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产生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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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重点内容

经济法重点内容:1、经济法概论(1)法和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3)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2、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2)会计核算(3)会计监督(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5)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3、税收法律制度概述(1)税收与税法概述(2)税收制度4、流转税法律制度(1)增值税法律制度(2)消费税法律制度(3)营业税法律制度(4)关税法律制度5、所得税法律制度(1)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6、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1)房产税法律制度(2)车船税法律制度(3)印花税法律制度(4)契税法律制度(5)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7)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8)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9)资源税法律制度7、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税收征收管理概述(2)税务管理(3)税款征收(4)税务检查(5)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8、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支付结算概述(2)银行结算账户(3)票据结算(4)银行卡结算(5)结算方式(6)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2.经济法基础重点有什么

经济法基础重点在于:1、经济法概论(1)法和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3)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2、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2)会计核算(3)会计监督(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5)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经济法特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3.经济法基础重点有什么

经济法基础重点在于:

1、经济法概论

(1)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3)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2、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2)会计核算

(3)会计监督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5)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经济法特点: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4.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和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是:(1)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地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

(2)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这些基础和条件尚未出现时,经济法是不可能产生。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一) 社会发展方面的原因是,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需要运用完备的经济法律手段来干预经济的运行。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虽然国家也对经济进行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干预,但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实行的是英国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所提出的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所奠定的经典理念是,强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井水不犯河水”,国家如果侵犯市民社会之私事的话,人民就有权起来造它的反。

在这种情形下,亚当。斯密所提出的“干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这一信条被奉为经济生活的圭臬。

反映到法律上,就是在民法上实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宗旨和原则。国家调节之手因此遭到否定而萎缩不全,因而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社会经济条件。

由于私有制和自由主义的经济引起了社会矛盾激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十九世纪末期到二十世纪初期,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阶段。生产手段和经济实力的过分集中产生了垄断财团,这些垄断财团大量吞并、挤垮中小企业,独占或者操纵市场,严重恶化了竞争环境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自由市场的竞争和民主,以及民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则,都被破坏殆尽,资本主义经济由竞争机制所产生的活力和生机受到压抑和摧残。

而且,财团实力的膨胀,也使得它日益向政治领域渗透,国家政权于是直接或间接地为财团所控制,成为服务于财团利益的机器或工具。在这种情况之下,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于是制定有关反垄断的法律来取缔垄断组织,限制垄断的发展。

最早的反垄断法由此得以产生,如1889年的加拿大《预防和禁止贸易合并法》,1892年美国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二)经济管理理念方面的原因是,面对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逐步放弃自由放任主义原则,而改为奉行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原则,由此导致了一系列旨在干预经济的法律法规的产生。

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的过度发展,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的频频发生,单靠市场的力量,显然无法摆脱这种日益深重的困境。于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改变被动的不干预政策,逐步改而采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组织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和理念,开始奉行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国家适度干预主义”,加强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

他们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以国家的经济集中限制私人垄断财团,以社会总代表的身份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调控经济进程。诸如通过限制或禁止托拉斯、卡特尔等,防止市场竞争秩序及其活力受到破坏:通过国有化和政府投资建设,控制那些有关国计民生和为整个社会服务而不宜被私人垄断的重要产业部门;制订国家计划和产业政策,力图诱导和制约私人的经济决策;运用金融、税收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规范格式合同,兴其利避其害,防止契约自由原则和经济实力被滥用;强制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实行“福利社会”:通过诸如“巴黎统筹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政府间政治组织或经济组织,在国际上实行联合干预;在国际贸易和交往中,以国家的名义和形式开展经济协作和竞争,等等。

上述种种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经济进程的干预和参与,都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施的,于是就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特性差异较大的经济性法律、法规,于是有的法学家将它命名为“经济法”。(三)导致经济法产生的诱因和历史契机是第一次世界大战。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肇事国和参战国德国为了战争的需要制定经济性的法律法规来推行战时经济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严厉管制。众所周知,德国挑起和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战时大力推行经济管制的战时经济政策,将国家资本主义发展到极端的地步。

当时德国建立了战时工业委员会和战时原料管理处。战时工业委员会负责分配政府订货和管理军需生产:战时原料管理处后来升格为原料管理局,由它监督原料分配并支持重要原料的生产,统管的原料最多达到约三百种。

德国在战时还控制居民生活,设立了帝国粮食局和帝国服装局,帝国内政部还下设了帝国采购公司等特殊企业,负责对粮食、服装、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分配。与此同时,德国于1915年发布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1916年发布的《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1918年发布的《战时经济复兴令》,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命名的对煤炭和碳酸钾制造工业实行国家管制的《煤炭经济法》和《碳酸钾经济法》等。

这一立。

5.高中经济学知识总结

高考政治主干知识导学(经济学常识)⒈商品和商品经济本部分是整个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由商品、货币、价值规律三部分内容组成。

商品包括商品和商品经济的含义、商品的基本属性,商品的价值量,货币包括货币的产生和本质、货币的职能、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纸币的产生和发展:价值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价值规律的作用。 把握商品概念还要注意物品和商品转换的两个条件:一是劳动产品,二是必须用于交换。

商品的基本属性是使用价值和价值,除了要准确把握它们的定义外,还要明确它们与商品的关系,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是商品的非本质属性,因此,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不一定是商品。使用价值反映的是人与物的关系,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是商品的本质属性,因此有价值的东西一定是商品,价值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

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的对立表现在:含义不同;同商品的关系不同,在交换过程中二者必须分离,不能兼得,商品生产者要实现价值,必须让渡使用价值;消费者要获得使用价值,必须让渡价值;它们的统一表现在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这部分内容在高考中主要是考查使用价值、价值、商品三者之间的关系,另外,当前企业要面向市场、重视产品质量,其经济学依据也在这里。

