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理论与科技成果转化

bdqnwqk1个月前学者9

激励理论包含有丰富的内容,无法通过三言两语解释清楚其中的内涵,因此,本研究不去探讨纯粹的、一般意义上的激励理论,而是有选择性地说明该理论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应用,揭示和描述激励机制与科技成果转化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作用形式。

(一)激励的动机与科技成果转化

按照激励理论的观点,激励机制是组织者为了使组织成员的行为与其目标相容,并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潜能而执行的一种制度框架。它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组织行为规范和根据组织成员生存与发展需求、价值观等而设计的奖惩制度来运转。激励是组织对其成员而言的。据西方经济学对人的经济行为的基本假设,组织成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动机是自利,因此,自利准则也就成为激励的支撑点。

通常认为,自利的直接目标是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而自我利益中第一优先考虑的是金钱利益和物质利益,这一动机被称为组织成员的享乐主义动机。但是,除此之外,创新过程中自利的表现形式还具有社会、文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参与者个性方面的烙痕。比如,对于一些企业家来说,当其成功以后,一般就不再只是热衷于金钱所带来的享受,特别是物质方面的享受,这些人的行为或其他活动的动机可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存在一种梦想和意志,希望通过商业或工业上的成功获得社会名望。第二类,存在有政府的意志和战斗的冲动。第三类,以创造和冒险为乐趣。经济学家熊彼特把这3类动机归类为非享乐主义,与享乐主义类型的动机具有同等重要的位置。我国学者张静波、齐建国认为非享乐主义的动机还有第四类,即作为组织成员,甚至是作为一个人应该对人类负有责任,具有一种使命,为了让人类或自己的组织能够生活得更好,自己应该为改变现状作出贡献。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来说,就常具备这一类动机,他们的喜悦不是为了物质方面的享受,而是来源于尽到了责任,是对自己精神寄托或说是价值实现感到欣慰。但是这种动机的长期保持是有条件的,就是这些人的生活和进行技术创新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需要得以保障。否则,他们努力换来的成果就不符合他们最初的设想――给组织的全体成员带来好处,这种动机便会消失。因此,这就要求组织,大到国家,小到企业,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员提供一个良好的组织环境,以保持他们这种“利他”主义动机。

(二)激励的类型与科技成果转化

激励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人的自利为激励物的物质型激励,另一类是以人的精神动机为激励物的精神型激励。在现实中,纯粹的物质型激励或纯粹的精神型激励是不存在的,总是以混合的形式出现。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物质型激励总是居于主导地位。原因在于:首先,精神需要通常是建立在作为自然人的生理和生存上的物质需要已经得到基本满足的基础上。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相关人员只有在物质生活条件允许其不首先考虑物质需要的情况下,才会去追求精神上的需要。其次,社会环境决定了一般人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物质财富的多少往往成为衡量成功的尺度,即使最基本的物质需要已经得到满足,还是会有拥有更多财富的榜样可攀比,自然会产生高一层次的物质需要。再次,对于具有非享乐主义动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来讲,在精神型激励涵盖的范围内,他们关心的焦点在于如何创新及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因而对他们最佳的激励莫过于提供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而这样的激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组织创新和进行创新投入的同时就已经完成了。这样一来,就多多少少地掩盖了物质型激励的重要性,同时更加突出了精神型激励的存在(张静波,齐建国,1995)。但是,物质型激励占主导地位,并不意味着精神型激励就不存在了,相反,恰恰说明它总是伴随着物质型激励发挥着作用,其激励作用是不可低估的。精神型激励应该是通过观察社会环境,了解组织成员的需求后得出的理性选择。因此,我们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不应只强调物质型激励和精神型激励的某一方面,而是要让两类激励共同发挥作用。

(三)激励机制与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技术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是在三个方面的直接参与和协调下实现的:市场、企业和国家。企业或其他具有企业性质的机构是激励的接受者,它所受到的激励来自于市场和国家――激励的发出者。

1.市场激励与科技成果转化

市场分为竞争和垄断两种情形,竞争是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最重要激励。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动是来自市场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动力之一。生产要素的价格上升是对企业利润最直接的威胁,要使企业的利润不受影响,只能节约这种要素的价格,或随要素价格上升的同时提高产品价格,但是价格的上升对应的是需求的下降,还是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威胁。因此,生产要素价格的上升必然会刺激企业对应用新技术的需求,以更经济的使用某一变得昂贵的生产要素。其次,追求企业的独特性也是来自市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动力之一。“如果一种技术创新成果的应用能够导致更低的成本或别具一格,并具有能够防止被其他企业模仿,它就可以增强竞争优势”(迈克尔・波特)。企业总希望采用一些手段让自己区别于其他企业,改变销售的渠道,扩大市场的销售范围,只要能使自己别具一格,就可能成为技术创新的对象。

可见,市场激励是从市场角度,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来激励企业应用新技术从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由于市场机制是企业一切活动的检验标准和评价指标,因此,让市场的竞争机制来体现风险与收益的关系,这样对企业的技术创新也是一种内在的推动(周序红,肖丕楚,2003)。

2.政府激励与科技成果转化

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担负着加快国家整体技术创新的使命,它总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政策、法律、法规来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方向。政府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间接干预为主,这种影响力所产生的激励作用表现在两个方向:一为正向激励,即实行鼓励性的政策加以促进,如:科技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和部分与之重叠的产业政策。二为逆向激励,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用以进行技术管制,把技术发展带来的不良后果限定在某个限度下。政府的政策选择总是指向最能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域,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就成为政策倾斜、大力推进的重点。实际上,企业的规模也与科技成果转化存在一定的关系。小企业结构简单,创新的效益、企业的前途与每个创新者的个人利益直接挂钩,激励作用就明显。由于规模小,小企业对市场信息变化的反应更为灵敏,同时能够更容易地接受新技术而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力军。因此,国家应该重视对中小企业采取各种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贡献(张静波,齐建国,1995)。

可以看出,政府激励是从外在的制度建设、政府行为角度出发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由于科技成果自身的特点,可能产生创新的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性,因此,有必要通过一种制度的保证,防止技术的外溢性,保证创新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