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哲学家将功利主义提升到了正式的哲学系统层面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有人认为约翰・盖伊提出了效益主义伦理学的第一套系统理论。在《论美德或道德的根本原则》一书中盖伊说道:
“快乐,个体的快乐,是人类行为合理且最终的目的。每个特定行为都可以被说成是具有合理而独特的意义。但是它们仍趋于或应当趋于某种更深远的事物。由此可以显然地得出人可能问及并期待追求任何一者的原因:现在诘问任何一种行为的原因,只是穷究它的目的,但是期待最终目的的原因或目的就无疑是荒谬的。追问为什么我追求快乐,得到的答案只能是对快乐这一术语本身的解释。”
对幸福的追求被赋予了神学基础:
“上帝具有永恒的内在快乐并且依据他的至善创造人类使得以下事实变得确凿:人类除了被设计成追求快乐的生物之外没有其他可能。也即,上帝愿人类幸福并设计了人类的幸福。因此我的行为,只要能增进人类的幸福,就应受肯定。因此,既然上帝的意志是美德的直接准绳,人类的幸福又是上帝的意志的标准,那么人类的幸福就可以被说成是美德的标准。我将会尽自己所能增进人类福祉。”
盖伊的神学功利主义被威廉・帕雷(William Paley)发展并普及。帕雷被认为不是一个具有原创性的思想家,他的哲学专著主要是对他人思想的整合并且适合学生学习而非学术讨论。但是,他的《道德与政治哲学原理》是剑桥大学的必读书籍并在美国的大学中有相当影响力。
效益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其基本理论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效益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效益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效益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效益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效益主义虽然经过摩尔(G.E. Moore)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J.O. Urmson)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J. J. C. Smart)等人仍为效益主义辩护。
功利主义的现代鼻祖是
功利主义的现代鼻祖是杰里米・边沁。
杰里米・边沁(1748至1832年)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以一位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享誉世界。边沁的伟大梦想就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万全法”法律体系,力图让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并认为法律所基于的潜在道德原则就是“功利主义”,任何法律的功利都应由其促进相关者的愉快、善与幸福的程度来衡量。他一生著有《政府片论》、《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宪法典》等主要论著。
谋求功利是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动遵循的原则,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则。边沁认为,最好的立法就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须达到四个目标: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
在政治合法性问题上,边沁在早期对自然法传统的合法性论证模式批判的同时,提出了一种基于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论证方式,而在边沁转向哲学激进主义之后,在《宪法典》中提出了一种功利主义原理指导下的代议制民主理论。边沁认为,官员资质的最大化唯有在代议制民主下方能实现,因为“只有在这样一种政府形式中,统治者才能真正地受制于人民的意志,而且,因为人民的意志常常与普遍利益相一致,从而也就受制于普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