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士钊是谁?
亥革命后曾历任广东军政府秘书长,在段祺瑞执政府中任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曾任大学教授、大学校长、律师职,1949年为南京国民党政府和平谈判代表团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文史研究馆馆长等职。
章士钊(1881年3月20日~1973年7月1日),字行严,笔名黄中黄、青桐、秋桐,1881年3月20日生于湖南省善化县(今长沙市)。曾任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段祺瑞政府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中央文史研究馆馆长。
清末任上海《苏报》主笔。1911年后,曾任同济大学教授,北京大学教授,北京农业学校校长,广东军政府秘书长,南北议和南方代表。新中国成立后为著名民主人士、学者、作家、教育家和政治活动家。曾任中央文史研究馆副馆长、第二任馆长,第二、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
谈判的两个内涵是什么
谈判的内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谈判,就是交往主体(双方或多方)为协调双方或多方利益而进行的沟通行为,或者说就是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协调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交涉、洽谈、磋商等;狭义的谈判,指仅在正式专门场合下,为达成协议而安排和进行的谈判。广义和狭义的谈判在概念上主要的差别在于谈判的正式程度,很多时候人们往往所说的谈判就是狭义的谈判,而把一般的沟通和交流行为称之为沟通或人际交往。
谈判,从字面上看,包含了“谈”和“判”两个紧密联系的环节。“谈”,即说话或讨论,就是当事人明确阐述自己的思想、意愿和追求的目标,充分发表关于各方应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等看法。“判”,即判断和评定,它是当事各方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利益导向,对双方提出的各种方案进行各自的判断,努力寻求关于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共同一致的意见,以期通过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正式予以确认。因此,“谈”是“判”的前提和基础,“判”是“谈”的结果和目的。“谈”表现为过程,充分的、有效的、顺畅的“谈”有助于达成协议;“判”是“谈”的延续,表现为过程的终结。
综观谈判的定义和内涵,古今中外,众说纷纭,出现在各类文献中关于谈判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美国谈判学会主席杰勒德・I.尼尔伦伯格(Gerard.I.Nierenberg)1968年在其所著的《谈判的艺术》(TheArtOfNegotiating)中写道:“谈判的定义最简单,而涉及的范围却最为广泛,每一个要求满足的愿望和每一项寻求满足的需要,至少都是诱发人们展开谈判过程的潜因。只要人们为了改变相互关系而交换观点,或是人们为了某种目的企求取得一致而磋商协议,即是谈判。”
英国学者P.D.V.马什(P.D.V.Marsh)1971年在《合同谈判手册》(ContractNegotiationHandbook)一书中对谈判所下的定义是:“所谓谈判,是指有关各方为了自身的目的,对各项涉及各方利益的事务进行磋商,并通过调整各自提出的条件,最终达成一项各方都较为满意的协议这样一个不断协调的过程。”
美国著名谈判咨询顾问C.威恩・巴罗(C.WayneBarlow)和格莱恩・P.艾森(Glenn.P.Eisen)在合著的《谈判技巧》一书中指出:“谈判是一种双方致力于说服对方接受其要求时所运用的一种交换意见的技能。其目的就是要达成一项对双方都有利的协议。”
法国谈判学家克里斯托夫・杜邦(ChristopheDupont)全面研究了许多谈判专家的著述后在其所著的《谈判的行为、理论与应用》中给谈判下了这样的定义:“谈判是使两个或数个角色处于面对面位置上的一项活动。各角色因持有分歧而相互对立,但他们彼此又互为依存。他们选择谋求达成协议的实际态度,以便终止分歧,并在他们之间(即使是暂时性的)创造、维持、发展某种关系。”
美国著名谈判学家霍华德・雷法在其《谈判的艺术与科学》(TheArtAndScienceOfNegotiation)一书中,不主张对谈判下精确的定义。他认为谈判包括艺术和科学两个方面。所谓艺术,包括社交技巧,信赖别人和为人所信服,巧妙地运用各种讨价还价手段的能力以及知道何时和怎样使用以上能力的智慧。所谓科学,是指为了解决问题所进行的有系统的分析。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给谈判下一个很科学的定义确实很难,因为与其说谈判是一门科学,不如说是一门艺术。不过,尽管关于谈判的定义颇多,我们还是得出一个比较普遍的定义:谈判就是为达成协议各方谈判当事人通过信息交流、互相让步与妥协所进行的沟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