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民法领域有哪些前沿问题
民法前沿问题
从各国和我国民法学研究的重点看,近年来民法学研究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目前,我国已经有不少这方面的研究,其中包括公法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包括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如环境权的公法与私法保护、公法上的请求权与私法上的请求权、人格权的公法渊源和私法渊源、法律行为中的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物权法定原则中的强制与自由等。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妥善处理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显得越来越重要。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直接对应的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模式。国家与社会最理想的状态不是此消彼长,而是同生共长、相互促进的关系,最终促进国家的善治。任何一方的力量过小都可能引发重大的社会问题。这既是理论的逻辑,也是人类历史展现的逻辑。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公民政治冷漠、公共领域淡泊、公民与国家的距离越来越远的情况下,尤其应注意这一问题。在我国,不能走强调私法自治而忽视国家作用的极端,也不能因为强调国家的推动作用和主动性而忽视了群众的改革想象力和创造力。事实上,制度的形成总是社会自组织和国家推动合力的结果。中国的经验也表明了这一点。如改革开放后,民间组织日趋壮大,吸纳能力增强,这为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提供了巨大的支持。
在我国,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已经成为法学界的常识,但是,公法与私法关系的真正澄清和厘定,还有许多技术问题。民法学界有学者讨论过德国法关于宪法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很多学者也都注意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倾向,但大多数议论以宏观纵论居多,鞭辟入里、细致精微的微观问题分析较少。在一切部门法学中,民法学应是最擅长微观分析的学科。在公法与私法的两分已经达成共识的学术背景下,我们需要讨论更为细致的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如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侵权行为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某人被公安机关无端羁押,在决定赔偿数额时,应适用何种法律?如果对这类侵权行为都适用国家赔偿法,那么国家减轻其责任的合法性是什么?民法通则的规定还有什么价值?
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典型的、引起公众关注的公法、私法交融的案件,如山东的受教育权被侵害案。对于本案,公法学界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而民法学界相对寂然得多。民法学家研究的是私法问题,是社会的秩序问题,但关注公众事务,似乎也应该是我们的社会担当,也是我们的职业(或许还是一种天职)。
二、大规模侵权、风险与赔偿
在西方,因为技术的有限性和经济效益的驱动,因为产品责任而造成的大规模侵权相当严重,劳动者和消费者遭受的损害也相当严重。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石棉造成的损害。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就确认石棉是一种致癌物质,但由于找不到更合适的替代材料,石棉在工业生产中仍然被广泛使用。近年来最为突出的例子是,瑞士的ABB公司1990年收购了生产锅炉的CE公司。这一收购将ABB公司带到了亏损的边缘。这是因为CE的锅炉产品使用了含有致癌物质的石棉为隔热材料,10万名接触过这种锅炉的人(不包括CE员工)对ABB提起集体诉讼。过去10年,ABB为此先后支付了8.65亿美元的赔偿,官司却仍未了断。日本的一些健康专家预计,因石棉导致的癌症大潮还没有正式到来,在未来的40年中,日本将有10万人死于石棉引发的各类疾病。美国总统布什在2006年3月的电话讲话中,甚至还专门提到“滥用石棉损害诉讼”,呼吁要改革石棉官司的司法程序。
因为科技、权利意识以及救济技术等原因,中国的石棉损害还远远没有引起索赔风潮。但我国仍是石棉生产国,石棉制品仍被广泛应用。有专家指出,如不及时采取限制措施,石棉将成为我国公共卫生的极大隐患。目前,我国比较多发的是矽肺,这也是一种较为长期的损害。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矽肺的潜伏期不如石棉损害长。
大规模侵权涉及现代社会的风险分配问题。其各项法律制度的设计也是一个风险分配问题。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指出,晚期工业社会则主要通过反思现代化、技术民主化、全球风险控制体系来控制。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不仅卷入了风险制造,而且还参与了掩盖风险真相的活动。风险分配的利益平衡必须考虑以下问题:第一,潜在损害发生之前,有关损害的知识几乎都为厂商所掌握,消费者和劳动者可能一无所知。吉登斯依据其对现代国家变迁中知识/符号系统功能的考察,指出在风险社会中,社会成员对符号系统和专家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深,无法独立做出风险判断。但是,在损害发生后,消费者和劳动者则可能获得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这样,让厂商承担责任就在双方的信息获取能力上达成了一定的平衡。第二,厂商往往因风险而获得巨大的利益,他们已被豁免了与技术有限性有关的责任,再免除其潜在损害的责任,社会政策上未免失衡。在市场经济建设初期,由于技术的有限性、劳动力的过剩、国家执法能力与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的不足,我国的产品市场、劳动市场几乎还处于“失范”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让消费者和劳动者承担经济发展的成本,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无疑是不公平的:可能是很多人付出各种代价,成就了一个企业。第三,如果厂商不承担潜在损害的赔偿,可能会造成败德行为,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初期信用失范的时期。厂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至少可间接促进各种社会保障法以及产品责任法的适用。
大规模侵权还涉及许多问题,如公益诉讼的启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学科来研究,目前美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我国的研究还刚刚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