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和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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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战争的责任在南京政府。南京政府自执政以来,背叛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与三大政策,肆行反共;尤其自1946年以来,撕毁两党一切协定、协议,发动全面内战,使全国遭受空前灾难,已完全丧失人民信任。国民党部队已为人民解放军所彻底击败,愿以毛主席所提八项条件为基础进行谈判,因此在双方同意的《国内和平协定》中,首先要明确战争的责任。

第二,关于战犯问题。主要战犯必须严惩,但不限任何人,只要能“认清是非,幡然悔悟,出于真心实意,确有事实表现,因而有利于人民解放事业之推进,有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者,将取消战犯罪名,给以宽大待遇”。

第三,国民党召开的伪国大是违背政协决议的,因而是非法的,它所产生的伪宪法也是非法的,它所规定的伪法统理应废除。

第四,国民党现在所保有的陆海空军、各军兵种、军事机关、军事学校、工厂、后勤机构,一律加以改编,其拒不服从者,即加以讨伐。为完成此艰巨任务,特组设整编委员会。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WTO基本原则,共九种,是世界贸易组织基准总则,为世界经济于贸易的推动保驾护航。这九大基本原则也可归纳为非歧视性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这么三原则,简单明了,与市场经济的三公原则联系起来了,

世界贸易组织是1995年1月1日问世的。从1986年到1994年进行的乌拉圭回合,是最近最大的一个回合,它导致了世界贸易组织的问世。关贸总协定(复关)主要解决货物贸易问题,而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协议现在的使用范围除了货物贸易外,还有服务贸易和可交换的发明创造和设计(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总的准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适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基本原则

这些协议主要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组成。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市场开放,权利与义务平衡。

也称透明度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

3、公平贸易原则。

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权利与义务平衡是WTO的最大特点。

与关贸总协定不同,在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中都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提法,并且有的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制定的。从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分析,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基本分为三类:

第一类: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其判断依据是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

按1995年世界银行标准,是指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49个,其中29个是世贸组织成员。

第二类: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

世贸组织曾列举过这类国家,主要指玻利维亚、喀麦隆、埃及、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摩洛哥、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和津巴布韦等。

第三类: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即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类的发展中国家成员。

但是,世贸组织没对这类成员及发达国家成员规定判断标准,这对一些协定、协议的执行会带来不确定因素。例如,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在3000美元的国家可以被认定属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但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的韩国是否仍是此类成员,还是应视为发达国家成员呢?这对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世贸组织中的资格认定尤显突出。

原则简介

一、无歧视待遇原则

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该原则涉及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消除、进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入手续、原产地标记、国内税负、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该原则涉及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数量限制、销售、储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三、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该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销活动、政府采购、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领域。

四、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规范和贸易投资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

五、贸易自由化原则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该原则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

六、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该原则在WTO现在达成的有关协议中,主要涉及关税减让、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服务贸易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

七、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该原则的适用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历次谈判及其向WTO的演变而逐步扩大,现已涉及到纺织品和服装、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农产品、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八、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而给予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是对WTO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

九、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总干事来担任。普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