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1.试述计算机信息网络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专利、商标和版权都受到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的深刻影响。所谓深刻影响是指这一影响不仅仅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扩大上,例如在因特网中形成的所谓“域名”(website)是否应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等基于技术进步所产生的新客体在法律中的位置这种技术问题,[1]同时也包括由于上述技术的发展所反映出来的传统知识产权的系统改造问题。
有关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域名与商标的权利配置、汉语国家的域名、专利制度的运转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和行政救济等方面都面临着上述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新问题。
2.试述计算机信息网络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专利、商标和版权都受到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的深刻影响。所谓深刻影响是指这一影响不仅仅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扩大上,例如在因特网中形成的所谓“域名”(website)是否应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等基于技术进步所产生的新客体在法律中的位置这种技术问题,[1]同时也包括由于上述技术的发展所反映出来的传统知识产权的系统改造问题。
有关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域名与商标的权利配置、汉语国家的域名、专利制度的运转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和行政救济等方面都面临着上述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新问题。 。
3.网络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私权,本质上是特定主体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包含领域如下:
1、传统领域(线下):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2、互联网领域的地址资源(线上):英文域名、中文域名、中文网址(通用网址/无线网址) 等。
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时间的限制。超过规定的时间,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调整的是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法的任务就是从法律上确认智力成果归生产者或合法受让人所有,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权利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
4.网络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私权,本质上是特定主体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包含领域如下:
1、传统领域(线下):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2、互联网领域的地址资源(线上):英文域名、中文域名、中文网址(通用网址/无线网址) 等。
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时间的限制。超过规定的时间,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调整的是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法的任务就是从法律上确认智力成果归生产者或合法受让人所有,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权利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
5.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
文/鲍 涛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在交易中,除商业秘密等极小一部分外,绝大多数是产权人控制不了的。而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又只有在广泛的传播中才能获得利益。如有人盗版或作品被随便传播,你又控制不了,这种情况下想实现你的权利,只能依靠法律,所以知识产权须臾也离不开法律。
知识产权与传播方式关系密切。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知识产权的规则也应随着调整,否则它就什么也控制不了,所以知识产权是网络技术出现后发展最快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网络环境下,给知识产权带来挑战和冲击的,主要表现在版权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
一、版权
在作品主要通过印刷、出版的方式传播时,版权主要控制的就是防止盗印。到作品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和卫星传播时,就产生了播放权、广播权。现在到了网络时代,一种全新的传播环境、全新的传播技术出现了,所以版权也要有新的发展。这一发展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版权人有权控制自己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二是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三是技术措施和权利保护信息。
1.技术措施和权利保护信息。所谓技术措施,最常见的就是加密,是权利人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但现在出现了很多解密高手,解密已发展成为一个行业,他们提供解密服务,但本身不从事复制、发行、传播软件,现行的《著作权法》管不了他们,这是新环境下法律面临的挑战,需要尽快克服这一领域的法律盲区。
权利保护(管理)信息是一种常见的权利声明,如“本网站版权所有,不得转载”等。意思是不经许可,作品不能复制到报刊和别的网站上。在网络环境下,有的权利保护信息还包含了作品的交易条件,即同意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下载作品。目前世界上,权利管理信息只保护电子形式,一般的版权业没有加以保护。
2.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版权保护有一个条件,即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现在数据库容量愈来愈大,收集的信息愈来愈多,访问的用户急剧增加,但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原因是它没有原创性。结果信息愈全的信息库,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国家制定出新的规则,法律保护不是基于原创性标准,而是基于投资标准,你投了资,法律就予以保护,但这类保护难以纳入版权的范围,只能算邻近版权的制度,所以叫特殊权利保护。但也有人担心,对一些没有原创性的东西赋予了权利,可能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后面还有好长,可能这里放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