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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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方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

国际贸易中卖方的担保义务由货物品质担保和货物权利担保两项义务构成。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将对货物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单独加以规范。现代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要求卖方在交易中承担相应的义务。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货物拥有所有权或有权转让货物所有权;(2)卖方保证所售货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保证所售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负有明示或默示的权利担保义务。

《公约》第41条规定了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所谓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根据《公约》的第42条的规定,卖方对第三方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请求,应承担责任。

《公约》第43条对于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进一步规定:买方如果不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则买方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规定的权利。但是,如果卖方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则卖方就无权援引前款规定。

2.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其实以下这9种情况,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包括: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2)。

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 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6、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如《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这就明确了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了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将失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换句话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8、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9、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保证人担保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担保人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买方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

国际贸易中卖方的担保义务由货物品质担保和货物权利担保两项义务构成。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将对货物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单独加以规范。现代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要求卖方在交易中承担相应的义务。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货物拥有所有权或有权转让货物所有权;(2)卖方保证所售货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保证所售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负有明示或默示的权利担保义务。

《公约》第41条规定了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

所谓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根据《公约》的第42条的规定,卖方对第三方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请求,应承担责任。

《公约》第43条对于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进一步规定:买方如果不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则买方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规定的权利。但是,如果卖方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则卖方就无权援引前款规定。

5.免除保证责任协议

(1) 被担保债权的消灭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权利具有附随性,但被担保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因为《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以及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 抵押物灭失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之规定,倘若抵押物灭失,设置在其上面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当然,因为抵押物灭失可能取得的赔偿款,抵押权人可以主张权利。

(3) 除斥期间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 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律关于担保权利设计有除斥期间制度,即规定担保物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时,担保人则不用承担 担保责任。(4) 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第三人提供抵押,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5) 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出现上述情况,担保人可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6.哪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呢

1.所谓特殊情况,特殊对“贷”。

担保人若是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起伙来串通一气,诱骗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便可免责。 2.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3.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的半年内,向保证人主张还款权力。若在此期间,债权人成为了“淡定哥”,没有行使权力,则视为主动放弃,担保人可再度回到放晴的天空,摘掉负债的帽子,呼吸新鲜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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