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加速度的概念直到中世纪才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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熬过了黑暗时代和神罗的残酷统治之后,意大利地区借着优越的地理环境而成为了欧洲最富有的地区,就算整个英国的年收入也不上弗罗伦萨这一个城邦的年收入。经济发达自然促进了科学的发展,而实用主义的西方学者们就开始研究这些一直被轻视的科学

西方学者提出的家庭生命周期的根据是什么

反映一个家庭从形成到解体呈循环运动过程的范畴。美国学者P.C.格里克最早于1947年从人口学角度提出比较完整的家庭生命周期概念,并对一个家庭所经历的各个阶段作了划分。
一般把家庭生命周期划分为形成、扩展、稳定、收缩、空巢与解体 6个阶段。标志每一阶段的起始与结束的人口事件,如表所示。6个阶段的起始与结束,一般以相应人口事件发生时丈夫(或妻子)的均值年龄或中值年龄来表示,各段的时间长度为结束与起始均值或中值年龄之差。例如,如果一批妇女的最后一个孩子离家时(空巢阶段的起始),平均年龄为55岁,而她们的丈夫死亡时(空巢阶段的结束),平均年龄为65岁,那么这批妇女的空巢阶段为10年。
家庭生命周期这个概念综合了人口学中占中心地位的婚姻、生育、死亡等研究课题。由于婚姻、生育、死亡等人口过程都是发生在家庭里的,对家庭生命周期的研究可以对这些人口过程的机制进行更深入的认识与剖析,避免传统的人口学把婚姻、生育、死亡等人口过程分离开来孤立地进行研究的弊端。家庭生命周期的概念在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乃至与家庭有关的法学研究中都很有意义。例如,对家庭生命周期的分析,可以更好地解释家产权、家庭与家庭成员的收入、妇女就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耐用消费品的需求、处于不同家庭生命周期的人们心理状态的变化等。
传统的家庭生命周期概念反映的是一种理想的道德化的模式,与社会的现实状况有较大出入。有不少学者已认识到这一概念的局限性。他们认为把家庭生命周期分为6个阶段,只适用于核心家庭,而不适用于许多亚洲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中普遍存在的核心家庭与三代家庭或与其他形式的扩大家庭并存的情况;传统的家庭生命周期概念也忽略了离婚以及在孩子成年之前丧偶的可能性,即未包括残缺家庭;还忽略了无生育能力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无孩家庭”;对于有不同孩子数的家庭,含有再婚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的家庭的差异也未予以反映。
许多学者主张用一个包括更多内容的新概念即“家庭生命历程”来取代比较狭隘的“家庭生命周期”。它应包容核心家庭、扩大家庭、离婚与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及无孩家庭等多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家庭生活形式。较细的划分将家庭生命历程分为:只结过一次婚的结发夫妇;夫妇双方均是再婚的;一方是初婚而另一方是再婚的夫妇;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从未结过婚的,等等。以上每一种又按孩子数(0, 1,2,3,4+)分为5类。另外,还有人把再婚的夫妇再进一步细分为有无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两类。各种不同的夫妇或单亲小家庭又可分为独立生活的核心家庭及生活在扩大家庭中等不同情况。也有的学者认为划分不宜太细,以免给深入分析带来方法论与数据来源方面的困难,因而可把上面的划分聚类为10种或12种类型。
无论是传统的“家庭生命周期”,还是“家庭生命历程”,都可以从两个不同角度来进行分析:①把家庭作为一个分析单位,对家庭中的成员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②把在家庭中生活着的个体作为分析单位。通过对这些个体的行为(如婚姻、生育、死亡、迁移等)以及他们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的分析,来揭示家庭的特征与演变规律。前者虽然看起来是一种理想的研究方式,但受到分析方法的复杂化,数据搜集的困难,以及较难与人口基本要素 (婚姻、生育、死亡)直接联系等方面的限制。后者在方法论与数据来源方面的困难相对较小于前者,但对于各个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以及推论家庭结构的变动也并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