念密切相关:作为善良意愿的善、把理性的存在(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普遍合法则性。

定言律令的提出跟随“普遍合法则性”之后,所谓普遍合法则性大概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这一观念其实有知识论渊源。康德早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就认为,真正的客观性就是普遍的有效性。

而普遍合法则性则是缘于对人类的同质性考量,即人是理性的存在,且因为理性而是自由的。这一观念依然有知识论渊源,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区分了两种准则:1、必然的自然法则 2、可以自行开始与结束的能动理性。基于这一区分,康德将自由定义为:对在自然法则下必然的东西而在理性中不必然的能力(比如对欲望的克制)。

人因为是理性的、自由的,所以不能被当作工具来看待,因为这样便是理性的轻视。这一点似乎受到启蒙运动的影响,有一种天赋人权的感觉。康德似乎认为,只要是理性人,本身就具有被尊重的权利。

上面这个观念在篇幅上都是靠后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开篇所提出的是“作为善良意愿的善”。在这里,康德认为一个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善的,是因为这个行为本身出自善良的意愿,而不是兴趣喜欢。在这一点上,明显的区别于诸如伦理利己主义、道德功利主义的观点。后两者认为道德行为出现可以是一种喜好,而且,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在于创造了好的结果。

为什么边沁会要求死后在尸体上装一个蜡做的脑袋 并供人展览 这与他的功利主义有何关系

用蜡像头不是他的初衷,而是他的头在进行防腐保存处理过程中被工作人员意外损坏掉,所以才用蜡像头。真的头颅放在人体标本脚下。也许他想永垂不朽吧,让尸体永久保存,让世人瞻仰。

什么是功利论

功利论 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

1、 所谓功利论是指判断某行为是否有道德主要看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如何.当某行为能够为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便是道德

2、 义利统一论如果我们称为功利论,但它绝对不同于边沁、穆勒的功利论.因它具有西方功利论所不具有的相对科学性和合理性,因而可以成为制衡西方功利论负效应的理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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