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地方青年联合会是什么?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地级市,以及其它 有条件的城市,均可依据本章程,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参照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地方青年联 合会。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 延长任期;每届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确定。
第三十一条地方青年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并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的重要工作;三、选举本地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四、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三十二条地方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二、 召集并主持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 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三、 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 国性决议以及上级地方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地区性决议。
四、执行本 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五、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工作机构 设置和变动,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由地方青年联合会主席会 议决定副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上一级青年联合会与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关系为指 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第五章经费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的会费、事业收人和其 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