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引发的伦理问题??
生命科学引发的伦理问题生殖健康中的一些问题: 一、避孕。道义论和后果论是反对避孕的两个主要论证。反对避孕的道义论的论证基于一种对性与生殖关系的观念。后果论认为避孕有严重后果是不道德的。其一,认为避孕是预先扼杀了一个人的生命。其二,在历史上真正站得住脚的理由是以前所谓的避孕药具不但无效,而且可能不安全有毒。其三,避孕药物将会导致淫乱。 二、流产。流产可定义为:在胎儿具有可存活性以前自发的或诱发的终止妊娠。前者为自发流产,后者为人工流产,也称诱发流产。诱发流产又可分为治疗性流产和非治疗性流产。反对人工流产的道义论论证认为,人工流产是以暴力的形式割断了性与生殖的联系。反对人工流产的后果论认为,人工流产会对母亲造成伤害。此外,还有胎儿的道德地位问题,其中主要是胎儿有没有权利的问题,即胎儿有没有生的权利,更确切的说,出生的权利问题。 三、绝育。指剥夺生殖能力。罗马天主教会反对绝育有两个理由:其一,绝育破坏了人体整体性原则;其二,绝育使我们人类这个物种不能繁衍。但这两条理由均难以成立。绝育手术的意向的直接的效应是为了治疗妇女的疾病或预防遗传病,剥夺生育能力只是非意向的间接的效应。此外,女权运动的发展也使绝育成为每个男女自主决定的权利。 四、胎儿实验。在原则上没有可靠的俗世道德来反对非治疗性的胎儿实验。也许会有某种令人信服的论证来为这些工作确立起一些规则。人们可能有能力表明有些做法将会侵蚀尊重胎儿、婴儿或无依无靠者的基本社会构造。然而,这些论证不可能是决定性的和没有歧义的。它们将依赖于对未来的可能做法对人类活动的影响的各种预感或假定。 五、家庭暴力。任何以社会性别为基础的暴力行动,它产生或可能产生对妇女的身体,性和精神的伤害或痛苦,包括威胁采取这类行动,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管发生在公共生活中还是私人生活中。丈夫对妻子施加的身体、性和精神的暴力行为,是不道德的。进入婚姻关系的女性并没有因此丧失自己理应享有的伦理和法律权利,她们仍然是独立的主体,不是她们丈夫的附属品。在夫妻关系上,包括性和生育问题上,妇女仍然同婚前一样对自己的身体有自我决定权。 辅助生殖中的一些问题: 一、人工授精。指精子和卵子的结合不是通过自然交配的方式进行的,而是用人为的手段将精液如雌性子宫颈口周围,让精子自行向上游动到输卵管上端与卵子相遇,达到受精的目的,人工受精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配偶见人工受精,另一种是非配偶间人工受精,人工受精产生的伦理问题有:1,人工受精是否切断了性与生儿育女的纽带,因而破坏了婚姻关系?人工受精在伦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应该是视它是否增进家庭的幸福和对他人或社会的损害。2,谁是孩子的父亲?仅仅凭借生物学或遗传学的联系而并未尽什么义务,在道德上和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权利;反之这些儿女对他也没有义务和权利3,精子可以成为商品吗?不能,提供精子解决不育,促进他人家庭幸福,本身是一种人道行为,虽然提供者应活的某些补偿,但不应以谋求金钱作为报答。4,人工受精能用于优生吗?不能,人类的智力发展不单单取决于基因,而是遗传物质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二、体外受精和胚胎转移,主要解决妇女因输卵管堵塞而引起的不育问题。按照尊重个人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可以实施体外受精和胚胎转移。 三、代理母亲:主要解决妇女子宫不能受孕而引起的不育问题。引发的伦理问题有1,代理母亲合乎伦理吗?反对者认为:代理母亲提供的不仅是孕育服务,而是接受他人的奴役;讲第三者引入生育过程,讲削弱婚姻关系,代理母亲讲腐蚀母子关系。支持者认为:从后果来看这种做法可以满足夫妇养育一个孩子的愿望,这种做法也有利于代理母亲。2,谁是母亲?同人工受精类似3,代理母亲商业化,是不和伦理的。 四,克隆人 ,克隆人违反了伦理道德,理由如下:1,父母虽有权决定自己所生的孩子的数量,生每个孩子的间隔时间,但绝对没有对未来孩子的遗传组成进行操纵的自由,和预定决定孩子将来生活道路的权利。2,提出使用克隆技术协助解决不孕问题是否有问题,值得怀疑。3,人类的生殖本来就是一种神圣的事情。4,克隆人可能改变人论关系。5,克隆人认为作为实验品的一个实验过程,在现在的技术条件下,它可能会像克隆动物那样出现高流产率,低成活率和高畸形率。6,克隆人在社会学上也是不健全的,其社会地位难以实现。7,克隆人类还会造成许多法律问题。8,如果基因组相同的克隆人大量出现,就有可能破坏人类基因组成的多样性。 器官移植产生的问题: 自愿捐献和推定同意: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知情同意的原则必须贯彻。在知情同意基础上获得可供移植的器官,目前只有两种基本方法:自愿捐献和推定同意。自愿捐献在伦理学可以得到辩护,这是一种利他主义行动。退订同意是:一个国家推定,所有公民都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反对者认为:退订同意不能真正体现知情同意原则,在欧洲国家的实践表明,退订同意并没有缓解移植器官的匮乏。 死刑犯器官的利用:(1)支持者认为:1,在可移植的器官奇缺的情况下,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供移植能够挽救很可能因器官衰竭而死的人。2,这样作并不构成对死刑犯的伤害。(2)反对者认为:1,死刑犯处于如此弱势的地位,他的真正意愿难以公开表达,或者根本没有表达,因此在他知情后自愿表示同意后捐献器官表示知情同意的权利。(2)为了保存和保护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可资移植,医务人员可能必须在行刑前对死刑犯做一些处理。