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孔子的“德治”思想?
德治是一种以道德自律手段的政治理论。这是中国儒家的主要政治理论,亦是中国古代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理论,它支配中国古代社会几千年,深层地研究和发掘德治理论,不但对于梳理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而且对于今天的文化建设和政治建设都有莫大的理论和现实的意义。 “德治” 思想由孔子开创的,它是指以 礼乐 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的,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德治也是孔孟儒学大力提倡的政治主张,后来儒家把这种德治思想进行了发挥与弘扬,对传统政治影响巨大。 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便是历代王朝政教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德治”在中国,其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之争。这两家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针锋相对,见仁见智,古代中国的“法治”学说与“德治”学说就诞生在这场纷争的硝烟之中。先秦法家管仲最早的提出“法治思想”,从“以法治国”到“贵族上下皆从于法”赵国的慎到的从“尚法”到“势、法”并重,商鞅从“缘法而治”到“以刑去刑”等法制主张。法家反对德治,从人性论出发,法家认为人性无法改造,因此反对儒家的德治,认为只能以力服人,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强调法律的强制作用,甚至把法律说成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手段。儒家与法家这样针锋相对。法家反对儒家主张的“为政在人”,认为把国家治理系于个人的道德和能力是不可靠的,依于对人性的怀疑。先秦法家提出的“法治”并非我们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法治。虽然它们之间有共同点:都是用法来治国,但是古代中国法家思想的主旨在于维护君主集权,法律的主要价值在于防止暴乱,“法治”完完全全是统治阶级的集权,是统治阶级的一种驾驭人们的工具。从汉代开始,儒家思想被统治者作为正统思想取得了独尊的地位。汉代之后的儒学实质上是内儒外法的学说。因此,出现“礼法合一”的东方特有现象,德治超越了法治,法治被包含于德治之中。在中国古代哲学家中,就关注社会、人生问题的程度而言,孔子是最具代表性的。孔子生活的春秋时期,正是衰退着的奴隶制与萌芽着的封建制交相包孕。社会形态的新旧交替,打破原有的社会秩序,“世道衰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把这个时期看作是“礼坏乐崩”,臣杀君,子杀父,犯上作乱的“暴行”。于是他他感叹“天下无道”,传统的价值体系、行为规范和意义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原有的功能。因此,孔子在春秋季世社会内部机制大调整时代,对三代文化的特征、古今文化的异同、夷夏文化的差别等进行了认真的审视。他认同传统,力主回归传统,努力继承和弘扬华夏文明;积极回应社会变革所引起的传统文化的危机,在重新理解和阐释传统的基础上解答当前面临的问题,这对我们今天正确对待历史文化、传统文化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孔子提出以礼乐制度作为维系统治者统治的思想核心,并强调“仁”是作为礼的重要内容。他说“人而不仁如礼何”,这就是说,一个不仁的人是不能够真正的理解礼和实行礼的。这也就是用德化来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礼治,而仁就是德化的具体内容。孔子首先说明的仁基本性质和内容,就是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其符合于礼的规范,能做到这一点的,就公认是仁。其次,求仁完全是自觉的,不依靠他人。要达到仁必须在视、听、言、动各方面全面地符合礼,这就是说仁是一种全面的道德行为。从社会政治方面看,孔子所谓的礼无疑是重要的,因为他规定了社会的基本结构,维系着整个上层建筑的宗法等级制。仁作为重要的政治理念,成为这个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的调节剂、粘合剂,对于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根据仁的观念,既然管理不是牲畜而是必须予以关心爱护的人,那么就要用德政取代苛政。德政即仁在政治上的应用又怎样呢?“庶矣哉!”“富之”“教之”。孔子在的“德治”思想中与众不同的就是他把国家管理和治理的对象归结为人,用“以人为本”和“以民为本” 作为治国的理念,强调人的重要性,他意识到在战争频频发生,社会动荡不安时,民众在政治上显示出自己的力量,认识到民的问题实际上是人的问题,要在政治上解决重民的问题,就必须首先在思想上树立爱人,爱他人的观念,亦即仁的观念。主张 “爱人”所以他要求统治者尊重民众的,要对民众进行教育,用礼来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高民众的道德自觉,使他们在道德自觉的基础上去遵守社会规范,从而达到社会的平衡和和谐,反对简单的用刑法,用法律来对。德治追求的是和谐安宁的社会,它是以民为本,而不是以君为本的。在古代社会,这一思想是异常难能可贵的。人民是国家的根本,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古今中外,政制虽有不同,亦不必同,但只要利于人民,益于百姓的,即是好政制。