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意识的人性

bdqnwqk8个月前问题8

承认先验道德律的目的在于获得道德意识角度下伦理学理论在道德知识基础方面的需要。回到肯定的道德观,其道德观的狭窄性不仅是康德所熟悉的道德事实上的,而且也是这种事实所蕴含的真实道德事实在内容部分之复杂性上的。以善恶观为例可以说明此问题。在康德第二批判的纯粹实践理性对象概念部分康德有对此的如下评论:“善和恶真正说来与行动而不是与个人的感觉状态相关,并且,如果某物应当是绝对地善的或恶的,或者应当被看作是这样的,那它就只会是行动的方式,意志的准则,因而是作为善人或恶人的行动着的个人本身,但却不是一件可以被称为善或恶的事物。”康德的善恶观点典型地管窥着他的伦理学,因为康德将善与恶归结为行动和理性的选择能力而非连贯的行为以及范围更大的人性。第二批判完成五年之后在涉及人性论更多的《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康德的这种善恶观仍然没有根本转变,不仅如此,“通过援引就合乎法则而言善人的榜样,让道德上的学习者从他们行动的真实动机出发,去判断某些准则的不纯正性,可以无与伦比地培植这种向善的禀赋,并使它逐渐转化为思维方式,以至义务纯粹为了自己本身开始在他们的心灵中获得明显优势”。由此,恶不但是人类理性和自由所能控制的事物,而且还具有了向善转变的行动准则关照下的充要性质。然而,这恰可证明康德并未真正理解善与恶这两种极为不同的道德事实与人性事实,就像许多其他伦理学家一样,康德仅仅从善的角度来理解恶,且在理论中也仅从善的概念通过简单对比而得出对恶的看法。但问题在于恶与善相比是极不相同的,如果不经历真实的恶,那么在善的基础上所观察到的恶就只具有分量很轻的表面现象,这会使人对恶以及善恶的转化作出过于乐观的估计。伦理学家可以善良,但若其善良使得对善恶的理解不到位的话,在理论上就是不可忍受的。 尽管诉诸着极为不同的哲学体系,叔本华作为康德的反对者却以稍显夸张的方式展示了一种强的意志基础上的人性论所凸现的人性本质以及康德伦理学的重大缺陷,因为理性行为能力“并不是说这种行为一定意味着正直和对自己同胞的爱。相反,很可能是以最理性的方式,就是说,根据科学地推导的结论,斤斤计较掂量;可是却遵循最自私、不公正甚而邪恶的格律。”与第四章的此说法相比, 《道德的基础》第九章处叔本华更集中有力地表达了其独特观点,“头脑中满是知识之光;心灵仍未曾改善。基本的与起决定作用的要素,在道德事情中和在理智事情中一样,都是天赋的东西。”叔本华所持有的人性观尽管有些夸张,但从经验上看毕竟更符合事实,叔本华告诉人们,在道德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的行动而非一种理论上的自由本性与理性能力,每个人性格的经验性、稳固性和决定性使理性行为能力完全不在叔本华的考虑之内。此一诉诸于行动有效而非知识有效性如果从非康德伦理学体系的角度看待,那么这些观点有很大的合理性。脱离了将绝对起作用并且朝道德法则样式迈进的道德行动将常常是被强大的、不同的人性条件限制的,这种限制是经验上而非先验上的。一旦人的本性在先验道德律指引下获得强烈的自我意识并形成稳定的道德意识,那么这样的道德意识就将很有可能被培养成糟糕的理性利己主义以及绝对化、虚伪的道德唯我论。康德伦理学的危险缺点在道德意识和人性的关照下暴露了出来。在康德看来,这种在道德事实中向理性利己主义以及绝对化的道德唯我论的滑动显然没有可能。从康德的伦理学体系来说,是的,但从经验的角度,这种转变却是常情,其原因在于康德视域中的道德行为代理人无法同时具有如此充分、精确的对道德哲学理论以及对自身人性、对道德事务的理解与评估。当道德行为代理人需要在道德行动中区分各种各样的自由能力以及理性基础,并且对自身的道德感进行精确定位的时候,康德那相当细致的道德行动要求就将成为一个极为严重的难题。难以想像会有人在那些尚且如此简单的道德事实中就充分地达到了这些要求。不仅如此,当在现代社会中面临比康德眼中的例证复杂百倍的道德事务时应该如何发挥人们的理性行为能力,以及如何正确地对待自己的自由以及他人的道德价值,康德无法给以更多的帮助。因此,从道德哲学的规约角度出发,康德所持有的过于狭窄的道德观将给人们的道德行动带来某种误导,尽管之前所说的那样,其先验道德律是可以成为道德知识重要基础的。换句话说,从道德意识的角度看来,先验道德律是一个公共的基础资源,但考虑到叔本华所突出强调的人性事实以及现代道德事务的复杂性,道德行为代理人的慎思应该在对先验道德律承认的基础上以另外的方式进行。对于相当经验化了的道德意识来说,先验道德律所提供的道德知识既是道德行动的保证,又是对道德意识所形成的理论上的必要限制,然而,这样的道德意识仍然是不完善的,如果没有与特定道德知识匹配的健全、恰当的价值观,道德意识就仍然无法获得其规定上的完备性。需要防止的恰是在诸如先验道德律层面上形成的道德知识所构成的自以为是的道德意识,这样的道德意识将以绝对化的道德姿态构成对自身的价值体认。如果考虑到人性的不同,与这种理性利己主义以及绝对化的价值观相反的道德意识将如阿亨利所言,“一个人大可承认这些要求源出于理性,甚至承认其理性的起源就意味着我们有理由去服从它们(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康德的内在论),同时却又否认这些要求需要被认作是压倒性的”。与不恰当的道德意识关切不同,人们所作出的此种反应却是不关切,或者是对道德价值的其它方面之关切。经验中可以发现,对康德伦理学理论的实际运用出现得最多的就是这两种情形,怎么会是这样,号称先验和纯粹的道德哲学理论竟然成为了道德意识上自以为是、理性利己主义以及道德意识上毫不关切、另谋它途的温床。可以将康德伦理学的这种缺失说成由于康德对道德意识不恰当的对待所导致。康德的人性观是有缺陷的,在这方面如威廉姆斯所指出的那样,重要的是人们与欲望以及人们与信念间的关系,而非像康德所重视的那样将不同信念间的合法性争夺以及信念与欲望之间的合法性争夺看成道德行动决策中最重要的事情。一旦道德行为被界定为道德行动中信念与欲望之间合法性争夺的简单关系,道德行动者意识中其它的许多道德意识内容也就将远离研究者的关注焦点。而这是不恰当的,正是这些遗漏的道德意识才具有道德事务中实质性的决定性,道德事务不仅有人性中爱好与义务的合法性争夺,而且有爱好之余的道德情感、邪恶、无意识等多方面的内容。在此条件下也就可以理解,尽管康德对逻辑上根源于对大自然的人类道德责任与义务的论证出色而卓越,遗憾的是,将这种先验道德律以及道德慎思之余的其它理论部分也纳入到更统合的合理性论证之中的做法却无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