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传播客体
1.“知识”是主体还是客体
“知识”即是主体也是客体。
主体与客体 认识论的一对基本范畴。主体是实践活
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
识活动指向的对象。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作为主体的人
是有生命力和自然力的物质实体。但是,人不仅仅是自然
存在物,它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一切活
动都是社会性的活动。人的主体地位的实践能力和认识
能力,是在社会中形成的,这种能力的发挥也离不开社会
提供的物质手段和精神手段。意识性是人之所以具有能
动性的重要根据。主体的意识包括关于对象的意识和主
体的自我意识。人不仅能按照自己的目的和需求能动地
反映世界,而且通过实践活动积极地改造世界,以满足人
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主体的形式可以分为:个人主体;
集团主体;社会主体。客体是客观的现实存在物。客体是
同主体活动有功能联系和被具体指向的东西。因此,客体
是被历史地规定着的,没有进入主体对象性活动领域的
客观存在事物,是不具备客体的规定性的。客体可以分为
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以物质形式、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
精神客体,如录音磁带、电影拷贝、文化书籍、电子计算机
存贮系统等。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是认识论的基本问
题。主体和客体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主体和客体之间始终
存在着矛盾,客体不会自动满足主体的内在需求。主体和
客体又是统一的。离开客体,无所谓主体,离开主体,也无
所谓客体。主体的知识水平、技术手段制约着对客体认识
和改造的深度和广度。而客体也会促进人的体力和智力
的提高。主体的活动不能摆脱客体的规律及其条件的制
约。主体的能动性在于认识客体,并把它们置于自己的控
制之下。主体和客体不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且在一
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主要有实践关系、
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三个基本层次。实践关系是主体改
造客体以及客体被改造的关系。这是主客体关系的最基
本方面。在实践关系中,主体基于对客体的一定认识和自
身的需要,提出实践目的,运用工具和手段实现对客体的
改造,取得一定的物质成果,把自己的目的、能力和力量
对象化。同时,客体也迫使主体的改造活动遵循它的规律
性,主体的实践目的、实践方式和实践结果都要受到客体
的制约。认识关系是主客体之间的反映和被反映关系。认
识就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客体的信息作用于主体,
使主体的观念获得客观内容;同时,主体根据需要对客体
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形成了客体的主观映象,在观念上
把握和反映客体。价值关系是主体对客体的需要同客体
满足需要之间的关系。外部世界作为人生存和发展的条
件,具有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属性。主体索取
能满足自己需要的事物作为客体,并通过活动改变客体,
实现自己的目的,满足自己的需要。主客体之间的这三层
基本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实践关系是主客体关
系最基本的层次,认识关系可以指导实践活动,价值是人
的实践、认识活动的内在尺度、目的和动力,价值关系是
主客体关系的最高层次。
2.“知识”是主体还是客体
“知识”即是主体也是客体。
主体与客体 认识论的一对基本范畴。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作为主体的人是有生命力和自然力的物质实体。但是,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它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的一切活动都是社会性的活动。人的主体地位的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是在社会中形成的,这种能力的发挥也离不开社会提供的物质手段和精神手段。
意识性是人之所以具有能动性的重要根据。主体的意识包括关于对象的意识和主体的自我意识。
人不仅能按照自己的目的和需求能动地反映世界,而且通过实践活动积极地改造世界,以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主体的形式可以分为:个人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
客体是客观的现实存在物。客体是同主体活动有功能联系和被具体指向的东西。
因此,客体是被历史地规定着的,没有进入主体对象性活动领域的客观存在事物,是不具备客体的规定性的。客体可以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以物质形式、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精神客体,如录音磁带、电影拷贝、文化书籍、电子计算机存贮系统等。
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是认识论的基本问题。主体和客体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主体和客体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客体不会自动满足主体的内在需求。主体和客体又是统一的。
离开客体,无所谓主体,离开主体,也无所谓客体。主体的知识水平、技术手段制约着对客体认识和改造的深度和广度。
而客体也会促进人的体力和智力的提高。主体的活动不能摆脱客体的规律及其条件的制约。
主体的能动性在于认识客体,并把它们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主体和客体不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主要有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三个基本层次。实践关系是主体改造客体以及客体被改造的关系。
这是主客体关系的最基本方面。在实践关系中,主体基于对客体的一定认识和自身的需要,提出实践目的,运用工具和手段实现对客体的改造,取得一定的物质成果,把自己的目的、能力和力量对象化。
同时,客体也迫使主体的改造活动遵循它的规律性,主体的实践目的、实践方式和实践结果都要受到客体的制约。认识关系是主客体之间的反映和被反映关系。
认识就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客体的信息作用于主体,使主体的观念获得客观内容;同时,主体根据需要对客体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形成了客体的主观映象,在观念上把握和反映客体。
价值关系是主体对客体的需要同客体满足需要之间的关系。外部世界作为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具有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属性。
主体索取能满足自己需要的事物作为客体,并通过活动改变客体,实现自己的目的,满足自己的需要。主客体之间的这三层基本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实践关系是主客体关系最基本的层次,认识关系可以指导实践活动,价值是人的实践、认识活动的内在尺度、目的和动力,价值关系是主客体关系的最高层次。
3.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什么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著作权的客体指的是作品.
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一些权利: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录像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享有的权利;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的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因此使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也在不断扩展。
4.知识产权的客体指的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客体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 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其本质具有商业价值的信 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 法意义上的有体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知识产品主要包括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经营性标记两类:前一类发 生于科技文化领域,包括作品及其传播过程中创造出的新的知识产 品、发明创造;后一类产生于工商业领域。
作品及其传播中的派生成果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著作权客体,泛 指文学艺术领域中以不同表现形式出现并且具有原创性的智力成果, 作品分为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等;另一种是邻接权客体, 指作品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与原创作品有关联的各种智力成果,主要 包括版式设计、艺术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节目等。 发明创造一般是专利权的客体,通常是指根据科学原理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作出的各种技术方案。
关于受知识产权法保 护的发明创造的范围及保护方法,不同国家之间存在不同之处,《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 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经营性标记一般是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通常是指商 标、商号、产地名称等能够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标示产 品来源和厂家特定人格及商誉的区别标记。
它适用于多种场合,除可 以标注在商品及其包装材料上外,还能使用于许多宣传媒介的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