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总论的考试题目
1.知识产权法多项选择题
原发布者:冯钰茹12
)。 A.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B.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的 C. 与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无关的文字、图形 D. 缺乏显著特征的2. 我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 (
)。 A. 酒精饮品 B. 人用药品 C. 卷烟 D. 食品3. 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 (
) 。 A. 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 B. 本商品的通用图形 C.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D.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4. 王某注册了一个商品商标,他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 (
) 。 A. 标明注册号 B. 标明“注册商标”字样 C. 标明注册标记注 D. 标明注册标记®5. 商标法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
) 。 A. 与“红新月”相同文字 B. 同外国军旗近似的图形 C.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D. 夸张的图形6. 商标法禁止商标使用的文字和图形有 (
) 。 A. 同“红新月”的标志近似的图形 B. 同外国的国旗相同或近似的图形 C.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D.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7.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享有的商标权主要包括 (
)。 A. 专用权 B. 禁
2.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几道题
一、1、不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该行为应该定性为合理使用,故不侵权 2、侵权,TOEFL试题分为听力、语法、阅读和写作四个部分,由ETS主持开发设计,就设计、创作过程来看,每一道考题均需多人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新东方学校未经著作权人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复制发行了TOEFL试题,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新东方学校复制并且对外公开销售TOEFL试题的行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侵权,虽然ETS在出版物、录音磁带上合法注册了TOEFL商标,新东方学校在“TOEFL系列教材”、“TOEFL听力磁带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样,但新东方学校对“TOEFL”是在进行描述性或者叙述性的使用。
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和强调出版物的内容与TOEFL考试有关,是为了便于读者知道出版物的内容,而不是为了表明出版物的来源,并不会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 二、1、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制造权与销售权;承担赔偿责任与否是根据当事人是否有主观过错来判断的,即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了侵权行为来判定。
W公司未经许可使用h公司专利,当然为故意,故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销售权;与上问相同,行为为主观故意,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因为其行为是侵权的,进行销售就是继续侵权,会对h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进一步的损害 3、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使用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必须停止侵权,理由同上。(参见《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33条) 三、1、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首先,应该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其次,应该对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较”“显著部分比较”“整体观察比较”,来判断其是否相似; 最后,还有考虑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本案例中的“华表”“华灯”,个人认为在认知上不会构成混淆,因为读音、字形都不相同,所以我认为不相近 2、该商标装潢侵犯了华灯的商标权;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一、该行为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只要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返还侵权所得的责任;二、北京酒厂发函给仓储公司,其未理睬,无论其以前是否为故意,从这一刻起,就可以认定其为故意为之,由于是主观故意,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的不同) 4、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一、该行为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只要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返还侵权所得的责任;二、北京酒厂发函给该商场,其未理睬,无论其以前是否为故意,从这一刻起,就可以认定其为故意为之,由于是主观故意,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1、首先分析一下学生L的行为: L的翻译行为未经S允许,是侵犯了S的著作权中的翻译权,即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种。原作的翻译权是原作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
翻译者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L在杂志发表译文,必须也要经过原作者S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2、《休闲》的行为:其抗辩不成立。一、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外国人作品可受我国著作权的条件中,有一条就是其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出版,就可以受我国著作权保护。
美国是TRIPs协议缔约国,故S在美国报纸上发表的文章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二、著作权不仅包括人身权,而且包括财产权,《休闲》以在译文上冠以S的名字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显然是不合理的。
3、《茶余饭后》抗辩不完全成立。一、译文确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应当向L支付报酬 二、L的译文是基于S 的文章产生,是派生作品,所以,转载译文的同时,也相当于转载了S的作品,基于法定许可,应该向S支付相应的报酬。
我一共打了一个多小时。..希望能帮助到你。
3.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几道题
一、1、不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该行为应该定性为合理使用,故不侵权 2、侵权,TOEFL试题分为听力、语法、阅读和写作四个部分,由ETS主持开发设计,就设计、创作过程来看,每一道考题均需多人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新东方学校未经著作权人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复制发行了TOEFL试题,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新东方学校复制并且对外公开销售TOEFL试题的行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侵权,虽然ETS在出版物、录音磁带上合法注册了TOEFL商标,新东方学校在“TOEFL系列教材”、“TOEFL听力磁带上”突出使用了“TOEFL”字样,但新东方学校对“TOEFL”是在进行描述性或者叙述性的使用。
