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性别平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1.我国法律在男女平等方面有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如下:
1、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4、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扩展资料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它是我们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写进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写进了政府的发展纲要,并在党的十八大上首次写进了党代会报告。对妇女而言,男女平等又是现实权利,体现为现实生活中的生育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各种权利。从基本国策到现实权利,我们仍要在实际操作层面付出更多的努力。
基本国策,在一个国家的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它规定、制约和引导着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这个角度讲,社会性别意识应当成为决策过程中必须考量的因素,即每颁布一部法律、出台一个政策、采取一项措施都要进行评估,看它是否会影响性别平等、损害妇女利益,从而建构起体现性别公正的法律政策体系,从源头上确保男女两性获得平等对待。
我们建立了男女平等的社会制度,但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文化认同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应在全社会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这种文化以男女平等为核心,也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既把妇女看作重要的人力资源,创造条件让其性别优势和聪明才智最大限度地发挥,也立足女性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给予她们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
只有基本国策真正落实到公共政策的具体环节、先进性别文化得到全面的普及与认同,妇女的现实权利才能得到全面实现,男女两性才能更加平等协调发展。让我们不懈努力,共同托举起一个男女平等发展、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民网—人民日报评论员:男女平等是一种现实权利
2.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
男女平等是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劳动就业上,就是妇女拥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
中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我国法律在男女平等方面有何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大呢感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从而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多项法律,对宪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作出具体的规定。 如: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并作了响应的许多具体规定。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妇女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诉讼权利和义务作了详尽规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在总则中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而且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例如: 第2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8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14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21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23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24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转页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
第28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产权权利。 第33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40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男女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权利。
4.找关于男女平等的国家法律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在总则中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而且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例如: 第2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8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14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21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23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24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转页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
第28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产权权利。 第33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40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大呢感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
5.中国有哪些法律法规是有关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地区歧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规定:“‘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该公约的标准审视我国劳动法中的条款,发现我国对退休年龄的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工作范围的规定并没有起到保护妇女作用,反而成了对妇女的制度性的歧视。
一、法定退休年龄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这些构成了我国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的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男、女公务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分别是60周岁和55周岁。”
男女不同年龄退休的法律制定的原目的在于保护妇女,但实践中,这种本意不但没有得到体现,反而构成了“逆反差别”。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女干部可以55岁退休,在实践执行中,“可以”变成了“应当”。 此外,随着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增加,女性开始就业的时间普遍推迟。依现在的退休年龄,女性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比男性劳动者要短很多年。这就造成人才的浪费。
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主要涉及的是女性劳动平等权,是妇女劳动权和妇女平等权的叠加。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原则。”《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24条规定“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些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对女性的特别保护采取的差别对待。这种差别对待是合理的,但是规定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在实践中已经难以实现保护女性的立法目的,而造成了一种不平等。同时,这些规定在法律位阶上也低于法律,是与法律相悖的,而不能作为特别法。
所以这种关于男女不同年龄退休的规定应当及时予以更改,按照“严格合理性审查基准”,顺应时代的要求,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并采用柔性的规定,让女性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提前退休,是女性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二、职业禁忌条款
我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也保留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职业禁忌条款。我国加入的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也规定了“凡女性不论其年龄如何,概不得使用于任何矿场的井下劳动”。 不管是法律法规还是国际条约,其目都的在于对女职工的关心给予特别劳动保护。但是这种职业禁忌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初衷并没有得到体现,而是客观上剥夺了女性对这些工作的选择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对“妇女的歧视”做出了明确的解释。而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禁忌条款的规定,习惯性的将女性作为保护的对象,而忽略了女性的个体差异和自主选择权利,导致了女性从业范围的减小,这属于从立法上的歧视。
6.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
男女平等是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劳动就业上,就是妇女拥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
中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7.我国在《宪法》中关于男女平等做出了哪些规定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生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我国在1954年就将男女平等写人了宪法,从根本大法的角度对男女平等加以保障和维护。现行《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此外,为了贯彻和实现男女平等,我国在其他的基本法律中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等。
但是,由于受到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以及我国地域之间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等因素的制约,现实中歧视甚至虐待妇女的事件屡有发生。所以,加强对妇女权利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