(3)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供移植可能造成“道德滑坡”。 生命伦理学的出现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因此,需要慎重的对待生命伦理学的一切相关东西,最大限度的促使人类服务。这需要社会各界一起为之努力奋斗。生命伦理的三项任务 -------------------------------------------------------------------------------- 2004年06月15日08:33 光明日报 徐宗良 自上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现代生物医学的发展和医疗技术、手段、设备的更新,在与人的生命活动各阶段密切相关的医疗实践中,伦理、社会、法律等问题层出不穷,如“试管胚胎”养育的婴儿长大后寻找生父的权利问题,其它人工生殖技术诞生的后代是否享有各种相关权利的问题,脑死亡条例的制订及实施问题,安乐死与临终关怀问题等等,许多仍是争论不休,悬而未决。近几年,与人类基因组研究相关联的疾病治疗、遗传服务、克隆人以及各种人体实验所引发的诸多问题,更是引起全球的关注。生命科学的进展,生物技术的应用,不仅向人类展现了更加美好的未来,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伦理难题。这些难题有错综复杂的因素,从深处讲,意味着有关生命的传统思想、观念、规范、习俗正在不断受到生物医学技术的冲击与挑战,这里的“传统”不只是指沿革已久的历史性观念,而且还包括某些新技术诞生以来的一些价值认识与伦理规范,这些价值认识并不充分,伦理规范并不完善,随着事态的发展,情境的变化,内在的隐性问题会逐步显露出来。 有些人认为,生命伦理和其他具体领域的伦理一样,属应用伦理学范畴,因此只要把一般伦理学的原理拿来运用到生命领域就行了。事实上,生命伦理远非如此简单,面对错综复杂的相关问题,生命伦理不仅需要伦理原理的指导,而且还要制定相应的伦理规范和切合实际的伦理分析、判断、评价,甚至还需要对伦理原理本身作深刻的反思与研究,以期获得伦理应对的正确而强有力的支撑。简言之,生命伦理大致有三项任务: 从道德哲学、生命哲学的层面,借助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知识,去思考和探寻人类的根本价值理念,以此作为指导性的原理,为提出和制定原则、准则、法规提供坚实的伦理基石。 通常人们谈及生命伦理的研究时,往往把道义论或功利论作为其理论基石,以此为原点再提出相应的伦理原则。这似乎简便易行,但对于日益复杂的伦理问题可能尚嫌不足。这是因为,道义论和功利论两者各有缺陷:前者通常不考虑价值,不计较行为后果,如果将它绝对化,其原则就容易流于空泛,而且会忽视其中价值内涵的实际变化;后者正好相反,强调价值与行为后果,但如果一味重视具体的功利性,很可能失去道德规范的意义,陷入相对主义的境地,最终导致重大价值理念的丧失。正因为这样,在如今的生命伦理理论的探索与实践中,人们时常会把道义论与功利论相结合,例如,在临床医疗活动中,既十分强调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尽其所能去抢救病人;又会考虑对具体病人救治的实际效果,从对象的生命质量以及卫生资源的经济成本去作出衡量。这两者有时可以相容而兼顾,有时又似乎很难两全。当出现这种现象时,很有必要去寻求两种理论或原则的契合点,有时甚至可以把这类属于规范伦理的理论进一步提升到一般(元)伦理的层面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其中包括澄清含义模糊的概念与观念,理出冲突的价值根源,进而寻求某种价值共识,达到某个道德标准的坚实基点。换言之,不能满足于以现成的道德理论、原则去对现实作思考,还要因现实的变化与复杂性不时地回过头去对既定的道德理论、原则进行思考,生命伦理经常性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善于交叉地作“道德思考”和“思考道德”。 生命伦理研究主要是针对生命领域的伦理问题,当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联手,试图干预、改造人的生命基本结构,控制人的生命活动甚至生与死的时候,实际上其引发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已超越了道义和功利的伦理范畴,而进入了生命哲学的领域。这里讲的生命哲学主要是指从终极意义上探讨人的生命、生命存在的意义、生命的价值、生命的本质、人的生命与非人的生命以及与自然的关系等理论。由生命伦理进入生命哲学,大致需要加以思考和解答的问题有如下一些:①如何维护人的生命尊严与生命价值;②应遵循怎样的规律去改变和改善人类自身;③生命、疾病、健康观念的再探讨;④生与死的权利问题;⑤身与心、形与神的统一问题等等。这其中每一个问题的深入思考,无疑对解答当今的生命伦理问题,指导制定切合实际的伦理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在确定生命伦理的重要原则之前,寻求和确立带有根本性乃至终极性的价值理念也是十分必要的。 有人可能认为,在当今多元文化价值的世界上,哪里能找到带有普遍意义的共同价值理念?其实不然。虽然要找出完全一致的价值共识不太可能,但人类数千年的文明发展和交流,当今人类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越来越广泛而频繁的交往,本身就说明了人类具有某种共同的价值理念或价值诉求。历史上不同的文化中,存在着相似的道德训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别人怎样待你,你就应怎样待人。今天,在世界各国,“以人为本”的观念似乎也是极为普遍的认识。但我们还可以追问:为什么要“以人为本”?