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难题读后感三千字

bdqnwqk10个月前问题7

本人有幸参加北大社举办的读书漂流活动,而且阅读的书目——《电车难题》也是我十分感兴趣的一本书。此书篇幅不长,翻译简洁流畅,但背后却隐藏深刻的含义,发人深省。
“电车难题”是伦理学中一项很知名的思想实验。最早是由美国哲学家菲莉帕·富特于1967年提出,至今已经过去整整五十年。在五十年间,“电车难题”成为无数人讨论的话题,被人们不断地分析、展开、重构。它已不仅仅是一道伦理学的问题,而是涉及了哲学、法学、宗教学、心理学等诸多学科。本人从事于法学方面的研究,就从此方面来写写对“电车难题”的看法和心得。
一、功利主义与康德主义之辨析
“电车难题”的案子并不复杂,在这里就不再赘述。首先,我想讨论的是书中检察官和律师所各自援引的两种哲学思想。在边沁的功利主义中,谋求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目的。因此,“功利主义者”们会搞不犹豫地选择“牺牲一人救活五人”,因为这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即五个人的生命价值大于一个人的。然而,这道简单的数学题就正确吗?那一个人就该被如此利用吗?与之相对的,康德提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每个人都应被当作自由、平等的存在。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违背权利人主观意志的外力强加剥夺是不应被允许的”。所以说,在“电车难题”中,牺牲一人而换五人在“形式上”表现为“利益最大化”,但实际上,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是被践踏的,数量的多少与利益的多少是不能划等号的,总是用“最多数人的幸福”来限制“少数人的幸福”,会使得少数人的权利进一步被剥夺。所以,关于“人”的问题上,简单以多数或少数来判断利益的价值,实失偏颇。
二、本案发生在中国应如何定性
前面所讨论的是“电车难题”所引发的哲学思想,也就是功利主义与康德主义的理论争鸣。诚如书中检察官援引的理论,并以此理论来证明琼斯女士有罪。然而,即使琼斯女士是功利主义者,其行为就一定有罪吗?这就是接下来要讨论的实证问题。本人主要研究中国刑法,假如我们把此案放在中国,会得出怎样的结果?首先,琼斯女士的行为是扳动了轨道的道岔,使电车导向了侧线,从而撞死了侧线上站着的人,出现了致人死亡的结果。琼斯女士涉嫌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但是根据现场证明来看,无论琼斯扳动道岔与否,都会造成人员的伤亡,并且琼斯女士主观上未有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的故意,法谚有云:“无犯意即无犯人”,琼斯女士此行为是在无犯意前提下进行的。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在客观上,列车失控并非由琼斯女士所为,应属于不可抗力或意外(此方面还需进一步调查),而且电车无论走哪条路线,都是正常的客观情形,琼斯女士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且与造成人员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如在中国,琼斯女士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应判处其无罪释放。
三、书中类比案例的讨论
在“电车难题”书中,检察官和律师各自引用一个其他相似案例来佐证自身的观点。一个是移植器官的案例,一个是把胖子推下桥的案例。既然是类比,说明案例是有相似的部分,也有不相似的部分。而我认为,琼斯女士的案子是无罪的,而这两个案例皆是有罪的。琼斯女士案子中,她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应认定其有罪。但是,在这两个案子中,医生移植病人的器官,已经在主观上有杀死病人的故意,并且其行为确实造成了病人的死亡。有人可能会说,医生的行为是在挽救另五个人的性命,在刑法中应当认定为超法规的紧急避险。但是,超法规的紧急避险是在被牺牲者已经特定化,而且必然牺牲,客观上也不可能行驶防卫权时,略微提前牺牲该特定人以保护多人生命的,可以认定为违法阻却事由。根据此概念,医生的行为是不能构成超法规的紧急避险,第六个病人并非必然牺牲的。同理,推胖子下桥的案子中,胖子也不是必然被牺牲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希望胖子死亡的。因此,两个案子中行为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上就是我读完此书的一些观点和看法。“电车难题”之所以经久不衰,就在于其从很多学科都可以介入进来,多种观点交织,更能激发人们的思考。最后,假如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用老子的思想——“无为”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毕竟,我们只是人,我们无权去扮演上帝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