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坚持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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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人均排放原则,温室气体排放份额应该是一种公共财产,地球上所有的居民,对该财产平等享有排放权。
第二,满足公民生存需要的原则。温室气体排放,从国际来看,一种是满足奢侈需求的需要,一种满足人们对能源的基本需求。
第三,坚持公平原则。在认定温室气体开放分配减排义务方面,目前主要依据一个国家的排放量来计算。

为了应对气候的变化推动整个社会走上良好的文化发展之路我国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事关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各国的繁荣发展。中国政府始终以负责任的态度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坚持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战略,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积极努力。一是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了到2010年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政策措施。二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把单位GDP能耗作为约束性指标,并建立地方、企业节能减排责任制,逐级进行考核。三是更加注重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鼓励采用节约能源资源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四是通过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大力发展水能、核能、风能及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五是深化能源资源领域的价格、财税体制改革,既注重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又充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促进全社会节约能源资源。六是积极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建设,进一步增强了森林作为温室气体吸收汇的能力。七是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广泛开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教育,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八是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这项工作。这些措施正在收到明显成效。2000年到2008年,中国风电装机容量由34万千瓦提高到1000万千瓦,水电装机容量由7935万千瓦提高到16300万千瓦,核电装机容量由210万千瓦提高到885万千瓦。森林覆盖率由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13.92%增加到2005年的18.21%。去年一年内关停小火电机组1438万千瓦,关闭小煤矿1万多处,淘汰落后炼铁产能4659万吨、炼钢产能3747万吨、水泥产能5200万吨。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连年下降,降幅逐年提高。我们有信心经过不懈努力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各项指标。

中国是一个人均GDP只有2000多美元的发展中国家,仍有1500万农村人口处在绝对贫困状态,2200多万城市人口维持最低生活保障。中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人均温室气体排放不到发达国家的三分之一,历史累积的人均排放更低,而且在排放总量中相当部分是保障民众的生存排放和国际制造业的转移排放。我们面临着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多重压力。综观世界发展史,发达国家200多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资源环境问题,我国现阶段集中显现出来;发达国家在经济高度发展后花几十年解决的节能减排问题,我们要在短得多的时间内得以解决,难度之大前所未有。中国政府将坚定不移地推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加剧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对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挑战。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绝不能动摇,行动绝不能松懈。

第一,必须坚持国际社会携手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在这巨大挑战面前独善其身,也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单独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重任。必须采取务实合作的行动,才能实现人类的和谐发展、各国的互利共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多年来国际社会为履约付出了努力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实际进展离我们期待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实践证明,全球合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需要充分考虑各国的具体国情、发展阶段、历史责任、人均排放等因素,正视历史,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开展长期、广泛的对话和务实合作。国际社会应当依据《公约》和《议定书》的原则与规定,牢固树立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损害别人就是损害自己的理念,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第二,必须坚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是重大环境问题,但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影响发展目标的实现,或者无视气候变化威胁而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都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当前气候变化主要是由于发达国家长期累积排放造成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弱,由他们承担气候变化的严重后果是有失公允的。发达国家应当改变不可持续的消费模式,大幅度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并帮助发展中国家走适合国情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努力实现经济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机统一。

第三,必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这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应尽的不同义务,是指导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具有主导和核心地位的基本准则。发达国家应当正视自己长期累积排放的历史责任和高人均排放的现实,严格履行《议定书》所确定的第一承诺期减排目标,并在2012年后继续大幅度减排。同时,要切实按照“巴厘路线图”兑现承诺,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国际社会应当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特殊关切,改变重减缓、轻适应的倾向。发展中国家也要尽最大努力减少排放,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必须坚持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我们不能忘记,目前世界上仍有约十亿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距离实现联合国提出的千年发展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让全球广大贫困人口享受人类发展和现代文明的成果,是各国政府的应尽责任。国际社会必须认识到,如果没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进步,不仅无法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也无法确保世界的繁荣与稳定。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应当促进而不是阻碍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应当有助于缩小而不是扩大各国之间的贫富差距和技术鸿沟,应当维护而不是损害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第五,必须坚持依靠技术进步应对气候变化。科学技术在认识气候变化规律、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今世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取得重大进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技术孕育着新的突破。这些技术的推广使用,必将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奠定坚实基础,为发展低碳经济和建设低碳社会提供有力支撑。遗憾的是,在全球共享应对气候变化技术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国际社会应当在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开发与转让方面加强合作,加快机构设置、资金安排和制度保障等核心问题的磋商,建立起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及时用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先进技术,从而提高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目前,国际社会正在就2012年以后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行动进行讨论,并致力于在2009年底之前达成协议。本次会议为讨论有关气候友好技术的开发与转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只要我们本着对人类社会、对地球家园负责的态度,按照《公约》确定的原则平等协商、积极合作,就一定能够达成有利于保护气候、有利于各国发展的公平合理成果。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