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与人欲之辨述评。谢谢
一、“天理”和“人欲”的含义
(一)天理的含义:
1、指自然的法则。《庄子.天运》:“夫至乐者,先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以之以五德,应之以自然,然后调理四时,太和万物。”《韩非子.大体》:“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
2、犹言天道。迷信者谓天能主持公道。南朝梁江淹《知己赋》:“谈天理之开基,辩人道之始终。”《京本通俗小说.错斩崔宁》:“今日天理昭然,一一是他亲口招承,伏乞相公高抬明镜,昭雪前冤。”
3、儒家把天理看作本然之性。程朱理学将“天理”引申为“天理之性”,是“仁、义、礼、智”的总和,即封建的伦理纲常。
(二)“人欲”的含义:
孔子在《礼记》里讲“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这是孔子对人生本质的看法,凡是人的生命,不离两件大事:饮食、男女。一个生活的问题,一个性的问题。所谓饮食,属于民生问题;所谓男女,属于康乐问题,人生就离不开这两件事。
《孟子·告子上》中也有这样的记录。与孟子同一时期的年轻哲学家告子对孟子的“人性善”观点很不满意,就找上门与孟子辩论。过程中告子说了句“食色,性也”,意思是食欲和性欲都是人的本性。这是一场二千多年前有关人性本质的著名辩论,从此这句话被堂而皇之地记录在儒家的经典著作《孟子》中,成了古人论述食欲和性欲本质的经典。
关于“人欲”,李商隐有诗云:“人欲天从竟不疑,莫言圆盖便无私。秦中已久乌头白,却是君王未备知。”
二、“天理”和“人欲”的关系
“理”、“欲”之辨是中国哲学史上一大问题。关于“天理”和“人欲”的关系,《礼记.乐记》中说:“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惑人无穷……”又曰::“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泆作乱之事。”这里所谓“灭天理而穷人欲者”就是指泯灭天理而为所欲为者。孔颖达疏云:“理,性也,是天之所生本性灭绝矣。”
在早期儒家哲学家中,荀子以礼为人类社会之根本,以天人同理主据天地自然而证礼,是为礼学之本体根源论;言欲求天然,由养欲节求、欲物相长而论礼之缘起,将礼以人文之原则、文饰之技巧溶情感于理智、汇政治理性入民俗仪式,是为礼学之人本文化论;由群论分,以礼明分使群,自异求同,从别索齐,隆礼至法,引法入礼,将制礼者、释礼者、执礼者归结于圣主君王,是为礼学之社会政治论。
“天理”和“人欲”的合称“理欲”。宋代理学家程颐、朱熹等人所理解的“天理”,实质上即形而上的封建伦理纲常;“人欲”,是指人们的生活欲望或物质利益要求。二程说:“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这里所谓“灭私欲则天理明”,就是要“存天理、灭人欲”。
南宋朱熹是儒学中之集大成者。朱熹认为“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因而提出了“遏人欲而存天理”的主张,要求人们“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朱熹说:“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他还说:“今天下之事莫不有理。臣之事君便有忠之理,子之事父便有孝之理”。后来,朱熹说:“孔子所谓‘克己复礼’,《中庸》所谓‘致中和’,‘尊德性’,‘道问学’,《大学》所谓‘明明德’,《书》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可见他说的“天理”,其要义是维护封建统治的“三纲”、“五常”,这似乎是共识。但对朱熹“人欲”之说的解释似有歧义,尚须讨论。
三、“存天理,灭人欲”还是“存天理,疏人欲”
在朱熹看来,“存天理、灭人欲”是儒学的精髓之所在。需要指出的是,朱熹在“存理灭欲”理论上的作为,更多的在于阐明如何实现“存理灭欲”。在朱熹那里,“人欲”,指的是“私欲”,与人的正当欲望并非同一概念。比如,“若是饥而欲食,渴而欲饮,则此欲亦岂能无?”“同是事,是者便是天理,非者便是人欲。如视听言动,人所同也。非礼勿视听言动,便是天理;非礼而视听言动,便是人欲。”可见,朱熹所说的“人欲”是指那些超出了正当要求以及违反了社会规范的欲望。因此,朱熹并不一概反对人的欲望。他说:“如‘口之于味,目之于色,耳之于声,鼻之于臭,四肢之于安佚’,圣人与常人皆如此,是同行也。然圣人之情不溺于此,所以与常人异耳。”朱熹反对的是沉溺于人的欲望之中。他甚至还说:“人欲也未便是不好。谓之危者,危险,欲堕未堕之间,若无道心以御之,则一向入于邪恶,又不止于危也。”认为人欲只要有“道心以御之”,就“未便是不好”。同时,朱熹也不是盲目地抵御外物的诱惑。他反对司马光“扞御外物”的思想,说:“夫外物之诱人,莫甚于饮食男女之欲,然推其本,则固亦莫非人之所当有而不能无者也。但于其间自有天理人欲之辨,而不可以毫厘差耳。……今不即物以穷其原,而徒恶物之诱乎己,乃欲一切扞而去之,则是必闭口枵腹,然后可以得饮食之正,绝灭种类,然后可以全夫妇之别也。”显然,朱熹并不是一味地“扞御外物”,而是要求通过“即物以穷其原”,正确区分天理与人欲。
