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的文学故事启蒙是什么?
幼儿的启蒙文学》正是金波老人通过长期从事幼儿文学的写作,总结出的一套幼儿文学创作的理念和经验之谈,这本书,不仅仅对于幼儿文学的研究者有着很大的资料价值,对于从事幼教以及幼儿文学创作的作者们,它也是值得.
论述不同历史时期儿童观转变与儿童文学发展的关系?
国外儿童观的演变历史
对于国外儿童观的演变历史,在(江苏教育出版社)刘晓东老师的《儿童教育新论》一书中,他将其分为七个阶段,从原始氏族一直到20世纪,这是一个很长的时期。
(1)首先,他认为在漫长的人类史上,儿童概念很长时间被淹没在黑暗中。
即使在被后人认定为相当文明的古希腊,世人对于儿童的社会存在仍然视而不见。
对于原始氏族来说,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原始人急切的希望儿童加入成人行列,因此他们没有把儿童作为儿童看待,而仅仅当作氏族部落的未来成员,当作缩小的成人。
所以他们的儿童观就是儿童就是小大人。
(2)然后到了(5——15)世纪,即欧洲封建社会的年代,西欧逐步迈入中世纪,在这段时期教会变成了维护封建制度的强大精神支柱,僧侣阶级也获得了最高贵的地位,教会认为人生而有罪,自然而然便认为儿童也是具有原罪的。
因此,中世纪的儿童观是儿童生而有罪。
(3)直到16世纪,文艺复兴的余光照进了儿童观领域,才使得通体散发着人文精神的全新儿童观来临。
伟大的教育思想家伊拉斯谟认为要研究孩子的自然能力和才智,不要想象他们的兴趣与成人的一样,不要指望他们象小大人一样的举止,他明确指出,对待儿童,首先是爱。
然后渐渐随之以某种自然和温柔的尊严,而不是畏惧,前者比后者更有价值,用恐怖的手段来使儿童弃恶,乃是一种奴性的做法。
因此,自由的教育是符合儿童的。
用教育手段把本来是自由的儿童奴隶化,是极其荒谬的。
同时,在这一时期捷克人文主义思想家和教育家夸美纽斯提出了著名的“种子论”认为在人的身上自然地播有知识,道德和虔诚的种子,通过教育便可以把他们发展出来。
他还相信一切儿童都可以造就成人。
从中我们发现文艺复兴时期产生的儿童观是从新人类观(既肯定人的价值,尊严,地位,讴歌人的体魄,智慧,力量)推导出的新儿童观,但是我们却发现,尽管这一时期人们承认了儿童的兴趣与自由,但是人们并未意识到儿童本身便是具有自身的独特价值的存在,也未否定儿童对于父母的绝对服从关系。
因此把儿童作为父母的所有物的儿童观依然占统治地位。
(4)随后在17世纪,启蒙思想兴起,英国出现了一种新的儿童观和教育观,认为儿童生来就是没有原罪的纯真无暇的存在,反对体罚,主张激励和竞争的教育。
最有代表性的是洛克的“白板说”,他认为应当允许儿童有适合他们年龄的自由和自主,不要用不必要的约束去限制他们,不能阻碍他们孩子的特点,不能反对他们游戏和孩子要做的事情。
但是不要让他们做坏事,除次之外,他们享有一切自由。
他的这种儿童观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儿童在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社会思潮中所处的地位,反映了人性解放的现实。
但是在这一段时期,最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的是法国著名的教育家卢梭的儿童观。
他认为儿童期的存在是自然规律。
他提出,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人们应当尊重儿童,尊重儿童期,如果我们打乱了这个次序,我们就会造成一些早熟的果实,它们长的既不丰满也不甜美,而且很快就会腐烂,我们将造就一些年纪轻轻的博士和老太龙钟的儿童。
他还认为儿童具有不同于成人的精神生活。
儿童是有他特有的看法、想法、和感情的,儿童是真正意义的人,儿童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
他还提出,儿童长大为成熟的儿童,他过完了童年的生活,然而他不是牺牲了快乐的时光才达到他的这种完满成熟的程度,恰恰相反,他们是齐头并进的。
在获得他那样年纪的理智的同时,也获得了他的体质许可他享有的快乐和自由。
如果致命的错误来毁掉我们在他身上所种的希望的花朵,我们也不至于为他的生命和为他的死而哭泣,我们哀伤的心情也不至于因为想到我们曾经使他遭受痛苦而更加悲切,我们可以对自己说“至低限度,他是享受了他的童年的。
我们没有使他丧失大自然赋予他的任何东西。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卢梭已经否定了儿童期仅仅是为将来的成人生活做准备这一观念,而指出儿童亦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这一观点在儿童观演变史以及儿童教育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而且他的这些儿童观对于我们后来的幼儿教育发展都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所以人们常常把“儿童的发现”与卢梭联系在一起。
(5)继卢梭之后,教育领域出现“教育心理学化”运动,主张教育应以心理学规律作为依据,这也包括对儿童心理的认识。
这一运动主要发生在19世纪,裴斯泰洛齐、赫尔巴特 和福禄贝尔是这一运动中的主将。
其中,德国哲学家、心理学家和教育家赫尔巴特一生的主要工作就在于给“统觉”这一心理学概念极其教育上的应用以理论的说明并且他最先提出教育的首要科学是心理学;福禄贝尔的观点接近于卢梭和裴斯泰洛齐的,认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教育必须遵循儿童的内在生长法则,使之获得自然、自由的发展。
但他们都认为教育的前提是认识和研究儿童,而且他们都有进行教育活动的实际经验。
所以他们对儿童心理的一些认识为建立科学的儿童心理学提供一些基础。
(6)随后在1882年,德国生理学家、心理学家普赖尔出版了《儿童的精神》,这本著作是他对其儿子从出生到3岁末的系统的观察日记,他的出版标志着实证的儿童心理学的创立。
(7)在19世纪向20世纪的过度中,伴随着科学的儿童心理学的建立,尊重儿童的呼声愈益高涨,,使儿童成为全人类共同瞩目的焦点之一。
在这一世纪,出现了著名的儿童教育家,如杜威和蒙台梭利,他们都强调尊重儿童,坚信儿童的发展潜能,主张教育应当在不违背儿童自然本性的前提下进行,强调避免教育压迫儿童;同时,在这一世纪出现了空前的儿童研究盛况,出现了皮亚杰等著名的儿童心理学家,他们以科学方法研究儿童心理,揭示儿童心理的内部机制和发展规律,创立了各具特色的儿童心理发展理论,为科学地认识儿童丰富的心理世界作出了贡献。
20世纪已开始将儿童研究与理解人类精神文化的发生联系在一起。
