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
1.工伤保险基本知识有哪些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强制实施原则。
强制性原则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手断实施强制工伤保险。对于不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于不按照法定的项目、标准和方式支付待遇,不按照法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保险费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无责任赔偿原则。
又称为无过失赔偿原则,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只要工伤事故发生,无论劳动者是否有责任,原则上,受害者都可以受到赔偿,即无过错赔偿。
3.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区别之处。
4.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事故一旦发生,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工伤保险的重要功能还包括预防和康复工作,应当把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后及时治疗、促进职工早日康复,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看成与补偿同等重要的方面来抓。
2.工伤保险主要内容与特点
补充回答: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工因工受伤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的,用人单位应在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辖区社保处申请,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因公出差,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所在单位应于5日内到辖区社保处办理申报登记手
续。病情稳定后,应转回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八条 长驻外地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驻地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
人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的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医疗终结后1月内报市
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审核报销。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病情特殊,确需要转诊治疗的,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
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支,医疗终结后
10日内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审核报销。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在国外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定期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
人员组成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对协议医疗机构医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协议医疗机构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发生的费用外,还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市工
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罚,直至解除协议,取消协议医疗机构资格。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的;
(二)挂名住院的;
(三)将不符合规定的检查、治疗、医药费用以其它名目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四)将非工伤保险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五)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和开给非治疗性药品的;
(六)医院药剂部门不严格按处方配药,超过处方剂量或将自费药品与可报销药品混淆计价
的;
(七)将医疗药品变换成其它药品、自费药品和生活用品的;
(八)利用职工之便以权谋私、损害工伤职工权益和其它违反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接受投诉和举报。对检举他人或单位违反医疗管理行为的人
员,其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将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补充回答: 特点的话就如名称一样,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有一定的经济赔款。其他没什么特别
(一)工伤医疗期待遇。
1、医疗待遇。报有效医疗费用和必要的护理费用;
2、工伤津贴。按照平均工资支付工伤津贴;
3、福利待遇。与本单位其他员工享受同等福金。
(二)工伤致残待遇。
1、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发给抚恤金;
2、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3.工伤赔偿的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
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法相关知识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工伤保险包含哪些内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
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6.请问一下,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全部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
7.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
8.工伤保险内容都有哪些
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伤范围和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为:(一)工伤医疗待遇。1、医疗期。
按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医疗费用。
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部报销。3、伙食补助费。
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4、工伤津贴。
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二)工伤残疾待遇。
1、评残为1至4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定期伤残抚恤金。 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
易地安家的,发给安家补助费。必须安装假肢等辅助工具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费用。
2、评残为5至10级的,原则上安排适当工作,并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为5至6级、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三)因工死亡待遇。
因工死亡的,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9.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是
工伤保险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最核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基本宗旨、基本原则、两个范围、三个环节、三层管理、两类责任。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首先就要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搞清,把《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搞清楚,用{工伤保险条例》精神,统一思想,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包括基本宗旨和基本原则两个方面,它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灵魂,贯穿于《工伤保险条例》各个方面的内容之中。1、基本宗旨《工伤保险条例)开宗明义,在第一条里就明确了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宗旨有三个: 一是保障权益; 二是促进预防和康复; 三是分散风险。
即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这三个宗旨是我们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我们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落脚点。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否成功,最根本的衡量标准也就是要看是否切实保障了职工的权益,是否促进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是否真正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2、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体现了八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一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o《工伤保险条例》既从根本上、制度上充分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又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不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阶段,不搞“超水平”保障。例如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参保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既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又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总体水平及各地的差异,受权省级人民政府就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工伤保险,就其本身的涵义来说,只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残疾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国家、社会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
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它本应强调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然而《工伤保险条例》充分考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视同为工伤,以鼓励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是,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原则。
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是社会最需要关心的特殊群体之一,对他们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就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工伤保险条例》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在工伤待遇方面,对职工的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在监督管理方面,对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各行为主体明确了多种监督形式,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四是,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互衔接的原则。我国《立法法》规定,社会保险立法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要求,明确了工伤保险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框架,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主要环节和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同时又给地方决策留有充分的空间,其中授权地方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的共有八处之多。 五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就要遵循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一般原则。用人单位要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首先必须履行参保缴费的义务。
对于那些拒不按照《条例》规定参保的单位,《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负责,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六是,无责任补偿的原则。
无责任补偿,又称“无过失的补偿”,是指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工伤职工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有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一项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这主要考虑到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到事故伤害,不仅身心受到伤害,而且会影响和中断正常的收入来源。因此,实行无责任补偿,能够保障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时获得补偿,不会因为责任问题影响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经济生活,这对稳定职工队伍、安定社会有着重要作用。
当然,实行无责任补偿,并不是不追究工伤事故的责任,这是另一范畴的事。只有对于工伤保险而言,关注的是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
七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这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上。
工伤保险在基金管理上首先考虑的是要保障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要在满足工伤职工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确定基金的规模,因而要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八是,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具有其本身的福利刚性特点,因。
10.买工伤保险一定要先检查身体吗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买工伤保险可以不检查身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