同一政制下,政体虽有不同,亦不必同,但只要利于人民,益于百姓的,即是好政体。古今中外,改革层出不穷,亦不必同,但只要是利于人民,益于百姓的,即是好改革,值得肯定;如不利于人民,扰乱百姓,就不是好改革,应该否定。清代思想家魏源说:“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默觚下·治篇五》)是不是爱民、厚民、宽民、利民、益民,这应是我们评价一种政制和政体的好坏,一种政治理念的好坏的价值标准。历史上的德治所以值得肯定,首要的原因即在这里。孔子关于“德政”思想的经典表述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就是说,用法制禁令去引导百姓,使用刑法来约束他们,老百姓只是求得免于犯罪受惩,却失去了廉耻之心;用道德教化引导百姓,使用礼制去统一百姓的言行,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也就守规矩了。换句话说,如果只用政治去开导民众,用刑法去惩罚民众,虽然可能畏法而不敢犯法,但缺乏道德自觉。如果用仁德去教导民众,启发他们的道德自觉,同时又用礼去规范他们的行为,民众的行为就能合乎社会的规范,达到社会的和谐。反对专以政令、刑法治国。他说:“上好礼,则民易使也”,只要统治者做出表率,自觉地遵守礼制,人民也就好治理了。孔子提出的与政令刑法相辅而行的礼治德化的两手办法,成为以后历代统治者一贯使用的统治手法。这与我们国家所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在,我们国家推崇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以及“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均源于儒学文化。儒家认为,民众的拥护就能巩固统治者的政权,得民最重要在于得民心;任何一个政权,它如果失了民心,失去了民众的拥护和支持,它早晚都要垮台的。所以儒家深刻认识到民众在国家中的地位,提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这个重要的社会哲学命题。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它是靠社会舆论道德规范的说服力、劝导力、影响力、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的。而法治是靠法律权威性和国家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的。德治靠自律,法治靠他律,两者如鸟的左右臂,不论对一个国家来说,德治和法治都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德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是“存德废法”或“存法废德”,德治中有“法治”,法治中也有“德治”。 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德治与法治关系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的一种科学形态。探讨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需关注以下几方面,首先,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决不仅仅意味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应该从更深刻层面上把握两者结合的科学精神;其次,合理定位德治民法治结合的价值旨归,以避免治理理念的混淆;第三,明确治国理念如何变为治理实践,使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获得可操作性。 伴随着工业化的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社会人口流动急剧增大,中国社会经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传统的道德来规范与约束的方式显得越来越不适用了。马克思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国民生产总值以百分之八递增,商品交易空前频繁,交易主体多种多样,有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人和公司。交易方式也多种多样,有实物交易、货币交易、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人们的许许多多复杂的经济行为,迫切需要法律对它们进行统一规范。如果按照界限模糊约束力低的道德来规范,显然会使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因此,法治是人们的必然选择。法治并不排斥道德,法治需要道德,它会在道德的帮助下变得更加富有成效。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没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认为,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综上所述,德治的核心是以民为本,反过来说,唯有以民为本,才能谈得上德治。一如明末思想家朱舜水言:“常怀一点爱民之心,时时刻刻皆此念充满于中,自然事事为百姓算计;有一民不被其泽,便如已溺已饥,安得无不忍人之政?”(《朱舜水集·问答三》)这道出德治亦不忍人之政和民本理念的关系。离开了民本,就所谓德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