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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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基本常识

限于篇幅,给你列几层框架,看看对你能否有用:

一、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二、税收的本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三、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四、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五、税收制度构成的七个要素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关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税收的法律术语主要有哪些

(一)税收 (二)纳税人 (三)扣四)税务代理 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和。

(五)税务代理人(税务师) 是指具有一定财会专业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以及较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经省以上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门人员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门人员为执业税务师 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者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六)税率 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表明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关系, 是国家税收课征的深度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程度的外在表现 其具体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形式。

(七)税目 亦称“课税品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同一课税对象范围内的具体项目。

(八)速算扣除数 为简化计税程序而按全额累进方式计算超额累进税额时所使用的扣除数额。等于全额累进税额减去超额累 进税额的差额。

(九)分税制 缴义务人。

3.税收执法知识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这一概念的要点可以表述为五点: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3.税收是用法律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 4.税收采取实物或货币两种征收形式; 5.税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 税收具有三种主要职能: 1.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

国家凭借政权,运用税收从国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会纯收入,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再生产。 2.经济的职能。

税收在筹集国家收入的同时,可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发展的经济目标。 3.监督职能。

税收分配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各个领域,通过收入增减,税源变化灵敏地反映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并以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 税收: 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地取得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

它体现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第一种观点确切的说属于经济学中对于税收的界定,并没有超越这个范畴。这种观点应当是被多数人认可或接受的,因为目前多数税收(法)教科书,特别是基础教学用书上广泛采用的就是这种观点。

这种观点是站在国家作为再分配者的角度,依靠国家这个强有力的政治权力作为后盾形成的。由于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基础上的,从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从思想上无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在税收征管中侧重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忽视对纳税人权力的保障。

对于第二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主要是从“个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并结合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职能来说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税法不过是以人民的授权为前提,将其意志法律化的结果,从而保证其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能够得到持续的、质更高量更多的满足,似乎更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 。

(摘自《另一个角度看税法》) 税收的三性:指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指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的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交纳的实物或货币随之就转变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给纳税人以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的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通过法律形式,把每种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等都规定下来,以便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税与费的区别在于: 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

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

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

税收的"中性" 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它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俯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都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犯税收法律、法规而依法强制处以其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和制裁。但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税收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决已构成税务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罚的刑事处分。这种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刑罚。

税收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犯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于刑事处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罚的行政处罚。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4.税收法律法规是什么

税款征收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有下列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①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不设置账簿,或应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②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资料、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③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⑤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累进税率是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定额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⑴流转税的特征。流转税的特征包括:①流转税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联系紧密;②流转税与商品价格联系紧密;③流转税的缴纳者和税收的实际负担者往往是分离的,纳税人纳税后可将税负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

⑵流转税的类别。流转税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等。

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城市中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税率为比例税率,但比例依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而不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实际是一种附加税。

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⑴所得税的特征。

所得税的特征包括:①征税客体是纳税人全年实际收益额;②以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为征税原则,所得多则多征,所得少则少征,无所得则不征;③除适用比例税率外,还适用超额累进税率。⑵所得税的种类。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财产税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

行为税行为税是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行为税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

资源税资源税是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各个税种的统称。 即对开发、使用我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5.有关税法知识,快

一、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二、税收的本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三、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四、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五、税收制度构成的七个要素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关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3、税率,这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程度。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一般的按次与按期征收两种。

6、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地方。一般是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发生地。

7、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从目的上讲有照顾性与鼓励性两种。

六、现在的税收分类及税种。按现在大的分类,主要是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和其他: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4、财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5、行为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6、其他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6.税收的法律术语主要有哪些

(一)税收 (二)纳税人 (三)扣四)税务代理 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和。

(五)税务代理人(税务师) 是指具有一定财会专业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以及较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经省以上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门人员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门人员为执业税务师 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者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六)税率 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表明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关系, 是国家税收课征的深度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程度的外在表现 其具体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形式。

(七)税目 亦称“课税品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同一课税对象范围内的具体项目。

(八)速算扣除数 为简化计税程序而按全额累进方式计算超额累进税额时所使用的扣除数额。等于全额累进税额减去超额累 进税额的差额。

(九)分税制 缴义务人。

7.税法知识有什么分类

税收分类 按税种分 分为四大类有28个税种,: 1.流转税类。

包括7个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关税;(5)资源税;(6)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 (7)牧业税。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

2.所得税类。包括3个税种:(1)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

这些税种是按照纳税人取得的利润或纯收入征收的。 3.财产税类。

包括10个税种:(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5)车船使用牌照税;(6)车辆购置税;(7)契税;(8)耕地占用税;(9)船舶吨税;(10)遗产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

4.行为税类。包括8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2)印花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土地增值税;(5)屠宰税;(6)筵席税;(7)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8)燃油税(未开征)。

这些税种是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 按税收立法分 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法或税收规章制度的国家机关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 现行28个税种的立法情况如下: 1.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的税法有3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条例。

2.由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有20个:(1)增值税条例;(2)消费税条例;(3)营业税条例;(4)关税条例;(5)资源税条例;(6)企业所得税条例;(7)房产税条例;(8)城市房地产税条例;(9)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10)耕地占用税条例;(11)契税条例;(12)车船使用税条例;(13)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14)城市维护建设税条例;(15)印花税条例;(16)土地增值税条例;(1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18)屠宰税条例;(19)筵席税条例;(20)车辆购置税条例。 3.由国务院公布实施细则的税种有2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由财政部公布实施细则的税种有9个:(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企业所得税;(5)资源税;(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7)印花税;(8)土地增值税;(9)契税。 5.由海关总署发布的税种有1个:船舶吨税。

公布实施细则的有2个:关税;船舶吨税。 6.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税种有12个:(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车船使用税;(4)车船使用牌照税;(5)耕地占用税;(6)城镇土地使用税;(7)城市维护建设税;(8)屠宰税;(9)筵席税;(10)农业税;(11)牧业税;(12)农业特产税。

此外,税法立法中税收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税收征管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国务院发布实施细则。 2.发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发布。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按税收管辖分 1.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14个: (1)增值税;(2)消费税;(3)中央企业所得税;(4)中央与地方联营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5)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7)铁道、金融保险等行业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建税;(8)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0)利息所得税;(11)车辆购置税;(12)中央税和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13)出口退税;(14)集贸、个体税收。

2.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22个: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地方企业所得税;(4)资源税;(5)房产税;(6)城市房地产税;(7)城镇土地使用税;(8)耕地占用税;(9)车船使用税;(10)车船使用牌照税;(11)城市维护建设税;(12)印花税;(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4)契税;(15)屠宰税;(16)筵席税;(17)土地增值税;(18)农业税;(19)农业特产税;(20)牧业税;(21)按地方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22)集贸、个体税收。 3.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6个: (1)农业税;(2)农业特产税;(3)牧业税;(4)农(牧)业税附加;(5)耕地占用税;(6)契税。

4.由海关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4个: (1)关税;(2)船舶吨税;(3)进口增值税、消费税;(4)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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