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哪些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具体内容到农业部网站上2015年水南街道动e78988e69d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二、职责分工各村居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各村居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落实动物强制免疫质量提升行动计划,街道制定并执行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供应、保存和使用监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的动物实施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部署,确保免疫密度。各村居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部署强制免疫工作。继续坚持散养畜禽实行集中免疫和“月免疫日”相结合,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规范免疫的做法,确保免疫全覆盖。(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免疫质量。各村居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特别要组织做好村居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在实施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三)加强一线指导,规范免疫管理。继续推行“一线工作法”,切实加强对一线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要进村入场入户加强对免疫工作的跟踪和督导。组建免疫专业队,开展“拉网式”集中免疫。要规范做好免疫信息记录、报送和免疫档案保管工作,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对规模场强制免疫工作的监管。 四、疫苗监管 (一)强化疫苗供应管理。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农业厅依法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规模场)五级逐级发放制度,原则上不得越级发放。街道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工作,建立健全疫苗供应记录档案;要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疫苗质量的稳定,防止疫苗浪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二)规范疫苗自购行为。各村居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备案制度。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所需经费自行承担,疫苗只限于本养殖场内饲养的畜禽免疫用。各村居动物防疫员要加强对养殖场的疫苗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管,严禁养殖场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强制免疫疫苗的行为。 (三)及时处理好动物免疫应激反应。动物强制免疫出现应激反应的,要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尽可能减少农户损失。出现大规模应激反应的,应在12小时内报至延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畜禽,畜牧兽医站要按规定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认定,严格执行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认定和分级认定规定,并规范做好认定记录和补偿经费申请工作。 五、监督检查 (一)落实免疫责任。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二)加强免疫效果检查。街道要按照《动物强制免疫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自查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公司,村居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管。畜牧兽医站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村居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的免疫工作进展,加大自查指导力度,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五)强化绩效考核。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健全防控奖惩机制,落实防控工作责任,推进强制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六)做好免疫失败的处理。街道对辖区内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动物强制免疫失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改进,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延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其他 (一)各村居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若国家、省、市、区动物强制免疫政策发生变动,街道将根据国家、省、市、区的要求和水南实际,另行调整本计划。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2.口蹄疫免疫方案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4.猪瘟免疫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