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该原则是否仍是当前和今后气候谈判的基石?

bdqnwqk1年前问题8

体现在:
公约将参加国分为三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1997年12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通过。《京都议定书》要求框架公约附件I的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在2008至2012年将六种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削减至少5.2%。
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既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要承担“减排”任务,但后者开始履行义务的时间要晚于前者。

该原则仍是当前和今后气候谈判的基石。因为无论从历史上还是现在来看,发达国家都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还是很低的;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控制应该和他们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另一方面,中国、印度以及其他的发展中国家目前被京都议定书豁免,是因为他们并没有在工业化时期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并造成当今全球的气候变化。所以,该原则必须继续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