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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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好附加刑两大类。主刑也叫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只能独立运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宪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几类)

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为得法律、法规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所谓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不知LZ想了解哪方面啊,就随便说了几个方面

2.《刑法》193条及224条、266条相关规定

刑224条内容:组织、领导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加入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员数量作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秩序传销处五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224条详细解释: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数认定问题

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加入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员数量作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秩序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员三十且层级三级应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传销组织单或者组织层级已达三级各组织发展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脱离原传销组织继续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原传销组织其脱离发展员层级数数应计算其发展层级数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刑事案件确客观条件限制逐收集参与传销员言词证据结合依收集并查证属实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关员认定处理问题

列员认定传销组织者、领导者:

()传销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员;

(二)传销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员;

(三)传销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员;

(四)曾组织、领导传销受刑事处罚或者内组织、领导传销受行政处罚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员十五且层级三级员;

(五)其传销实施、传销组织建立、扩等起关键作用员

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于受单位指派仅事劳务性工作员般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认定问题

传销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家政策虚构、夸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源或者其欺诈手段实施刑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行参与传销员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费用非获利应认定骗取财物参与传销员否认骗影响骗取财物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认定问题

符合本意见第条第款规定传销组织组织者、领导者具列情形应认定刑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

()组织、领导参与传销员累计达百二十;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员缴纳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

(三)曾组织、领导传销受刑事处罚或者内组织、领导传销受行政处罚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员累计达六十;

(四)造参与传销员精神失、自杀等严重;

(五)造其严重或者恶劣社影响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处理问题

传销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发展员要求传销发展员发展其员加入形线关系并线销售业绩依据计算给付线报酬牟取非利益团队计酬式传销

销售商品目、销售业绩计酬依据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作犯罪处理形式采取团队计酬式实质属于发展员数量作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传销应依照刑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适用问题

非占目组织、领导传销同构组织、领导传销罪集资诈骗罪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秩序、聚众冲击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构犯罪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七、其问题

所称、内包括本数

所称层级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员间线关系层非组织者、领导者传销组织身份等级

传销组织内部数层级数计算及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员数层级数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及其本层级内

3.法律常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1、构成要素:

(一)作案时间要素

(二)作案空间要素

(三)案件相关人要素

(四)案件相关行为要素

(五)案件相关物要素

2、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4.10个必知的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2、《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5.关于刑事诉讼基本法律知识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职权:(1)立案权,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销案件;(2)侦查权,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3)执行权,负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工作;负责对被宣告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考察任务;协助法院对没收财产的判决进行执行。

二、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就刑事司法程序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同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进行立案监督。

在侦查结束后,检察院根据侦查的结果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起诉,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一般而言,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分工明确,执行中应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三、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内容,是针对我国以前的做法作出的更改。以前嫌疑人一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即被视作“有罪”,并称为“人犯”,其逻辑是:如果你没罪,为什么会抓你?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吸收了无罪推定的部分理念,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疑犯称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

在法律上首次以是否起诉为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以区别,即起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为被告人。树立了被告不等于罪犯的观念意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

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一个是“推定为无罪”,一个是“不能确定为有罪”,看似相同,实则差别不小。

不能确定为有罪,事实上,还有一个潜台词,那就是,也不能推定为无罪。 但无罪推定在我国并未完全地被适用。

按新刑事诉讼法原则,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虽然这是中国刑事司法的进步,但“疑罪从无”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其中一个派生标准。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主要表现在: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较为抽象,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诉讼阶段,是一种假定,是一种态度;而疑罪从无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原则,很具体,主要适用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是一种解决方法;无罪推定是判决确定有罪前,直接推定为无罪;而疑罪从无是在具体事实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视为没有发生过这种事实,事实上就是要求宁可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当然,二者的联系也很明显,二个原则都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法思想。

就我国而言,我国已经通过规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和存疑不起诉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严格说来,我国还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制度,因为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在我国,是要讲实事求是原则的,能不推定就不推定。不能确定为有罪,但也不等于推定为无罪,而是实行“疑罪从无”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法定的沉默权。

2.“疑点归于被告”原则。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

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也就是说“不能完全得到认证的事实,不能转嫁到被告人身上而不利于被告人,因此,在对判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上存有怀疑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即证据不足,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处理。

3.由控诉方承担证明有罪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因此“在起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并排出了关于有罪的一切合理怀疑之前,被告人总是被推定为无罪的。”

而在我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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