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兹博格的战略管理理论的主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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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学者明茨伯格教授在分析了战略管理理论研究人员的学术观点后,将战略管理理论划分为十大流派, 即设计学派、计划学派、定位学派、企业家学派、认知学派、学习学派、政治学派、文化学派、环境学派以及结构学派。各种理论流派都有自己的代表人物, 都从不同的视角或角度对战略管理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如设计学派认为战略制定是一概念作用的过程计划学派认为战略制定一正式过程,定位学派认为战略制定是一分析过程,企业家学派认为战略制定是一个预测过程,认知学派认为战略制定是一心理过程,学习学派认为战略制定是一应急的过程,权力学派认为战略制定是一权力过程,文化学派认为战略制定是一集体思维的过程,环境学派认为战略制定是一反应。过程结构学派认为战略制定是一转变过程。明茨伯格指出, 整个战略管理理论与各种战略理论流派的关系就如同大象与其具体肢体之间的关系川。每一战略管理理论流派都从某一侧面强调战略管理的形成过程, 对理解战略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研究视角的限制, 每种理论都有其局限性。

德国的物权抽象原则是什么意思

抽象原则又可称为无因性原则,对该原则的分析,存在广义抽象和狭义抽象两种学说。广义抽象分为内在抽象性和外在抽象性。所谓内在抽象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的目的相分离而独立存在,而外在抽象性即物权行为与其作为原因的目的在效力上相分离而独立存在互不影响。狭义抽象性专指外在抽象性。笔者认为内在抽象性为分离原则应有之义,因此抽象性只限定为外在抽象性,它具有以下含义:“物权变动是物权意思表示的结果,如物权法上的意思表示没被撤消,即使债权法上的意思被撤消,已经发生转移的物权不能当然返还,只能借助不当得利,理论来解决债权上意思表示的瑕疵引起的后果。”[1]

在抽象原则与分离原则的关系上,我国有学者认为,抽象原则具有存在的自然合理性,如“承认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就要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2]但在笔者看来,在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诚然,只有承认分离原则,抽象原则才有存在的意义,但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的效力之间是否相互影响,完全取决于立法上的价值选择。抽象须有其理由,反之,立法也完全可将原因存在作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因为原因解决了物权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变动的公正性问题,直接将原因作为物权行为生效要件能直接将公正性问题在物权行为本身即予以解决。”[3]弗鲁沫也认为,“将给予行为确定为抽象形式还是要因形式,是法律的一种确定。”[4]因此,“抽象原则既不是先天就‘正确’的,也不是先天就‘不正确’的。” [5]

与抽象原则相对的是要因原则。所谓要因原则,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依赖于其原因行为的效力,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或不存在,物权行为也因此无效或被撤销。克格尔分析该问题时指出,“若因法律基础(原因)无效(或者效力未定而未生效力),或者根本不存在法律基础,或者财产变动约定目的未实现,一财产变动即为无效(或者效力未定而未生效力),该财产变动即属要因。若虽存在上列瑕疵,财产变动仍为有效,该财产变动即属抽象,但此时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