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常识角度分析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
低碳经济,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经济,其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利用和低碳或无碳能源开发。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现实和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 (一)低碳经济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 世界经济在经历了工业化、信息化之后,正在走向低碳化。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了题为《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的能源白皮书,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概念。英国政府为低碳经济发展设立了一个清晰的目标:到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20%,到2050年减少60%,到2050年建立低碳经济社会。为此,英国引入了气候变化税、碳排放贸易基金、碳信托交易基金、可再生能源配额等政策。日本与英国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有很多共同的愿景。2007年6月,日本与英国联合主办了以“发展可持续低碳社会”为主题的研讨会,勾画了未来低碳社会发展的蓝图,并投入巨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等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开展潮汐能、水能、地热能等方面的研究;停止或限制高能耗产业发展,鼓励高能耗产业向国外转移,对一些高耗能产品制定了特别严格的能耗标准。2007年7月,美国出台了《低碳经济法案》,公布了题为《抓住能源机遇:创建低碳经济》的报告,提出了创建低碳经济的10步计划,对风能、太阳能、生物燃料等一系列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减免税收、提供贷款担保和经费支持等优惠政策。除英国、日本、美国以外,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都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巴西、墨西哥、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主动减排、限排,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国际社会主流的战略选择。 (二)发展低碳经济是应对气候变化的现实选择 在全球气温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气候也发生了明显变化。近百年来,我国气温上升了0.4 ― 0.5℃。1986―2006年,我国连续出现了21个全国性暖冬,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与灾害的频率和强度明显增大、损失增加,水资源短缺和区域不平衡加剧、生态环境恶化,农业生产损失巨大、粮食安全压力增加,海平面持续上升、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威胁。据2006年底发布的《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预测,未来中国气候变暖的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很可能在未来50年至80年全国平均气温升高2―3℃;到2030年,中国沿海海平面可能上升的幅度为10―16cm,导致海岸区洪水泛滥的机会增大;气候变化将使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增加。如果不采取措施,21世纪后半期,中国主要农作物,如小麦、水稻和玉米的产量最多可下降37%;今后20年至50年间的农业生产也将受到气候变化的严重冲击。面对未来气温升高及其可能导致的一系列严重后果,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发展低碳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重化工业发展比较迅速。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不可能停止,能源的大量需求和快速增长一时难以改变。2007年能源消费总量达到了26.5亿吨,比2006年增长7.8%。“十一五”头两年的能源消费增幅明显高于年均4%的增长目标。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的65%左右仍为煤炭。电力中,水电占比只有20%左右,火电占比达77%以上。2007年,我国煤炭消费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69.5%。长期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给我国带来了比较严重的环境问题。目前全国85%的二氧化碳、90%的二氧化硫和73%的烟尘都是由燃煤排放的。这种以煤为核心的能源结构在现在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很难改变。随着工业重化工化的进一步发展,煤炭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将不断加大,二氧化碳的排放还会不断增长。由于技术和设备相对陈旧,我国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远高于发达国家。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预计到2015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的比例将达到20.7%,超过美国(20.1%)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1]。我国未来的碳排放形势相当严峻,发展低碳经济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四)低碳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低碳经济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前提来谋求最大产出的经济发展理念或发展形式。“低碳”强调的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的高能耗、多污染为代价的新发展思路。“经济”则强调了这种新理念根本上不排斥发展。因此,广义上,“低碳”可以被视为经济发展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方面新的约束条件。但是这类条件并非一味消极地限制和约束发展,而是可以通过与新约束条件相匹配的技术和制度,创造和扩大市场规模,激发人的创造性和盈利能力,从而促进发展。目前,由于经济危机的冲击,全球经济增速放缓。但发展低碳经济不仅不会放慢经济增长,反而会促进经济的新一轮高增长。发展节能技术、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电力设施效率等,都可以创造就业机会,带动经济增长。当前,全球不少企业已经尝到了低碳经济带来的甜头。据统计,德国风能发电设备2005年的出口收入已达约60亿欧元,占全球风力发电设备交易额的一半左右。日本在光伏发电技术领域居世界领先,是全球最大的光伏设备出口国,仅夏普公司的光伏发电设备就占世界的1/3。可以预见,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二、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建议 发展低碳经济离不开低碳经济政策推动。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有的处于空白,有的亟待完善。下文从教育、经济、管理、技术、投入5个方面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一)低碳教育政策 第一,明确政府在低碳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应从组织、管理方面解决目前低碳教育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把低碳教育纳入国家和地方教育体系中去,成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重要职责,使低碳教育由目前的个体自发行为,变成政府行为。政府应针对不同年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的低碳教育内容,不断完善低碳教材体系,加大低碳教育的师资培训。 第二,筹建专门的低碳博物馆。博物馆是向公民宣传普及各种科技知识的场所,但在我国现有的各种博物馆中,少有专门涉及低碳科普教育的。应将低碳博物馆的建立健全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填补我国博物馆的这一空白。除了建立国家、省、市各级低碳博物馆之外,也可在现有的博物馆基础上嫁接低碳博物馆或低碳博物单元。 第三,设立全国低碳日或世界低碳日。全国性的主题日作为普及相关主题知识的重要载体,可以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设立全国低碳日,可以持续宣传和普及低碳知 识,提高公民低碳意识。同时,可考虑倡议设立世界低碳日,使其与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世界性主题日共同担当起普及宣传低碳经济的重任。 (二)低碳经济政策 第一,推行基于配额交易的碳排放权交易。目前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由于主体交易市场尚不具备而进展缓慢。根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在发展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代表的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同时,应积极加快基于配额交易的主体市场建设,利用市场化的手段配置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所以,我国应积极筹建基于配额交易的碳交易所,完善碳交易所的相关法规,加快二氧化碳排放权衍生产品的金融创新工作[2]。 