这就涉及到了终极性的价值理念。除了以人类的历史事实和经验教训对此问题论证外,还可以从思想家们睿智的理论概括中去找答案,例如,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命题就是很好的答案,人永远以自身为目的而生存、活动着,个人如此,整个人类亦如此。把人当成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抹煞或无视人是目的,显然是违反根本的价值理念和最基本的道德原则的。“人是目的”这样的命题,在今天比之康德时期会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其中包括人的平等、人格的尊严、追求完善与发展潜能等。不管怎样,它既是人们必须恪守的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又是个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终极意义,同时,它还可以诠释道义论和功利论等道德理论。在生命伦理学上,以此作为理论基石可以合乎逻辑地引伸出关于“人的尊严”和“社会公益”的两个重大原则。 提出并确立若干具有广泛适应性、合理性和规范意义的重要伦理原则,这些原则既体现人类的根本价值理念和生命伦理原理,又确实起到伦理规范的作用。 伦理理念也好,伦理原理也好,主要是提供观念与方法论的指导,并不能直接解决实际的伦理问题。要解决伦理问题,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确立起一些适应性较广泛、具有合理性并有规范意义的道德原则,尽管这些道德原则不可能直接解决具体的道德问题,不可能替代具体行为、事件的道德评价、判断与取舍,但是却可以起到准绳与规范的作用,理念、原理的精神实质能藉此得到表达和体现。 道德规范必须十分注重合理性,以构筑起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核心原则和起码的底线准则。这些原则与准则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的变化、人们需求与认知水平的提高而做出相应的变动,或重新予以诠释,从而使之尽可能切合实际状况并带有导向性。 道德规范的合理性应显示出道德的力量。这种道德力量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事实价值与理想价值的平衡,道德规范的广泛性就寓于此合理性之中。伦理规范的合理性包括两个方面:为广泛人群接纳的层面,提升人群道德水准的层面。这就是说,合理性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导向性。缺乏现实性,道德原则就没有根基;只有现实性而缺乏导向性,道德原则就失去了培育人们道德精神的重要功能。 半个多世纪来,生命伦理正是在总结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纳粹医生以科学研究为幌子残酷迫害犹太人的惨痛教训,结合医学实践和科学实验的实际状况,以根本的价值理念为指导,制定了尊重人的生命与尊严、以人为本的原则,不伤害和有利的原则,公正公益的原则。这些原则都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伦理合理性,因而为众多的伦理工作者、科学研究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所接受。 依据伦理原理与原则,对具体情境中的各类社会伦理问题进行辨析,作出伦理评价、判断和抉择。 在生物医学的研究与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各种伦理困境,从重大的热点问题如克隆人、安乐死、基因遗传服务、脑死亡条例制订,直至具体的行为与案例,如面对身患不治之症的危重病人应竭尽全力抢救还是放弃治疗,诸如此类的难题,都需要进行伦理的分析,作出伦理的判断,提供伦理的依据,找出合乎伦理的解决办法与途径。概言之,需要进行切实的伦理辨析。 伦理辨析也是生命伦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无论是理论工作者还是实际工作者,只要事涉生命伦理,都需要学习和掌握伦理辨析。从某种意义上说,伦理辨析是生命伦理工作者应该具备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不是仅仅了解若干有关的伦理原则就自然具备的,它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性的技能,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在掌握伦理原理和伦理规范的基础上,通过逻辑的条分缕析,结合各种知识的运用,去作出灵活、准确的伦理判断和抉择。近年来国际上十分盛行生命伦理培训,国内现在也开始展开这样的培训。 需要指出的是,伦理辨析不是万能的,不要奢望通过伦理辨析就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但伦理辨析的确是增进人们应对现实社会日益复杂的局面的一种颇有意义和成效的方式,尤其是在当今科技的力量越来越强大,科技应用的效应越来越突出的情形下,在对科技作出技术性评估之时往往还需要进行伦理上的评价。因而具备伦理辨析的能力,无疑是有助于应对这些现实挑战的。 总之,所谓生命伦理的三项任务,实际上是强调在根本价值理念的统摄下,将一般伦理、规范伦理和境遇伦理三者有机地协调与整合。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达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生命与健康权利的目的
克隆等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