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性伦理学的不全面的问题

bdqnwqk9个月前问题11

前述论证对两个一般观点提出了印象深刻的理由:(a) 适当的伦理学理论必须提供对道德品格的理解;(b) 现代道德哲学在这一点上是失败的。它们不仅忽略了这个题目,而且它们的忽略有时把它们引导到坚持扭曲地理解道德品格的性质的学说上。假设我们接受这些结论,会从这里走到哪里去?一条前进之路是,发展一种把正当行为进路的最好特征与从美德进路得到的洞见结合起来的理论――我们可以试着完善功利主义、康德主义,比如在这些理论之中加入对道德品格的较好的说明。那么,我们的总的理论就会包含对美德的说明,但那种说明只是作为正当行为理论的一个补充。这听起来是明智的,并且如果这样的项目能够成功实施,显然,有很多支持它的论证。但是,有些德性理论家已经建议我们应该向不同的方向前进。他们认为,德性伦理学应该被作为在与其他种类的理论之间两者择一的理论――作为独立的伦理学理论,它自己就是完全的。我们可以称此为激进的德性伦理,这是有生命力的观点吗?美德性与行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强调正当行为的理论似乎是不全面的,因为它们忽略了品格的问题。德性理论通过把品格作为它的关注中心而对此进行了补救。但是,作为结果,德性理论又在相反的方面冒着不全面的风险。道德问题经常是关于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根据德性理论,我们应该怎么去决定我们做什么,这一点不很明显。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依赖于德性理论是根据什么精神提出来的。如果美德理论只是作为正当行为理论的一种补充提出的,那么,当问题是评价行为时,总的理论中的一些资源将会发生作用,( 例如) 一些版本的功利主义或康德主义会被推荐。 另一方面,如果德性理论是作为独立的理论、意在其自身就是全面的而提出的,就会采取一些更富戏剧性的步骤。或者这个理论不得不和正当行为的观念一起被抛弃,或者它不得不对产生自品德的观念作出一些说明。虽然这初看起来像是一个很疯狂的思想,一些哲学家认为,我们应当摆脱像道德上正当的行为这样的概念。安斯康说,如果我们停止用这些观念,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她说,我们仍然可能评价行为为比较好或比较坏,但我们以其他术语来评价。不是说一个行为是道德上不正当的,而是直接说它是不真诚的或不正义的--用产生自美德词汇表中的术语。根据她的观点,为了解释为什么一个行为会被拒绝,我们不必说什么别的,只需要说这些就够了。但是,对于激进的美德理论家来说,抛弃像道德上正当这样的观念确实是不必要的。这些思想会通过在德性框架[U9]内给予新的解释而得到保持。这可以通过下列方法实现:首先,可以说,通过参考赞同或反对某个行为的理由,以熟悉的方式把行为评价为正当的或不正当的--我们应该实施那些对人们有利的、有最充分理由的行为。然而,被引述的理由将全部是与美德联系起来的理由。这样,支持做这一行为的理由就会是诚实、慷慨、公正等等,而反对做它的理由将是不诚实、吝啬、不公正等等。这个分析可以概括为:我们的责任是有品德地行为--换句话说,要做的正当的事是有品德的人会做的事。不全面的问题。我们已经描绘了激进的美德理论家理解我们应该做什么的方式。这种理解足够了吗?这个理论的原则问题是不全面的问题。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思考一个典型的美德,例如诚实。假设一个人受到撒谎的诱惑,也许因为撒谎在特定的情境下能够得到一些利益。根据激进德性伦理学的进路,他不该撒谎,因为这样做是不诚实的。这听起来足够有道理了。但是诚实意味着什么?难道诚实的人不是遵从不撒谎规范的人吗?很难理解如果诚实不是遵从这样的规范的品性,诚实是什么。但是,我们不可避免地会追问:为什么这样的规范是重要的?为什么人不应该撒谎,特别是当从中可以赢得一些好处的时候?简言之,我们需要一个答案,它能够超越这样做会与拥有特定的品格特征相矛盾之类的简单观察;我们需要解释,为什么拥有这个特征比拥有相反的特征更好。答案也许是,说真话的政策在总体上是对自己有利的,或者它推进了一般福利,或者它被必须生活在一起并且因此互相依赖的人所需要。第一个解释看起来很可疑,很像伦理利己主义,第二个是功利主义,第三个让人想起契约论的思考方式。无论如何,进行任何一点儿解释,似乎都把我们带出了不作其他理论的补充的德性理论的界限。而且,很难弄清不作其他理论的补充的德性理论如何处理道德冲突的情况。假设我刚刚剪完头发(1992年我有一条和我现在的头发的形状一样的乌鱼)并且问你你想到了什么,从而把你置于负责的地位。你也可以跟我说真话,或者你可以说我看起来还不错。诚实和善意都是美德,所以就有赞同或反对每一个选择的理由。但是你必须选择一个或另一个――要么你说真话而不友善,或者不说真话而友善。你应该做哪个?有德性地行为这样的劝告,其本身不能提供很多帮助。它只是留给你困惑,哪个美德优先。为了解决这样的冲突,我们似乎需要一些更基本的指导,这种指导超越了激进德性理论所能提供的那些。是否有一种美德,它与做某事的每个道德上充分的理由相配?最后,不完全的问题指出激进伦理学进路更一般的理论困难。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根据这种进路,赞同或反对做出某个行为的理由必定是与一种或多种美德相联系的。于是,激进德性伦理学认可这一思想:对任何可能被提出的赞同采取某一行为的充足理由,有一种与之相配的美德,它是接受并按那个理由行动的品性。但这似乎不是真的。假定你是一个立法者,必须决定如何分配医疗研究基金――没有足够的钱做每一件事,你必须决定是否在艾兹病研究,或者与癌症作斗争,或者其他值得的项目中投入资源。并且假设你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做大多人会受益的事。存在与做这件事的品性相配的美德吗?如果有,也许它应该叫做像功利主义者那样行动。或者回到道德冲突的例子,有没有一种美德与能被援引用来解决美德之间的冲突的原则相联系?如果有,也许它是明智的美德――它是说,算出并且做总体上最好的事的能力。但这就葬送了这场较量,如果我们只是为了使所有道德决定的做出都适合于我们认为的更可取的框架,而提出这样的美德,那么,我们虽然挽救了激进德性伦理学,却以放弃其关键思想为代价。由于这些原因,认为德性理论是全部伦理学理论的一部分,而不是其本身就是一个完全的理论似乎是最好的。总的理论会包括对所有考虑的说明,既包括对实践决定的做出的考虑,也包括其深层理性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