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对中国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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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续性

《巴黎协定》是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形成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

2、公平性

《巴黎协定》获得了所有缔约方的一致认可,充分体现了联合国框架下各方的诉求,是一个非常平衡的协定。

协议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根据各自的国情和能力自主行动,采取非侵入、非对抗模式的平价机制,是一份让所有缔约国达成共识且都能参与的协议,有助于国际间(双边、多边机制)的合作和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培养。

欧美等发达国家继续率先减排并开展绝对量化减排,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中印等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提高减排目标,逐步实现绝对减排或者限排目标;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编制和通报反映它们特殊情况的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发展的战略、计划和行动。

3、长期性

《巴黎协定》制定了“只进不退”的棘齿锁定(Ratchet)机制。各国提出的行动目标建立在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建立从2023年开始每5年对各国行动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的约束机制。

《巴黎协定》将在2018年建立一个对话机制(the Facilitative Dialogue),盘点减排进展与长期目标的差距。

4、可行性

《巴黎协定》协定要求建立针对国家自定贡献(INDC)机制、资金机制、可持续性机制(市场机制)等的完整、透明的运作和公开透明机制以促进其执行。所有国家(包括欧美、中印)都将遵循“衡量、报告和核实”的同一体系,但会根据发展中国家的能力提供灵活性。

扩展资料:

从经济视角审视,《巴黎协定》同样具有实际意义:首先,推动各方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积极向绿色可持续的增长方式转型,避免过去几十年严重依赖石化产品的增长模式继续对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威胁。

其次,促进发达国家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财力支持,在技术周期的不同阶段强化技术发展和技术转让的合作行为,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再次,通过市场和非市场双重手段,进行国际间合作,通过适宜的减缓、顺应、融资、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方式,推动所有缔约方共同履行减排贡献。此外,根据《巴黎协定》的内在逻辑,在资本市场上,全球投资偏好未来将进一步向绿色能源、低碳经济、环境治理等领域倾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

巴黎协定是历史上第一份全体缔约方通过的持续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凝聚了各方最广泛的共识,由此也让全球气候治理进入了新的历史节点。这个节点的到来,表明各缔约方认识到历史责任、资金安排、减排约束等长期存在的分歧不能成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阻碍,也与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排放国积极承担责任、努力推进协议达成有直接关联。

巴黎协定不仅包含了中国对全球治理的新贡献,也为中国发展模式的转变带来了新机遇。首先,巴黎协定为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增设了新支点。

作为巴黎协定的主要推动者,中国能否探索出符合自身发展阶段和国家情况的治理道路,如同经济增长一样为新兴经济体和后发国家树立榜样,事关全球控温能否“不断加强行动力度”,也事关发达国家能否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其次,巴黎协定为中国加快绿色发展提供了外部制度约束。巴黎协定的新目标,要求国内气候治理政策、技术、市场相应变革,以更好地履行中国的自主贡献方案,创新低碳发展和能源转型之路。

当然,也要看到,这种创新和转变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从国内气候治理看,在内外环境不稳定的形势下,让经济保持在合理区间运行是当前主要的发展目标。由于经济增长模式还未实现彻底改变,因此,粗放式增长仍是不少地方的主要增长方式。这与气候治理形成的矛盾需要进一步疏解。

从全球气候治理看,巴黎协定虽然提出了明确的控温目标,以及“减缓”“适应”等对策,但排放目标是否有真正的约束力,资金援助能否实现还是疑问。2014年,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乐观估计为600多亿美元,远低于每年1000亿美元的底线,随着经济复苏的分化,发达国家的“还债”意愿可能会进一步降低。

无论巴黎协定在未来落实情况怎么样,中国都应该按照已制定的行动路线,继续兑现2020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并为此继续在制度安排等方面推动相应改革。与推动巴黎协定相比,中国在减排行动上的坚定,是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最好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