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的授权(柏林授权),缔约国经过近3年谈判,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确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达国家(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的减排指标,工业化国家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减排5%,同时确立了三个实现减排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同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其目的是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同时协助发展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和资金,通过项目提高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率,减少排放,或通过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的减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根据《马拉喀什协议》的有关规定,发达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和更新造林活动实现的年减排量不得超过其1990年排放量的1%。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至少在55个缔约方、其中至少有占工业化国家集团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5%的发达国家批准本议定书之后第90天才行生效。俄罗斯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并向联合国秘书长备案,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三个灵活机制将正式启动。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造林和更新造林项目也将正式运行,林业碳汇市场将不断发展,林业碳汇国家贸易也将不断增加。如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难点是国际财政机制安排、实质性技术转让、发达国家加强履约、土地利用和林业。这些问题也将是2005年启动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谈判的焦点。其间,林业议题的重点是森林经营和林产品贮碳,就是是否把森林经营作为减排的途径,是否把林产品中碳计入减排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