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和强调出版物的内容与TOEFL考试有关,是为了便于读者知道出版物的内容,而不是为了表明出版物的来源,并不会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 二、1、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制造权与销售权;承担赔偿责任与否是根据当事人是否有主观过错来判断的,即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了侵权行为来判定。
W公司未经许可使用h公司专利,当然为故意,故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销售权;与上问相同,行为为主观故意,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因为其行为是侵权的,进行销售就是继续侵权,会对h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进一步的损害 3、侵权,侵犯了专利权中的使用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必须停止侵权,理由同上。(参见《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33条) 三、1、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首先,应该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其次,应该对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较”“显著部分比较”“整体观察比较”,来判断其是否相似; 最后,还有考虑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本案例中的“华表”“华灯”,个人认为在认知上不会构成混淆,因为读音、字形都不相同,所以我认为不相近 2、该商标装潢侵犯了华灯的商标权;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一、该行为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只要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返还侵权所得的责任;二、北京酒厂发函给仓储公司,其未理睬,无论其以前是否为故意,从这一刻起,就可以认定其为故意为之,由于是主观故意,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的不同) 4、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一、该行为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只要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停止侵权和返还侵权所得的责任;二、北京酒厂发函给该商场,其未理睬,无论其以前是否为故意,从这一刻起,就可以认定其为故意为之,由于是主观故意,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1、首先分析一下学生L的行为: L的翻译行为未经S允许,是侵犯了S的著作权中的翻译权,即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种。原作的翻译权是原作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
翻译者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L在杂志发表译文,必须也要经过原作者S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2、《休闲》的行为:其抗辩不成立。一、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外国人作品可受我国著作权的条件中,有一条就是其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出版,就可以受我国著作权保护。
美国是TRIPs协议缔约国,故S在美国报纸上发表的文章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二、著作权不仅包括人身权,而且包括财产权,《休闲》以在译文上冠以S的名字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显然是不合理的。
3、《茶余饭后》抗辩不完全成立。一、译文确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应当向L支付报酬 二、L的译文是基于S 的文章产生,是派生作品,所以,转载译文的同时,也相当于转载了S的作品,基于法定许可,应该向S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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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识产权法的效力
【摘要】长久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审理判决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一个适用外国知识产权实体法的.出现这种不正常状况的原因可能源于理论上的误区,因没有真正区分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所导致. 近几年来,有关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报道往往是各家媒体炒作的对象、关注的焦点,作为学人如果我们抛开舆论本身的喧嚣,沉淀下来,从已公开的案例来看,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中国法院已审理判决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当中,几乎没有一个适用外国知识产权实体法的.是当应如此还是另有“隐情”?让我们先从一经典的案例谈起. 一、往事不得不提——从“北影录音录像诉北京电影学院”案说起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通过合同,依法取得的汪曾祺创作小说《受戒》的改编权和摄制权,被告电影学院从教学实际需要出发,挑选在校学生吴琼的课堂练习作品,即根据汪曾祺的同名小学《受戒》改编的电影剧本组织应届毕业生摄制毕业电影作品,用于评定学生学习成果.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该作品摄制完成后在北京电影学院内进行了教学观摩和教学评定,法律论文1994年11月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电影节放映该片时,观众除特定的学生、教师外,还有当地公民,且组委会还出售了少量门票.限于本文主题,笔者关注的是“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公映”这一行为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的问题. 按照我国国际私法学定义,涉外民事案件应当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此案,毫无疑问当属涉外民事案件. 本案一审法院海淀区法院认为,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公映违反了著作权法(着重符为笔者注)的规定,构成了对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说《受戒》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侵犯.尽管北京电影学院不服一审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根据当时理论和法律规定来看,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无可挑剔:199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著作权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国内法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下简称《通知》).该司法解释时至今日依然有效. 无独有偶,随后发生的“栾述兵诉北京鸿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日本JVC唱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审理法院依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认为,被告在我国境外联合发行CD唱片,没有给原告署名和支付任何报酬,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表演者权. 