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产权个人的想法
1.求一篇“知识产权”感想的文章
知识产权现状之我所见 今天听了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讲座,从中了解到了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基础知识,知道了中国以及世界现今阶段知识产权的现状和发展的趋势,感受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对中国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身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身为一名中国人,油然而生一种进取心和紧迫感,结合自己对生活中各种现象的感官认识,也有一点自己小小的感受和见解,似乎有点不吐不快之感。
对于知识产权以及基本现现状的感受和认识是:对知识的认识足够,对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有限。就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简单的讲就是通过对知识的运用加以劳动付出,而产生的独特的产品,为之付出了的人就享有优于其它人的对该物的各种权利。
这个权利理所应当应该被保护,如果得不到保护,也就是说你一个没有付出努力开发的人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与开发人完全一样的对该被开发物的权利,那么就不会有人去花费心思去开发创新了,直接等着别人开发好自己坐享其成就行了,正是因为这样就更需要保护,对开发人的付出予以肯定和奖励,这种肯定和鼓励就通过知识产权赋予开发者一些特有的权利而实现,有这样的利益和价值观上的肯定才能提高人们的积极性,鼓励开发,促进创新,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这个简单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必需予以足够的保护。
这个道理我想一般人都能够明白,而现实中间接侵犯知识产权或者说是不理解支持知识产权的现象还是那么多呢。在小商场里,我们对仿冒的阿迪耐克情有独钟;在计算机市场我们会更倾向与选择便宜的翻版的软件或者直接从网上下载等等,如此现象不胜枚举。
今天听了讲座,也对平常司空见惯的现象产生了一点思考。期间我一直在问自己,为什么大家会这样,不支持正版,那么青睐盗版,难道就是因为他们一点都不明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一点都不了解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困境和在国际上遭到的令人愤怒的遭遇么,是因为他们一点都不爱国么?我想,就我自身而言,对这样的结论不敢苟同,我也用盗版,那绝不是因为我不知道不明白更不是因为不爱国。
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消费者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作为关心知识产权的不管是学者也好专家也罢,都是一个值得研究也应该研究的东西。作为一个刚刚步入法学领域的大学生我有我自己的思考和浅略微薄的见解; 首先,我想谈谈也更是想问问知识产权界的精英学者和专家们,知识产权的目的在哪里?毫无疑问,主流观点肯定的告诉我们,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这个道理谁都明白也都知道,我想提出的问题或者观点是,我们是不是真正为了广大群体的利益而设立这样的制度呢?产生这样的疑问绝对不是无风起浪,在现实中,广大群众也包括我在内,最直接感受到的是,知识产权纯粹是为了少数人,换句话说消费者很难从这个制度中直接和明显的感受和实际收到益处。也许,大家会说知识产权的利益是长远的广大消费者以后明明白的会知晓的,所以请大家理解。
这样的话我大可理解,这十分认同,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硕大人口的国家,仅仅凭借这样的理由会让这样一个制度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一直不懈的支持么?也许理论上可以,但我想我们不应该抱着理想的和理论上的可能而不做更多的思考和研究。在这里,不是质疑产权保护的初衷和用意,而是出于希望使这个制度能更好的被接受和发展而有所疑问的,我的建议是为了使这个制度更好的被接受和发展,能否在制度的立意和价值导向上有所完善和改进,以取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然后,就我对自身想法的分析,和对人民群众心里的分析,对现实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的原因,我有自己的几点看法:第一,中国的特殊的国情。人口庞大地域广阔,风俗习惯,价值观世界观差异很大,知识理论,道德文化层次的差异非常巨大,这样的话很难要求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不同消费层次和观念的消费者都对消费中支持正版的观点予以支持和理解;第二,经济利益的作用。
绝大部分消费者选择盗版是因为加戈便宜,其实,这也无可厚非,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人们都会选择付出更小的代价,专利拥有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我觉得过分去职责消费者不是最佳选择,毕竟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补课避免的,没有解决这样的问题不能奢望消费者完全放弃盗版,从而是专利得到维护,这是不现实的,虽然是在法在理的,从全局考虑做出理性思考我们只能也应该另寻它法。第三,专利维护的方法结构不够合理。
通常情况下,开发者弄出了新的专利,就去国家政府申请,缴纳一定手续费等就能获得专利权,就可以对抗其它开发者,他在市场上就很自然的获得了一定的垄断能力,这种垄断力是维权的可贵成果,同时也是危险的利益毒药。俗话说的好没有制约的权利必然产生腐败,有权利必定倾向把他用到最大。
2.学习知识产权法的心得体会
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体会和思考
[071231]
在中国互联网实验室“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保护”高层研讨会上的讲话
我们有一个中国网络观察网也是在关注这个网络的知识产权的方面的事情,我们就是所有的网络的公民作为我们的服务对象,第一肯定是普通的网友,我们是最为弱势的普通网友服务。第二个为名人的网友服务,当然我们还会为网站、网吧和网站的管理部门服务。但是我们可能更关注弱势这一块,当然今天我们涉及到富士康这个案件的话我想确实是有很多造作的余地在里面,我们其实也涉及到几个我们网络的案子。
