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如何理解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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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活动极大地改变了地球的形态,特别是工业革命后,大量森林植被砍伐,化石燃料使用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应不断增加。发达国家消耗了全世界所生产的大部分化石燃料,其二氧化碳累积排放量达到了惊人的水平。目前,发达国家仍然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国,美国是世界上头号排放大国,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总量也在迅速增长,但从人均排放量和累计排放量而言,发展中国家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增长,污染的加剧,导致了地球温度持续升高,气候变得反常。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哥本哈根等世界气候大会就是寻求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而召开的会议。《京都议定书》也是受到全世界关注的遏制气候变暖的重要措施。  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体现在:  公约将参加国分为三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1997年12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通过。《京都议定书》要求框架公约附件I的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在2008至2012年将六种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削减至少5.2%。  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既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要承担“减排”任务,但后者开始履行义务的时间要晚于前者。  由于《京都议定书》对中国等规定的义务明显小于发达国际,对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少CO2排放的指标及期限。那么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原来可以多排一些,现在可以把部分“碳排放权”卖给发达国,换取他们的资金、技术支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产业,以减少碳排放总量,从而抵消掉卖出去的那部分配额,防止排放超标。相应的,发达国家原来不能排放过多的CO2,经过“购买”,就可以多排一些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了。这样双方各有获利,碳总排放量不变,发展中国家还可以从中获益。  此外,各国可以此为契机,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这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摒弃以往先污染后治理、先低端后高端、先粗放后集约的发展模式的现实途径,是实现彻底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必然选择。具体做法有:  1、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各个国家要肩负起积极应对全球变暖、保护世界生态环境的重任  2、各工业化国家要积极开展“节能减排”,调整产业结构,应用新能源;发展中国家应该淘汰或改进落后产业、产能,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3、发达国际要加大科研支持力度,鼓励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开发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以应对能源资源日益枯竭而带来的发展问题。发达国家除了这方面要增加投资,并努力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外,还要积极外不发达国家提供援助。  4、发达国家要切实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像美国必须改变传统的高消费、高能耗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节约资源能源,并帮助不发达国家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5、各国要开展全民环保教育,促使社会各界形成“爱我地球、保护生态”的良好意愿,并将这种意愿付诸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