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优生要注意哪些伦理问题?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打着优生的旗号,对犹太人、斯拉夫人等实行残酷的种族灭绝政策,对本民族中的老弱病残采用“安乐死”的办法来进行“淘汰”。这一罪行在战后被揭发并引起公愤,优生学的发展也由于纳粹分子的假冒和干扰而一度裹足不前。后来,随着生物医学的发展,人们发现了几千种遗传性疾病,除了对这些基因携带者的生育进行监护外别无良策,于是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基因传播扩散的需要便被小心地提了出来。
西方国家对不良基因携带者的婚配采取教育劝阻而非强制的办法,劝阻无效,不能强制禁止其婚配及生育。在我国,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以及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均“禁止结婚”。一般认为,有家族史的精神分裂症、弱智者、克汀病等患者禁止结婚;传染病活动期患者则暂缓结婚。
其他遗传病患者若双方坚持结婚,则应采取限制生育,包括加强产前检查发现胎儿不健康及时终止妊娠,或建议绝育等办法。科学地研究优生与人情之间有较大的区别,而人情却是伦理学判断是非的基础之一,这也是人的优生与动物优良品种培育之间的本质区别。故普及遗传病的知识,引导男女青年重视遗传病的预防,是解决优生学的伦理问题的主要手段。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使健康的、优秀的基因得到更多的繁殖机会,逐步改善人口中的基因库的品质,此即“积极的优生”。这种设想从生物学角度看是合理的,但毕竟人构成的社会与畜群有本质的不同,人种的改善不同于牲畜优良品种的培育,无视人的社会性实行择优授精,是违背伦理学也是行不通的。
当然,在进行体外授精时,如果有多个精子或卵子可供选择,尽量挑选优良基因携带者的生殖细胞则是可以接受的。目前基因工程已能做到切割、插人、重组部分遗传基因,在不久的将来应用于体外受精技术中去,这一技术可用来治疗某些遗传病,改善人的遗传品质,并且不影响现行的伦理学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