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道德与法律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
1、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之根本原因
(1)违法的高收益低风险。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目前,在“经济基础决定社会地位”的刺激下,大量制贩假劣甚至有毒食品的暴利诱惑下,越来越多的生产厂商以极大的“热情”、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将种种我们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问题食品带入了我们的生活;违法的高收益低风险让食品安全问题频发。
(2)安全监管不到位。我国的食品安全一直是地方负责制,因为食品安全是民生服务项目,并不能给地方上创收,在唯GDP论能力的大环境下,纯支出不创收甚至减收的食品安全问题自然坐了冷板凳。甚至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地方政府往往从地区经济发展税收就业等角度考虑问题,为生产者撑起保护伞。这就逐步形成了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惯性,与之对应的就是食品安全少人监督,少人管理的问题。
2、食品安全不单单是一个道德问题
目前有一种言论说,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是因为社会整体诚信缺失、道德滑坡。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是不是因为诚信缺失、道德滑坡呢?不能说无关,但至少道德不是主要原因。在碰到一些不良行为时,我们总是习惯性地说“人心不古”。总觉得今人的道德水平无法与古人比较。然而,如果我们翻开历史,仔细比对,就会发现古人之中虽不乏品性高洁之士,但不肖之徒也是代代不绝。从诚信、道德这个角度看待食品安全问题,既无益于看清事物的本质,更无益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最终解决;我们应该把目光投向更深远。
3、用法律筑起食品安全的钢铁长城
(1)从立法上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的惩罚力度。
食品安全事故总逃不出这样的“怪圈”:不法食品制造者肆无忌惮地违法,而执法部门处理他的时候,却往往仅限于警告、罚款、整顿。在《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只有“情节严重”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等。显然,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甚至倾家荡产的违法成本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威慑力多么的微不足道。正因如此,我国制假售假之风屡禁不止,低劣产品充斥市场。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巨额赔偿制度,对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不安全食品的厂商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加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有《刑法》应增加对食品安全犯罪教唆犯的惩处,把提供资源、设备、技术的人都作为共犯惩处。夏威夷的一个成熟椰子落下砸伤游客被索赔千万后再也没有椰子伤人事件发生,充分说明重罚的必要性。
(2)落实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是食品安全的有力保障。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职能和执法范围。可以说,该管理,能管理的部门并不少。但是,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缺人监督、少人管理的情况。保障食品安全,就当下来说,其实最重要的还是要靠加强惩罚力度和加大执法力度,双管齐下。当下食品安全管理首要的就是整顿行政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好其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加强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应当成为政府的头等大事,出现行政执法不到位、事发再管理等情况,自上而下层层问责,要严肃处理,追究其渎职罪。当初山东的禁止补课令下达之后,不少学校依然视之为儿戏,但真的撤掉了七八个校长之后,山东的补课现象立刻完全消失。只有“官”肯“管”了,积极管了,才能给违规违法生产者以震慑,才能让食品安全走上正常轨道。商人逐利,是本能,关键是要有部门主动监督他们,让他们合法地逐利。
(3)用立法保障举报者的权益,使违法者陷入人民的监督视野
应当立法确保对举报者重奖,并严格保密。重奖,可以拿出不法企业非法所得的20%-30%进行奖励,让举报者能因举报一夜暴富,富到所有人都眼红,让人人都象关注彩票股票那样去关注食品安全,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有毒食品的曝光率,这样,可以让问题食品一流入市场,就马上被发觉,而不是让孩子吃成大头娃娃、吃成肾结石之后,才发现问题。上世纪打假专业队伍的消失有其历史原因,而在如今我们由吃得饱向吃得好转化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鼓励专业打假队伍的出现。同时,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工具,应定期组织健康饮食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报道食品安全知识,并且要及时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一些不法厂商及其商品,披露最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曝光时禁止使用某企业、某厂家的模糊处理,以保障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