因为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人士,但是通过做几个案子有了一些亲身的体会才知道,我们就是提一些我们的看法和一些思考。首先我们觉得应该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包括或者是公司的知识产权方面,一个是证据的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涉及到网络,网络法律现在应该说还不是那么的齐备,国外的网络法律是比较完善的,我们看到最近也报了很多的案子,涉及到很细节的。我们这一块网络的侵权的事件是马上会消失的,所以这个证据的保护很重要。比如说发表一个帖子一定要公正下来做充分的准备。
第二个要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的律师来负责,专业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应该说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个应该寻求网络,因为网络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可能要更多的涉及到网络的审判,可能不是事实的审判的问题。网民也是会提出他们自己的审判的观点,我们看到最近凯蒂不断的有案例在报,包括国学辣妹我和张星水联手做的案子在丰台法院获得了初审的胜利。但是我们在这里面也看到舆论和网友的力量是非常大的,他们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虽然可能判决不一定有利,但是我们还是推荐大家用网络的力量寻求网络意见领袖的支持,我们想刚才方总这里聚集了一万多名的意见,他们发言的重要性更大了,在法理上和娱乐上有帮助。
第四个在法律的举证的过程中间,我们一定要做到证据的充分,法律有可能在里面有一些,因为我们中国社会人情关系在里面,我们不能避免有一些模棱两可的事情,但是在法律上我们不能丝毫的退步和让步,包括证据的提供,所以我们一定要掌握这一点。
第五个,最后一点就是说如果有不利的判决,我们一定要坚持上诉或者是二审,一定要坚决的推翻,因为不利的判决会对你未来的公司的运营,包括个人的声誉有很大的影响。得到了有利的判决以后要坚决的速战速决,这个中国现在就是这个执行问题上面也是面临一个困境,现在就是说毕竟我们还是有一个过程,法制化进程中间还有一个过程,所以他们会想出很多办法来让你执行不了,所以速战速决的办法最好,找到你的诉讼对象得主管方,主管人给他们施加压力最好。这个是不成熟的,但是我们觉得还是比较实用的。
最后一点我想讲在创新型国家的知识产权方面,黎明老师是我的老师,他在创新型思维上面提出了一些方面的想法,我们觉得可能就是用正反和用这种三元的逻辑会起到一些效果,他也在考虑如何让中国人聪明起来,在思维上面起到一些作用。我们讲利益的鼓励包括发奖章,包括发创新奖金是一方面,但是情感的激励和创新的机制是无法避免的。
对于知识产权,以前只是在电视、广播、报纸中看过、听过,觉得与我们相距很远,今天又学了,觉得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一个人生活都息息相关。认识它,学习它越来越发现它真的很重要。
以前用别人的东西理直气壮,以为改个姓名就成为自己的作品,现在知道那是侵权,到电子市场买张光碟,现在知道那是盗版。并且知道如果人家追究就要负法律责任。
3.探探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知识产权保护既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在公共健康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也可以刺激和促使更多更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更快地出现。
知识产权保护的利与弊 在涉及公共健康的领域,国内外还有不少科学家对知识产权制度持不同的态度,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应当渗透到医疗卫生领域,更不应当影响公共健康,因此,抗非典过程中产生的智力成果应当归全人类共享。 1.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 发明创造需要风险投资,尤其是治疗各种疾病用的药品类型的发明,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创造性的劳动,才能获得成功的可能。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发明创造者一定时间独占市场的权利,使其得到适当的回报,能够收回研究开发所付出的投入,并能够继续开展新的发明创造活动,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在此,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促进了技术情报的提前公开,使得人们可以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研究开发更新更好的药品或工艺,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仿制。
2.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影响 当然,知识产权制度也有不利的方面,例如某些缺乏资金且创新能力不强的企业和国家不再能够无偿地使用别人先进的科研成果,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另外,由于知识产权独占性,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他人的自由竞争,造成某些与公共健康有关的产品例如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间价格偏高,从而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然而,有利与不利既是相对的,也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在公共健康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也可以刺激和促使更多更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更快地出现,人命关天,有比没有强,多比少强,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是值得的。总体考虑,权衡利弊,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仍是利大于弊。
编外总结: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必须经过大量的实验,耗费巨额的研究经费,而复制产品只需买到一个实物,仔细拆卸分析,特别是一些机械行业,复制的速度超级快,但是,从最近几年的情况看来,自从加入WTO,我国的众多企业毫无自主知识产权,仅依靠复制,因此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往长远打算,自主知识产权将会越来越重要,国家对这方面越来越重视,处罚措施会越来越严格,这样才会鼓励创新,不断成长。
4.写一篇关于知识产权的作文的思路
一、题目:专利思路纠正
二、概述:
1.专利是高科技产业的事情,我们传统行业,专利跟我们没有关系
