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高二政治哲学问题

bdqnwqk8个月前问题22

这道题考的主点是“自然界、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客观的”
答:(1)1。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能够有意识地改造世界,使世界充满了人的意识的印记,满足人的需要。
2。人们有意识地改造自然世界,是以自然世界的客观存在与客观规律为前提的,这种客观存在与客观规律不会因人们的活动而消失。人的实践活动也具有客观性。因此,“人为的世界是主观的”这说法是错误的。

(2)说明世界上的事物都是运动、变化、发展的,而这种运动、变化和发展都有其基本的秩序,都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客观的,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新事物必定战胜旧事物。这首诗常被用来比喻新事物的强大啊生命力。

政治哲学上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

阿玛蒂亚.森在 《以自由看待发展》 一书中指出:“发展可以看作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他把发展的目标看作是等同于判定社会上所有人的福利状态的价值标准。森认为,以人为中心,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自由。而这个自由的实质就是“享受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更具体的描述则是:“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自由以权利为基础,但不限于权利,她还包括人们愿意过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所以自然包括了各种权益,如失业救济,医疗救助,教育保障,行动自由,最低生活保障等。从上述可以推导,以权利实现为基础,以自由为本的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必然是与社会分配相关的社会幸福。我们认为,财富、收入、技术进步,社会现代化等等固然可以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但对于社会幸福而言,它们只具有工具性意义,是为人的发展、人的福利服务的 但社会幸福是一个非常综合的概念,对社会幸福进行测度会显得非常困难,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国家与现实里面。我们谈论幸福更多的是谈论“幸福感”,而幸福感更多是一种心理过程。处于不同文化、社群、价值观、不同的发展状态的人群的幸福感及幸福要求更是千差万别,要发掘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幸福标准”基本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同时也是危险的,所以,人人都具有过自己愿意过(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就显得极为重要,这也是我们理解“新农村建设”农民主体性最根本的基础;而以社会幸福为目标的农村发展,实质上就是保障权利和平等基础之上的支持乡村过上其自己愿意过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的发展。发展从宏观上必然是为创造适合农村、尊重其选择、增强并保障其生活选择权利的法律、制度、人文环境服务的。我们认为,具体在乡村社区,必然是以赋权为手段、以自治为基础、以公平为前提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即创造农民“可行能力”的条件的发展。 虽然从某种角度讲,个人幸福的总和就构成了社会幸福,但据笔者的研究来看,社会幸福的最大表征却是社会公正、或者讲基于特定文明与文化的契约公平与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的社会自发秩序。基于社会公正的认同与道义则构成了和谐的基础,和谐是通过人的关系建构来实现的,而政府则是缔造和谐最为重要的角色,因为政府掌握着最为庞大、也最可自由支配的资源,一个好的资源分配与使用决策制度的结果就是通过参与、自由、利益与权利保障来实现社会和谐的结果。虽然从不可能有统一标准定义每个人的幸福,但从社会幸福的角度讲,社会和谐则是社会幸福的必要前提。对社会幸福不能确切的定义,但对社会和谐却可以使用以下指标:从制度层面讲,决策科学、政令通畅,公共财政资源使用公平合理等;从社会层面讲,人人有作为起点的权利平等,人与人社会关系融洽,人人关注公共事务并积极参与,社会道德水平较高,对于善、共存、尊重等价值观的社会普遍认同等都可以作为指标;从文化层面上讲,多元化、不同文化与族群间的尊重与平等、弱势族群的自我身份认同就会显得非常重要;从组织层面上讲,需要的人都可以生活在认同的组织(包括文化,治理,协作,合作等方面的组织)里面,组织能提供必须的、有价值的并被认可的服务,组织的参与性较高;从个人层面讲,社会和谐直接反应于人的选择有价值生活的可行能力的拥有、人的自我肯定程度增加、人的尊严与价值的实现,人们过上有保障的同时又是自己认同的生活。简单的总结,就是制度层面的公正表现,社会层面的公平表现、组织层面的参与表现、及个人意识层面的公义表现,其直接的指向就是社会幸福度。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萌发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