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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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有哪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专利法》1984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08年修订的版本。(实施细则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审查指南有效的是2009年版本,另有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2007年版的实施细则)

《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10年修订的版本。(实施条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另有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商标法》1982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01年修订的版本。(实施条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商标评审规则有效的是2005年版本)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颁布,没有修订过。

能想到的就是这些,没有将司法解释列出。

2.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文件有哪些

《宪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刑法》、《刑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都有相关规定。

3.我国保护知识产权颁布了那些法律,法规文件

常规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

先占个位置,马上继续补充

专利代理条例\国防专利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我国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港澳台等略(若有需要,可以留言我,我发给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法律法规

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较多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法》、《国防专利条例》、《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

5.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办法》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类型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

转让行为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等三种主要情形。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办法》明确了两种审查工作机制。一是对于技术出口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进行归口管理,由相应的国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查。

二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由相关安全审查机构根据拟转让的知识产权类型,征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6.知识产权相关法规都有哪些

知识产权概述 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签订)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3年12月15日文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公布) 专利理论与实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2年12月28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 4.《审查指南2006》(2006年5月24日公布) 商标理论与实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公布) 3.《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3月30日发布) 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发布) 5.《商标审查标准》(2005年12月31日发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公布) 著作权理论与实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公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4月2日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公布)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公布)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3日修正) 1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公布) 11.《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7月24日公布) 1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4月29日公布) 1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年12月31日发布) 1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2月20日发布) 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3年12月15日文本) 16.《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1979年9月28日更改) 17.《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7月24日巴黎修订文本) 18.《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10月29日文本) 19.《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1月17日签订) 商业秘密理论与实务 1.《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12月27日印发) 5.《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19日发布) 6.《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年11月3日公布施行)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英文)(1996)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2001年12月29日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修正) 10.《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令发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公布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1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发布)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发布) 16.《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年7月2日发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 23.《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 2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公布) 25.《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修订发布)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公布) 27.《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11月23日国务院令发布)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公布)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7.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历三次修订,于2014年5月1日实施最新修订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比较全面地保护了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历三次修订,于200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修订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配套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历两次修订,于2010年4月1日实施最新修订版,正在进行相关修订过程中;最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修正)》等司法解释均在司法层面对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等做出了法治保护。《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经过两次修订,对计算机软件及先相关提供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品种进行立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促进知识产权向社会生产方面的转化提供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范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在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方面对知识产权进行补充性立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规范了民事侵权的类型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网上开店正式开始进入“实名制”时代。

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其他具体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8.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

没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

它是一种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一种激励和保护机制。 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机制。

任何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均可诉求法院司法保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海关、国家科学技术部等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

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机制相互补充并通畅、有效运作,积极、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

9.知识产权法条例

知识产权法 开放分类: 法律、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