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难题中,为什么选择牺牲五个人拯救一个人的说法被法律和某些道德观念所认可?

bdqnwqk9个月前问题8

假如杀1个人可以拯救5个人的生命,那么他应该被杀吗?

试想一下你面前是一条铁轨的分叉路,其中一条轨道上有一个人,而主轨道上有五个人。这时一辆电车正在飞速驶来,由于距离过远,你无法通过叫喊让这六个人远离轨道,恰好你的面前就是转换轨道的拉杆,如果拉动拉杆,那五个人就会幸免于难,只有另外轨道上,那唯一一人会死亡,但如果说你不拉动拉杆,作壁上观,那么这五个人都会死,而另外一个人则会幸存。换句话说,这六个人的性命,在此时此刻,全掌握在你一人手中,是为多数牺牲少数,还是让少数幸存呢?

事实上,无论我们使不使用拉杆,都会导致死亡人的责任,只不过在于多或少而已。因此、大部分网友都会选择拉动拉杆,为了多数而牺牲少数,至少这样做,只用牺牲一个生命而不是五个生命。那么我们再把问题换一下,假如说这五个人是陌生人,而那个单独的人则是你的至亲或者是好友,在这种情况下,你的选择会做出改变吗?

其实我们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自己心中的“道德规范”所约束,大家注意我所说的这个道德规范,指的并不是公众共同认为的道德标准,而是存在于每个人心中,只属于自己的那一个标准。假如说你是一个重情重义,对于家人和朋友看得很重的人,那么相信你肯定会选择拯救那一个人的性命;反之,假如说你是一个更加理智的人,认为五条人命大于一条人命,那么就算这个人是你的熟人,你也会选择牺牲他来挽救那五个陌生人。

其实无论你做出哪种选择,你的内心都会受到个人道德的谴责,因为每一种后果都与你息息相关,从结果论的角度而言,挽救五个人的性命,好像的确好过挽救一个人的性命,但是换种角度,那就是五条性命真的大于一条人命吗?从我们的道德感官上说,五条人命必然大于一条人命,生命不分高低贵贱,即使是犯罪的死刑犯,法律也会保障他们在行刑前的个人安全,且必须用正当的方式执行,因此这五条性命相比起那一条性命而言,自然是更加值得挽救了。

但是要是从法律层面来分析这个问题,结果就不一样了,数量是不能用来衡量生命价值的,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剥夺一个从未犯罪的人的生命。假如说我们不扳动拉杆,那么你就是一个彻彻底底的“局外人”,就算最终造成五人死亡,你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可如果你扳动了拉杆,就属于你为了挽救五个人,而亲手杀死了一个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是“紧急避险”,但是由于仍有一人死亡,那么究竟算不算“避险过当”,也值得商榷。

总的而言,这种要“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正是功利主义最大的特点,功利主义者们提倡追求的是“最大幸福”,也就是让更多人获益,必要时甚至可以牺牲少数人。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菲利帕·福特,于1967年发表的《堕胎问题和教条双重影响》论文中提出来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主要理论,特别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提出的观点是,大部分道德决策都是根据,“为最多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的原则做出的。从一个功利主义者的观点来看,最好最稳妥的选择应该是拉拉杆,拯救五个人,只杀死一个人,但是功利主义的批判者认为,一旦拉了拉杆,你就成为一个不道德行为的同谋,要为另一条轨道上单独一个人的死负部分责任,然而其他人认为,你身处这种状况下就要求你要有所作为,你的不作为将会是同等的不道德。

总之,不存在完全的道德行为,这就是重点所在,只不过在这些选择当中,总有一个更好的选择,矮子里面拔高个嘛。世界上多位哲学家都提出过相应的功利主义思想诸如坎伯兰,哈奇森,亚里斯提卜,伊壁鸠鲁亦或是休谟,墨子墨翟其实也算是,而英国法理学家哲学家杰里米·边沁总结了以上前人们的思想。边沁认为,人的苦乐主要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来进行评判的,但是也是存在次要状况的,次要状况主要包括性别、地位、教育、气候、政府状况等,导致个体在主要状况上表现出差异性,人类绝大多数场合都在无意识地奉行功利原理,或是用来规范或评判自己的行为,或是评价他人的行为,而由此所引发的任何道德上的谴责,往往是因为人类的理性不足、错觉或混乱、害怕或者偏见。

电影《流浪地球》中的人工智能MOSS,也曾“发自肺腑”的感叹过,“让人类永远保持理智,是一种奢望”。因为只要你是一个正常人,社会准则、道德标准、伦理、三观都会影响你的行为和判断,永远理智只能用来形容机器,人类是不可能一直保持理智的。其实功利主义的理论基调是“苦乐主义”,主要以寻求快乐、避免痛苦为人生目的和道德标准,这些哲学家把众人的行为归结为一点,只考虑一个目的,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一切政治制度的正当的目标。在我个人看来,假如说这些功利主义者主导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我们可能在发展速度上的确要比现在快上不少,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必定会有无数人因为各种各样“正当的理由”被舍弃,被人类文明进步的车轮碾碎。

在历史上,各个领域的伟人也发表过不同的看法,数学家韦德伯恩就说功利原理是个危险的原理,它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场合,因为奉行苦乐主义那一套,认为人类的本性就是在追求功利,想要获得更多地快乐与利益,减少痛苦与祸患的发生,一项行动能够给个人或共同体带来任何好处,便是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而不符合就是错误的。我和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有同样的观点,那就是每个普通人都具有同情和同情偏向,就像在这个电车难题当中,我们扳动扳手后,的的确确拯救了五个人,让五个不同的家庭远离了痛苦的深渊,但是我们仍会同情死亡的那一个,而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最重要的是看行为者的动机,就是主体的道德自律,所以哪怕我的行为造成恶劣的后果,但只要我的动机是好的,行为是出自我的善良意志,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善举。

但是如果按照效果论来进行评定,就是我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看这个行为是否带来好的后果,或可以说能否增大快乐和减少痛苦。而从法理学角度来论述,功利主义者基本上都认为,“法律本身不具有任何独立价值,其仅有帮助实践功利主义的工具价值”,既然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增长人们的幸福,所以就应该尽可能排除损害,在此过程中的所有惩罚都应是正确的。但是真的要说为了五个人杀一个人,我本人是不支持这个观点的,生命不仅仅只是由数量决定,我们最能做出的最好行为,都只是由个人的道德所决定的。回到电车难题,你们注意了,我们之前的身份一直都是一个局外人,那么假如说那一个单独的人换成是我们呢,你会为了那五个素不相识的人牺牲自己吗?在你的内心深处,到底是想要自己活命,还是牺牲自我拯救他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