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对哪个发达国家影响较大

bdqnwqk1年前问题4

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1992年正式通过,1994年生效.《气候 公约》是国际社会联合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宣言,它的主要注意力放在全球共同努力以 减缓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增加方面,但是《气候公约》也强调了适应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问题,其要点包括: 1.明确要求“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目标,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第二条). 2.要求所有缔约方承诺:“……(e)合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做好准备;拟订和详细制定沿海地区的管理、水资源和农业以及关于受到旱灾和沙漠化及洪水影响的地区特别是非洲的这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的适当的综合性计划;(f)在它们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并采用由本国拟订和确定的适当办法,例如进行影响评估,以 期尽量减少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进行的项目或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g)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其他研究、系统观测及开发数据档案,目的是增进对气候变化的起因、影响、规模和发生时间以及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认识,和减少或消除在这些方面尚存在的不确定性;(h)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和气候变化以及关于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法律方面的有关信息的充分、公开和迅速的交流”(第四条第1款). 3.强调在实现公约目标和履行各项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第三条第2款).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包括: --规定“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还应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第四条第4款). --要求“各缔约方应充分考虑按照本公约需要采取哪些行动,包括与提供资金、保险和技术转让有关的行动,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由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执行应对措施所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对下列各类国家的影响,而产生的具体需要和关注:(a)小岛屿国家;(b)有低洼沿海地区的国家;(c)有干早和半干旱地区、森林地区和容易发生森林退化地区的国家;(d)有易遭自然灾害地区的国家;(e)有容易发生旱灾和沙漠化地区的国家;(f)有城市大气污染地区的国家;(g)有脆弱生态系统包括山地生态系统的国家”(第四条第8款). --明确指出“各缔约方在采取有关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第四条第9款). 4.要求各缔约方“拟订和实施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计划”,为“公众获取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提供便利,促进“公众参与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和拟订适当的对策”,“培训科学、技术和管理人员”(第六条). (二)《京都议定书》关于气候变化影响方面的规定 1997年,《气候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三次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10年前后的第一承诺期内,将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至少减少5%,同时也强调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问题. 1.要求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制定有关限排和减徘的政策和措施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木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气候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第二条第3款). 2.要求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实现第一承诺期的减徘目标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气候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缔约方会议应“……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第三条第14款). 3.要求非附件-缔约方“制定、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方案”.这些方案应“关注能源、运输和工业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废弃物管理”.非附件一缔约方也应“努力酌情在它们的国家信息通报中列入载有缔约方认为有助于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的措施,包括……适应措施方案的信息”,并“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进行合作,促进维持和发展观测系统并发展数据库,以减少与气候系统相关的不确定性、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各种应对战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第十条). 4.要求缔约方会议“应确保经认证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所产生的部分收益用于……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 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第十二条第8款). 5.要求缔约方会议应“促进各缔约方交流为对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方面的信息,并为之提供方便”.在两个或更多缔约方提出要求时,应为“协调这些缔约方对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提供方便”(第十三条第4款). (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关于气候变化影响问题的谈判进展 众所周知,已经出现的全球气候变暖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全球气候进一步增暖,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最显著的负面影响,但发展中国家在应付这些不利影响时,限于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而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因此,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面前是最脆弱的群体.发达国家需要对它们的历史环境责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他们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使它们所承受的不成比例的气候变化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为此,《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对发达国家缔约方帮助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适应气候变化的问题,做出了上面所述的各条明确规定.《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这些条款是基于“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和“公平”的原则提出的,所以谈判时也得到发达国家缔约方的认同. 但是迄今为止,发达国家还没有就此问题所做的承诺提出任何可接受的兑现方案,更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行动.发达国家认为减缓未来气候变化的行动,就是对发展中国家最脆弱地区所经受负面影响的最好补偿途径.它们不愿对已经或即将发生的负面影响做出直接补偿,也不情愿对发展中国家为减缓气候变化负面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及其由此产生的经济负担给予帮助.这种态度悖于《气候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和精神及相应条款规定,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不能接受的. 2000年11月在荷兰海牙召开的《气候公约》第6次缔约方大会,呼吁缔约方之间进行有效的信息和方法交换,增强或建立国家或地区级观测监测网络、研究培训中心和气候变化研究计划,促进气候变化适应技术的交换,并要求评估这些活动的进展情况,向缔约方大会推荐进一步行动计划;决定提请联合国第三届最不发达国家会议讨论发展中国家由于气候变化而产生的特殊需要和特殊情况,要求发达国家考虑将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问题纳入到现在的国际发展合作计划的改革方案中.但是,在“对已经或即将发生的负面影响做出直接补偿,对发展中国家为减缓气候变化负面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及其由此产生的经济负担给予帮助”的问题上,仍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是否和如何对发展中国家所受到的气候变化的影响进行有效补偿的有关争论,在今后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还将继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