中国入世,知识产权法一改再改,但《通知》第2条似乎具有了免疫力依然保持巍然不动,甚至有加强趋势.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实施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在我国均有住所,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的,可以适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尽管措辞是“可以”而非“应当”,但明显体现了一种倾向和引导. 是什么让我们如此坚持?我的答案是理论误区和司法实务考察的缺失.众所周知,我们是大陆法系,立法深深的受到法学理论的影响,法官不能“造法”,不能越雷池半步,而我们的理论却没有搞清什么是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更没有区分知识产权的域内效力和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至今仍分歧较大,司法实务也只得雾里看花,亦步亦趋. 二、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 (一)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涵义.韩德培先生认为,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而且还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1)肖永平先生认为,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法律的属人效力在国外的体现”.(2)赵相林先生认为,“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称属人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的一切人,不论该人在境内还是境外都有效,都应该适用”.(3)尽管这些论述略有差异,但实质一致——本国法对境外的本国人有效.但这种效力是虚拟的,只有当别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承认其域外效力时,这种虚拟的域外效力才变成现实的域外效力.因此可以这样说,国际私法中的域外效力可分两种,一种是本国法律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即本国法对境外的本国人有效的,另一种是现实的域外效力,即内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法律在内国的效力,如承认依外国法(引者注)建立的合同、婚姻关系等.(4)也就是说,只要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适用了外国法就是该外国法现实的域外效力的体现.如果说上述分析能够成立的话,那么知识产权法在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域外效力也应分两种,虚拟的法律效力和现实的法律效力.纵观世界各国私法领域,很少有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法)明确宣称不适用于国外本国人的,即各国都积极主张本国法律虚拟的域外。
5.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通用卷) 1.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的条件和判断发明的标准是 新颖 性、创造 性、实用 性。
2.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4.自身组合创造法是把相同的 和 相似的 东西组合在一起,原来的基本功能可能发生变化,并产生新的功能和新的作用。 5.音乐利用创造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音乐化产品 ,另一类是音乐化方法 。
6.2007年3月36日上午,在 北京人民大会堂 举行了首届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暨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仪式。 7. 发明创新教育体系包括一个国家级科研课题、一种全国首创轻松发明课程、一项国家级国际性创新活动。
8.2008年瑞安市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十、百、千”活动,“十“指的是 创建“十所”知识产权试点学校 ,“百”指的是 举办“百场”知识产权专题教育讲座 ,“千”指的是 取得“千项”发明创意成果 。 9.2005年4月18日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教育部门 把知识产权与创新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 ,提高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意识。
10.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之一:至2010年,全市专利申请数量累计达 8000 件,专利授权量达 6000 件,其中发明专利达到 150 件以上。 11. 太阳能来自太阳中的核反应,其本质是一种( B )。
A.热能 B.核能 C.光能 D.电磁能 12. 经科学家多年的努力,目前最好的太阳电池在一定条件下,光电转换率已高达(D )。A. 10% B. 15% C. 25% D. 35% 13. 2001年9月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成立,是一家专业从事( D )的研究、制造和销售的高科技国际化企业。
A.晶体硅太阳电池 B.光伏组件 C.光伏发电系统 D.晶体硅太阳电池、组件以及光伏发电系统 14.我们在室内做光伏电池小制作实验时往往用灯光代替太阳光。同样功率情况下,(B )效果最好,因为它的光谱与太阳光比较接近。
A. 红外线灯 B. 射灯 C. 日光灯 D. 白炽灯 15.以下问答题请选择一个回答: (1)知识是资源吗?常见的资源有几种? 答:是。 再生资源。
通过天然作用或人工活动能再生更新而为人类反复利用的自然资源。如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各种自然生物群落、森林、草原、水生生物等。
不可再生资源。人类开发利用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再生的自然资源。
主要指自然界的各种矿物、岩石和化石燃料,如泥炭、煤的自然资源。主要指自然界的各种矿物、岩石和化石燃料,如泥炭、煤、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
(2)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暨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与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有何联系? 创意方案竞赛试卷评分标准 (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通用卷) 一、创意方案竞赛评审标准 通过改变研究对象的结构、性能等达到产生新功能,新作用的目的,并提出具体的新的技术方案,正确表达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增加新功能一般以1—3个为宜,但是,每个新功能成立条件是:要求新颖、实用、精巧。
以前在这个改造对象上没有出现过;可以用现有技术制造和复制,又有益的使用效果;对比这个改造对象有进步。对每个新功能成立条件的程度,进行综合判分,具体评分标准见下表: 优秀水平 良好水平 及格水平 欠标准水平 实际得分数 新颖性 该发明和以往的发明有显著不同 得10分 该发明和以往的发明有实质不同 得8分 该发明和以往的发明有一定不同 得6分 该发明和以往的发明比较相似 得4分 ___________ 构思独特得10分 构思非常有趣 得8分 构思有趣但是在预料之中 构思传统 得4分 ___________ 实用性 发明作品的可用性有明确而可信的证据得10分 发明作品的可用性有充分的证据 得8分 发明作品的可用性有一定的证据 得6分 发明作品的可用性证据不充分 得4分 ___________ 发明作品和特定的需求之间有明显且可信的联系得10分 发明作品和特定的需求之间有紧密的联系 得8分 发明作品和特定的需求之间有一定联系 得6分 发明作品和特定需求之间的联系不明显 得4分 ___________ 创造性表达能力 发明的外观专业,对潜在用户有很大吸引力得10分 发明的外形美观、实用,对潜在用户有吸引力 得8分 对部分潜在用户有吸引力 得6分 可能对潜在用户有吸引力 得4分 ____________ 发明各部结构及其之间的关系表达完整且明确得50分 发明各部结构及其之间的关系表达充分 得40分 发明各部结构及其之间的关系表达基本清楚 得30分 发明各部结构及其之间的关系表达不充分 得20分 ____________ 分数小计 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