至于如何实现“存理灭欲”,根据厦门大学哲学系学者乐爱国先生的研究,朱熹的思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存理灭欲”首先要“认取那个是天理,那个是人欲”。朱熹说:“天理人欲,其间甚微。于其发处,仔细认取那个是天理,那个是人欲。知其为天理,便知其为人欲。既知其为人欲,则人欲便不行。”“自一念之微,以至事事物物,若静若动,凡居处饮食言语,无不是事,无不各有个天理人欲,须是逐一验过。虽在静处坐,亦须验个敬、肆。敬便是天理,肆便是人欲。”在朱熹看来,要“存理灭欲”,首先要“认取那个是天理,那个是人欲”,“天理人欲,须是逐一验过”。只有通过明理,才能灭去私欲,所以,朱熹更多地讲“明天理、灭人欲”。
其二,“存理灭欲”是复归于人本心的必要环节。朱熹《大学章句》认为,人的本心“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但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则有时而昏”,“故学者当因其所发而遂明之,以复其初也”。这就是复归于人的本心,即所谓“明明德”。朱熹还说:“‘孩提之童,莫不知爱其亲;及其长也,莫不知敬其兄。’人皆有是知,而不能极尽其知者,人欲害之也。故学者必须先克人欲以致其知,则无不明矣。”可见,在朱熹那里,“存理灭欲”是属于自我修养、复归于人的本心的道德范畴,即使是统治者也必须遵从。朱熹曾在奏札中指出:“人主所以制天下之事者,本乎一心。而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异,二者一分而公私邪正之涂判矣。盖天理者,此心之本然,循之则其心公而且正;人欲者,此心之疾疢,循之则其心私而且邪。”因此,在朱熹看来,“存理灭欲”,就是要通过明辨天理人欲之异,复归于人的本心。
其三,“存理灭欲”是一个循序渐进、自然而然的过程。在朱熹看来,尽去人欲,“这事不易言,须是格物精熟,方到此”。他还说:“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正如游兵攻围拔守,人欲自消铄去。”因此,他要求在体认出天理人欲之后,“著力除去了私底,不要做,一味就理上去做,次第渐渐见得,道理自然纯熟”。朱熹还说:“既知学问,则天理自然发见,而人欲渐渐消去者,固是好矣。”显然,在朱熹看来,“存理灭欲”并不是单纯地通过外在的力量,而是要通过个人自身的道德修养,循序渐进,“自然纯熟”。
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们在理论上的缺陷,是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强调“不出于理则出于欲。不出于欲则出于理”、“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要求人们放弃生活欲望,绝对遵守封建伦理教条,甚至鼓吹妇女“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反理学思潮的兴起,主要源于反对这种禁欲主义观点。南宋时的陈亮、叶适等已开其端。到了明清之际,王夫之、戴震等人更指出“天理”是离不开人欲、人情的,并控诉了道学家们“以理杀人”的罪状。清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卷八:“是礼虽统为天理之节文,而必寓于人欲以见;虽居静而为感通之则,然因乎变合以章其用。唯然,故终不离人而别有天,终不离欲而别有理也。”清代戴震《孟子字义疏证.理》:“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
在博主看来,“理”和“欲”是人的本性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从道器学说和体用论角度来看,“理”为“欲”之体,“欲”为“理”之用;引用清代王夫之的观点,“理”为“欲”之道,“欲”为“理”之器,“理”和“欲”浑然一体、不可分割。“理”约“人欲”当含“情”,“欲”乱“天理”即违“法”。把“天理”和“人欲”对立起来,就有可能把属于社会伦理的“天理”看作独立于人之外的存在,在社会还没有制定出合法的程序来确立“天理”的内容时,即被任意赋予各种规定,从而造成如清代戴震所说的“以理杀人”,这并不是朱熹等理学家所希望看到的。但是,这种现象不仅在我国古代,即使是在近代和现代社会当中也确实存在。可见,“存天理,灭人欲”就不如改了的好,如果能做到既“存天理”又“疏人欲”,岂不两全?然而,社会风气也有社会风气的发展惯性,在“天理”的闸门敞开之后,“人欲”就象脱缰野马、洪水猛兽一般肆虐起来,于是,一批批贪官污吏、一群群脏病患者成了它的牺牲品。
由“存天理,灭人欲”到“存天理,疏人欲”,无疑是人们生活观念的巨大进步。但是,如果进一步发展到“存天理,纵人欲”的时候,又将如何呢?难道还要发展到“无天理,纵人欲”的地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