第二,开征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碳税,也称碳税,是为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环境税。它的实际征收往往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征收,而不是直接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征收,这主要是由于直接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征税对象,在技术上不易操作[3]。由于所有化石燃料中的碳最终都会以二氧化碳的形式排放,对化石燃料中的碳征税,就相当于对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征收排放税。从长远来看,实施碳税是势在必行的。研究表明,近期在中国征收低税率碳税对经济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抑制二氧化碳排放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作用明显[4]。 第三,建立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的各项行为活动,如各类矿产资源的开采、能源开采(包括煤炭开采和石油开采)、森林砍伐、草原的过度使用、地下水资源的过量开采、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土地开发等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根据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目的,可采用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等多种方式。 (三)低碳管理政策 第一,构建低碳经济发展的组织机构和战略规划,制定《低碳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建议在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国务院低碳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低碳经济发展工作的规划、协调和领导。借鉴、吸收、消化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念,在我国已有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行动规划、方针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节能减排的工作需求,尽快开始研究制定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4]。同时,加速《低碳经济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快低碳经济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健全比较科学的计量手段和自动监测系统,实现低碳经济工作的规范化、定量化和系统化。 第二,建立针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低碳考核制度。在环境保护、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往往出现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因此,在发展低碳经济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一是通过法律、法规规范地方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推行“低碳GDP”考核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低碳经济指标体系,将现行的GDP指标扣除因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消耗、生态环境退化的损失;三是将实施低碳发展的评价指标纳入地方的经济核算体系和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 第三,制定和实施低碳认证制度。低碳标志是一种产品的证明性商标,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从产品原材料的采掘到最终废弃物的处置,整个生命周期过程均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无害。低碳认证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选择低碳产品,促进低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企业低碳意识。应积极推动低碳认证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低碳标志标准,向企业宣传低碳标志的意义,鼓励企业进行认证。 第四,建立押金退款政策。建议先行在伐木特许权的所有者中实行押金退款制度。此外,还可将押金退款制度拓展到生态保护领域和污染防治领域,由自然资源开发者和新建工业项目者向环境管理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以此来保证其在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和开发后对生态环境的恢复,以及对新建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待完成后退还。 (四)低碳技术政策 第一,完善低碳技术创新的激励政策。推行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低碳产品开发人员的技术入股、专利入股、管理要素入股、成果入股和持股经营政策,采取期权、期股等各种分配激励方式,以奖励在低碳技术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使他们的薪酬水平与人才市场接轨。放宽低碳技术入股的比例限制,加大奖励力度,使低碳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技能、工作业绩以及经济效益紧密挂钩。 第二,实施促进低碳技术创新的采购政策。政府“低碳”采购,是指政府购买和使用符合低碳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弥补市场机制不足,保护、激励技术创新的重要渠道。利用政府采购创造市场空间,对于实现低碳技术创新会起到极大的扶持和促进作用。在低碳新产品、新技术刚刚推向市场,产品发展的初期阶段,政府“低碳”采购是一种很重要的激励手段。为了促进低碳技术创新,政府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低碳采购制度,科学规范地制定政府低碳采购标准、清单和指南,指导具体的低碳采购活动,如规定公共工程项目要采用国内的高新低碳技术产品,规定低碳科技产品采购占政府总采购的比例等。政府应定期公布低碳采购清单和数量,优先采购和使用符合低碳认证标准的产品。 第三,发展低碳技术风险投资机构。一项低碳技术成果从开发出来到大规模推广应用,其中存在很大风险。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在低碳技术研究过程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无力继续承担后续风险,而企业作为受让技术方也投入了大量成本,因此也不愿承担这些风险。低碳技术创新与产业化的高风险性,已成为制约低碳技术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建立一批低碳技术风险投资机构,由这些机构承担低碳技术成果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过程中的风险,若低碳技术开发应用成功,投资机构可从企业生产新产品所得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投资的回报。 (五)低碳投入政策 第一,增列低碳经济发展支出预算项目。政府预算支出是低碳经济发展资金的根本保证。要确保低碳经济发展资金的稳定,把低碳经济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支出范畴,把低碳经济发展资金作为财政的经常性支出,为财政履行发展低碳经济职能提供制度保证。这也是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应在国家财政预算科目中单列出低碳经济发展支出项目,并立法规定其支出额度和增长幅度,以确保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问题上的宏观调控力度。要建立政府低碳经济发展投资增长机制,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低碳经济发展投资占GDP的比例或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并明确规定低碳经济发展投资增长速度要略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 第二,完善调动企业、个人等主体投资低碳经济积极性的政策。以当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现状,要想在一定的时期内发展低碳经济,遏制能源、气候、环境整体恶化的势头,仅仅依靠国家有限的财政支撑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引导市场力量自觉防范、减排、治理污染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可采用下述措施调动企业、个人等主体投资低碳经济的积极性:对企业低碳经济投资项目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对企业投资于防污设备给予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等多种形式的支持;对低碳经济融资给予税收优惠;对低碳产业和有明显污染削减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贴息。
运用经济常识说明为什么碳交易市场能在全球得以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