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证据枉法裁判规定?
主要特征是: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无罪之人进行非法追究的徇私枉法罪同时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执行职务时实施了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因徇私情私利,采取隐瞒事实、隐匿证据、违背法律的手段,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犯罪事实的人而使他不受追诉,依法构成徇私枉法罪。
因徇私情私利,采取隐瞒事实、隐匿或伪造证据、违背法律的手段,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依法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情节严重,一般指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以及不止一次徇私,徇情枉法的,或者案发后拒不认罪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对明知是无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出于打击报复、公报私仇等动机,无中生有捏造所谓犯罪事实,并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含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收受他人贿赂,亲自或指使他人伪造证据、隐瞒事实、以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犯罪分子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出于徇私情等动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其受罪轻的追诉的;或者对轻微刑事犯罪分子,出于报复等卑劣动机而使其受到罪重追诉的。
(4)在立案后,不顾其他办案人员的质疑、反对,强行对应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措施不力,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
如将合同、账本等有关书证隐瞒,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目的逃避法律责任是加重情节。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是加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