在这个世纪设立了国际儿童组织并通过了《儿童权利法案》,从而使尊重、爱护儿童成为全人类通过政治、法律途径携手进行的国际行动。
整个社会给予儿童越来越多的关怀和注意,时代精神的光辉开始聚集在儿童身上。
在充分了解了西方儿童观的演变历程后,我们应当对于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儿童观也有一个了解。
四.中国儿童观的演变历史
起初是传统的“子子”儿童观,传统儒学认为: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让子亡,子不得不亡。
很显然,子女在父亲面前是没有自身权利的,父母可以随意打骂子女,可以自由安排子女的命运,就像暴君可以随意地对待子民一样,从这种儿童观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人的看法直接影响着对儿童的看法.
第二种则将儿童看成传宗接代的工具,因为他们认为子女是父母身体和精神的后代,是家族权利和财产的继承者,所以认为生儿育女是延续生命,追求不朽的另一种方法,同时还将子女当作光耀门庭的工具,从古至今都认为“父以子贵.”。
养子防老既是中国一种传统的文化心理,也是父母抚育子女的一种主观愿望.这种观念也是把儿童当作工具.所以我们可以发现传统的儿童观基本上是属于工具主义,把儿童当作工具.传统文化是一种成人的自我中心主义,儿童只能从属于成人,围绕成人运转.
直到近现代,“五四”运动时期,在文学领域鲁迅先生提出“儿童本位论”,认为儿童文学必须以儿童为本位,适应儿童心理,服务于儿童;儿童文学必须以儿童为中心,以儿童为主体,以儿童的心理特征,认识水平,接受能力,精神需要为准绳,使之成为儿童喜爱的文学.他的这种理论在历史上起到了撞击封建落后的儿童观,提高儿童文学地位并促进其发展的作用.在教育领域,陶行知和陈鹤琴在西方哲学,心理学,教育学的影响下,提出尊重儿童,解放儿童的口号和见解.
随后是当代中国,曾在一段时期内存在的“自来红”和“自来黑”的儿童观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人们观念的解放,人们对儿童的观念也解放了..教育领域提倡热爱儿童和尊重儿童.中国政府不仅在国内不断加强儿童的福利和教育工作,而且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为发展儿童事业而一致采取的行动.
通过对于以上中西方儿童观的演变历程的回顾,我们发现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将会有不同的儿童观。
中国独特的文化背景和文化传统下所折射出来的儿童观念内容是和西方儿童观的发展完全不同的。
因为中西方的历史演变也是不同的。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制度必然会对于中国儿童观产生深刻的影响。
但是我们从中也发现了中西儿童观发展的共同点,那就是每一次历史的变革都将是儿童观发展的巨大推动力。
现代的儿童观,具有以下基本的内容:
1、儿童是一个社会的人,他应该拥有基本的人权。
2、儿童是一个正在发展的人,故而不能把他们等同于成人,或把成人的一套标准强加于他们,或放任儿童自然、自由地发展。
3、儿童期不只是为成人期作准备,它具有自身存在的价值,儿童应当享有快乐的童年。
4、儿童是具有主体性的人,是在各种丰富的活动中不断建构他的精神世界的。
5、每个健康的儿童都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6、儿童的本质是积极的,他们本能地喜欢和需要探索学习,他们的认识结构和知识宝库是其自身在与客观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自我建构的。
7、实现全面发展与充分发展,是每个儿童的权利,其先天的生理遗传充分赋予了他们实现全面发展的条件,只有全面发展,才能得到充分发展。
8、儿童的学习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模仿学习、交往学习、游戏学习、探索学习、操作学习、阅读学习。
成人应尊重幼儿的各种学习形式,并为他们创造相应的学习条件。
旨在保护儿童权益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也很好
地体现了现代的儿童观。
《儿童权利公约》的四项基本原则是:
1、尊重儿童的观点与意见的原则:任何事情如果涉及到儿童本人,必须认真听取儿童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无歧视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儿童不应因其本人或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民族、语言、宗教、出身、财产、伤残等原因受到任何歧视,他们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应因其父母、监护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信仰和观点而受到影响。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儿童最大利益为目标是公约中的首要考虑。
凡涉及儿童的一切事务和行为,都应首先考虑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4、尊重儿童尊严的原则: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尊严,保证儿童生存与发展的质量。
《儿童权利公约》中列出了儿童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1、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和非正规的),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
3、受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虐待和经济剥削,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4、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我国《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的合法权利:① 生存的权利② 受教育的权利③ 受尊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