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规定缔约国对气候变化承担什么责任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规定缔约国对气候变化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世界第一个为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公约》规定缔约方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所需增加的费用,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促进和方便有关技术转让的进行。
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基本目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上述目标,公约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
1、“共同而区别”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
2、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
3、各缔约国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
4、尊重各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权;
5、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壁垒。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的授权(柏林授权),缔约国经过近3年谈判,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确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达国家(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的减排指标,工业化国家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减排5%,同时确立了三个实现减排的灵活机制。
即: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同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其目的是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同时协助发展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和资金,通过项目提高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率,减少排放,或通过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的减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根据《马拉喀什协议》的有关规定,发达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和更新造林活动实现的年减排量不得超过其1990年排放量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