商品的价值量涉及三对概念之间的关系:社会劳动生产率和个别劳动生产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劳动时间;单位商品价值量和商品价值总量。这三对关系是复习时的重点和难点,因此一定要彻底弄清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并通过不同类型的题目加以巩固。

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如同商品、价值等概念,都体现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对于货币的职能,重点把握两个基本职能,即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

价值尺度要把握:为什么;表现形式,价格和交换价值的区别,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流通手段要把握:商品流通:表现形式,支付手段与流通手段的区别。

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需要储备的学科知识包括现象、原因、影响、对策以及纸币的发行规律等。 关于价值规律,重点把握价值、供求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区分决定和影响作用的不同,还需要把握其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交易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

此点是高考考查的重点内容。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实施“走出去战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结构调整等热点问题都与价值规律的作用有直接关系。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本部分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两部分内容组成,具体包括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的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把握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需要区分公有制与所有制、公有与国有、主导与主体三对概念,虽都是一字之差,含义却大不相同。

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有重大创新,需要予以特别关注。其中,我国的分配制度也根据十六大精神有所更新: (1)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

对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要掌握其各点是什么、为什么,这对于我们观察市场经济中的现象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因此要能够记忆、理解和应用,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以后,对市场经济基本特征的认识和把握也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国家宏观调控要掌握的内容主要是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国家宏观调控的任务和手段。

教材对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进行了修改,复习时学生也要注意。 3.企业和经营者 本部分由企业是巾-场的主体和企业的经营者两部分组成,具体包括企业及其作用、公司是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地位、企业经营者的素质。

关于企业这一知识点,学生在理解和应用上容易在企业和市场主体的关系上出现偏差: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是市场主体,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不要误解为只有企业才是市场主体;正确理解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不要把法人代表误认为“法人”。 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点和共同点,股票价格的公式在教材中虽然是以小字出现的,也要认真阅读,弄清它们之间的经济联系。

要侧重从国企改革的角度去把握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包括改革的重要性、方向、方针、改革进程发展的情况等。另外,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机构改革专门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对它的主要职责要有所了解。

在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上,可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去把握;宏观上需要进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微观上除了教材所说一靠技术、二靠管理以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拓展,如扩大规模、面向市场、名牌战略、搞好服务、正当竞争、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等。 关于企业经营者的素。

6.经济法产生发展

1、产生和发展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一次世界大战后,即1919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确立了国家有权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原则,德国的经济法也影响其他国家经济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在不同时期都开始使用经济法来确立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形式,这样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形成了。

2、中国经济法的发展2005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此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确立的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新的施政纲领,将经济建设的重点从“增长”过渡到“稳定”,从重商主义转向富民主义,更加关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公平。政府依法对市场活动主体进行组织和引导,对市场整体进行宏观调控,并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因此而形成的这类经济关系正是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7.对经济法的认识

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轨迹和差异 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 (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 “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的着作《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盛行重商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主张政府对本国经济给予扶助,甚至不惜通过战争以打击?排挤外国的同业竞争者?这一时期,经济法缺乏产生的现实基础?自18世纪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处于自由市场阶段,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亚当·斯密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和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统治成为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要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1]?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发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发展没有为国家干预意义上的经济法留下多少余地?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经济危机连续发生?特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不少国家遭到重创?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问题,纷纷打破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而全面介入经济生活?这时期主流经济学是国家干预主义说,代表人物为凯恩斯?他在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系统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主张?可见,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只能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单纯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就是经济法?20世纪70年代后,国家干预主义遭到质疑,以供给学派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卷土重来时期,凯恩斯主义的统治地位被新经济自由主义所取代?供给学派不反对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但坚决反对国家过多和全面的干预?认为经济生活应以市场直接的自我调节为主,国家间接的宏观调节为辅? (二)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概况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之前,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资本主义国家十分重视市场秩序规制立法,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都强调对经济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着手制订各种不同的计划,试图在“无形之手”和“国家之手”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点[2]?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竞争自由与政府调控权威相得益彰?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一战前),这时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第一部法律——《保护商标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斗争法》?第二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的经济法有《一般授权法》?《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一方面废除了战时经济统制法,另一方面又沿袭战时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权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个概念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国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下,走上了“第三条道路”,实行社会市场体制?战后初期,根据占领军的指令,实行《反卡特尔法》?1966—1967年德国发生了经济危机,为了保障经济持续增长,颁布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该法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借助经济法通过两种方式介入市场,亦即经济法通过两种方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其一,维持竞争秩序,发挥市场机能;其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及市场运行予以规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4]?日本经济法产生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20世纪初期,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垄断资本主义逐渐形成和壮大?日本的卡特尔在明治中期已产生,最初,日本对卡特尔采取保护与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出口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产组织法》,它们属于规制未加入卡特尔的组织使之从属于卡特尔的强制卡特尔法,1931年《重要产业统制法》和1932年《工业组合法》也是促进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日本统治者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管理经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财阀复活垄断资本,日本政府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还颁布了《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进入20年高速发展期,这时期的重要立法有《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围绕摆脱危机?振兴经济?通过立法活动不断完善原有的各种经济法,这。

8.《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4》讲述了什么

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仲裁是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地应用,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更为灵活便利。 仲裁的基本法律规定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次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机构应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以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作出仲裁裁决的标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在适用法律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对任何一方施加压力。 3。

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4。一裁终局原则。

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这就是说,仲裁事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其次,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四)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项;(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请和受理。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

仲裁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于被申请人则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 4。

仲裁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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