2.中国不注重专利保护,申报专利只会泄露技术机密,根本得不到保护
3.我们行业里习惯了“相互借鉴,共同进步”,相互间没有专利保护可言,不要需要专利保护
4.现在新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成品,不能申报专利,等新产品卖的好我们再申报专利
5.我们在行业里首屈一指,不怕别人竞争,让别人仿造去吧,没有必要用申请专利保护
6.我们有技术机密,别人根本仿冒不了我们的产品,没有必要申请专利保护
7.我们不要申报专利,我们设计的东西大家用好了,算是为社会做贡献,我们更注重市场竞争
5.谈谈你对知识产权问题和软件保护有什么看法
识产权或称智慧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系指对所拥有的知识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一定时间期内有效。
智力创造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和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组织或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概述 知识产权事实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它更像是一种垄断权——在一段时间内对于智慧活动成果的垄断。
理论上,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确保智慧活动创造者的利益受到保护,并鼓励更多智慧活动的产生,从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推进作用,其他公众也能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对使用者收取费用,或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抄袭、竞争来获得保护。
通过授予这种垄断权利,智慧活动的创造者能够获得对其劳动成果的补偿。例如一个厂商可能为了开发一种新产品而投入了10年的精力与资金,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在产品推出后,其他厂商可以立即抄袭其成果,而所付出的成本几乎是零,从而也因此能够以更低价格出售相同产品,损害原创作者的利益。
这种例子现在常见于制药业:许多发达国家的药厂抱怨,他们在花费多年心血与大量资金投入后开发出来的药物,最终却可能被第三世界国家的药厂仿造,使这些原创药厂的利益受损。 知识产权的存在能够保护创造者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创者将获得相对垄断权(反专利(Antipatent)法理对滥用知识产权有制约作用),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参与相同产品的制造。
原创者可以对使用者收费。而从长期来讲,公众也将受惠:虽然在短期内他们无法享用更加便宜的产品,但是这样却能激励对原创性创新的更多投入,导致未来更多、更好、更便宜的产品的诞生。
而知识产权中的相对垄断也被认为是良性的:智慧活动的创造者若将产品价格定得太高,只可能刺激其他厂商开发类似但是更便宜的产品,最终受害的是创造者自己,而消费者则永远是受益者。 不过近年来,很多人开始相信,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扩张,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创立之初的宗旨已经改变:知识产权的目的已经从保护公众利益变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
在忧心知识产权已经触犯公众利益的人中,最著名的就是自由软件运动的发起者理查德·斯托曼。 知识产权分为两类: 工业产权,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原产地地理标志等。
专利保护期一般20年,工业设计保护至少10年,而商标则可无限期保护; 著作权,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
著作权持续到作者逝世后至少50年。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企业可以认定任何信息为“商业秘密”,禁止能够接触这些机密的人将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过合约的形式来达到这种目的。只要接触到这些秘密的人在获取这些机密前签署合约或同意保密,他们就必须守约。
商业秘密的好处是没有时限,而且任何东西都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属商业秘密,100多年来外界都无法获知可口可乐的全部成分。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专有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除非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则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
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一般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保护创造者对其创造的道义和经济权利及公众利用这些创造的权利; 促进创造性及其结果的传播与应用,鼓励公平交易,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推动以外国直接投资、合资经营和授予许可证的形式转让技术。 这些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可以被转让、出售、出租,在一些国家甚至还能与普通资产一样被抵押。
但是知识产权一般有一定的限制,如期限的限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如合理使用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产品。
一个专利权可以被出售或转让,但是该专利权的产品并不受知识产权影响。因此有些人认为“知识垄断”(Intellectual Monopoly)是一个更合适的词。
事实上知识产权就是经政府授权对某些技术、设计或知识进行垄断。 历史 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
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 知识产权战略 主条目: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些国家的一项长期发展战略。
他对提升国家竞争力有很大的作用。 1979年,美国政府提出“要采取独自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并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
