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裁判
1.侵犯知识产权怎么判,怎么判罚金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知识产权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哪个庭
就是属于知识产权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1996年11月正式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共下设五个合议庭,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民事案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包括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再审审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请示、复议案件。2、负责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垄断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工作。3、负责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具体承担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3.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律达网: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11月6日、12月16日、12月28日,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这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入新阶段。
——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国进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
改革与法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创新发展必将推动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转化运用,也必然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需求不断增长。建设创新型国家,既要全面深化改革,营造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又要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保障科技创新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司法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不只是一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而且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的高度进行谋篇布局,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举措,必将进一步激发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为国家建设提供强大推动力。
——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发展战略的助力保障。随着经济全球化特别是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面对传统实体经济增长乏力、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重视科技和文化创新,重视知识产权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加强司法保护力度,已成为各国共识,也成为国家间激励创新、吸引投资和鼓励贸易的重要竞争手段。
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已经成为国家根本利益和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化、国际化功能和作用,助力我国企业走向国际,为“一带一路”等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规律体现。知识产权法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求体现司法部门的专门化、管辖的集中化、程序的集约化、人员的专业化,以确保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增强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话语权、权威性、影响力。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整合知识产权司法资源,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进行专业分工、集中受理、集约审理和统一裁判,有助于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更有效地平等保障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形象。
——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增加,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1万件,同比上升10%。
特别是新情况新问题日趋增多,而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存在因审判力量分散不均,专业化分工不强,碎片化的审判体制影响知识产权法官审判能力和审判质效的提升,以及民事、行政案件尚未全面实现集中管辖,分散审理程序冗长,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亦不易统一等突出问题,制约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降低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国家科技创新大局的工作效果,也影响了知识产权司法国际话语权的构建。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培养知名知识产权法官,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化、高效率和统一性,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品牌效应和国际影响力。
——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潮流和通行经验。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和审理,已成为国际社会发展潮流和通行经验。
目前,美国、德国、英国、泰国、韩国、印度、土耳其、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俄罗斯、芬兰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统一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欧盟也决定设立欧洲专利法院,巴基斯坦已决定成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
即使尚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国家和地区,也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有关的法院进行审理。我国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统一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将进一步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接轨。
选择北京、上海、广州率先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既是顺应国家对三地发展战略定位,更好服务全国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大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因为三地具有探索实践的厚实基础。北京是我国首都和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正着力建设成为科技创新中心;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和经济、金融中心,是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发展的先行者;广东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试验田,广州则是我国国家级中心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分别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均较高,科技创新较为活跃,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更为强烈和迫切。三地也是全国较。
4.知识产权诉讼分类
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3)由地方知识产权治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1)假冒注册商标罪;(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假冒他人专利罪;(4)侵犯著作权罪;(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6)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