从此。
6.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看法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
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并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为各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专利保护 专利有3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专利权还包括禁止权、放弃权、标记权等。
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都是10年。 申请专利具有如下好处: 1、取得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可以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2、赚取特许费:一项专利,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要,那么日后很可能人会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美国施乐公司发明了图形用户界面,但未申请专利,其后微软公司及苹果公司利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其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基础,初步估计,施乐公司已白白损失了近10亿美元的特许费,而在另一方面,IBM公司在2001年通过转让专利,获得17亿美元的收入。 3、作为防卫盾:如发明人未能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竞争对手使会捷足先登,届时,发明人研发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且发明人本人将不可运用本身的科研成果。
4、协助开发外国市场: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专利制度,不少外国买家,尤其美国买家会要求当地制造商或卖家证明其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至于卷入侵权诉讼,这样才会愿意进行交易。 5、以小胜大,增强企业竞争力:专利对大、中、小型企业及新型企业都同等重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小型企业完全可以到得专利的新发明反胜大型企业用巨额广告树立起来的主导产品。
6、增加企业的价值:如有第三人愿入股投资一公司,若该公司拥有若干有价值的专利,则公司的股价将可大幅度提高。1997年微软公司以4.25亿美元收购一家拥有不足6000用户的小公司,收购价是按用户数目计算的业内平均价格的40倍,微软公司愿意以该股价支付是因为该公司持有35项以互联网传送电视内容的重要专利。
7、有利于企业科学正确的决策:通过专利分析,企业可以了解科技动态,行业动态,市场走向,新产品超势,进而预测,制定本企业的近、中、远发展规划,确定企业发展哪些产品以占据市场,保持企业的领先地位,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二、商标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在中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标识可为文字、图形或者及组合。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而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用于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以便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控制和检测能力的行政机关、团体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控制,由其他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商品原产地、主要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及商品的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商标保护期为10年,在此期间没有任何费用,10年后可续展使用,商标注册有下列好处: 1、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2、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3、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
4、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5、避免费心设计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因为我国对同一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申请在后者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该商标,而且连再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否则即构成侵权。 6、避免无意侵权,支付巨额赔偿费,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赔偿金额由被侵权人自己说了算。
三、著作权保护 目前国内、外大多采用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在我国是特别从著作权中分支出"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来进行重点保护。采用软件登记这种版权保护方式有许多优点: 1、过登记的软件会将权利人、开发时间、完成时间、名称及内容进行公告,纠纷时有一个明确的依据,能够明确软件的归属,避免了因人员跳槽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权属纠纷,也可以说软件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法律诉讼的前提。
2、授权快,二个月左右就可拿到证书,版权保护的时间长,保护期50年。 3、经过登记的软件不公开软件程序,只在发生侵权时,才会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保密性极好。
4、保护范围较广,。
7.对于知识产权法的认识.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