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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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知多少

知识产权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

实践中,当权利人发现市场上存在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一般会在证据固定后,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及停止侵权,但是,诉讼程序通常会经过一审、二审,耗费时间非常长。在法院最终判定侵权之前,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其权利也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为了避免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应运而生。一、典型案例1、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诉前禁令案2016年6月20日,根据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随后,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法院作出复议裁定,驳回了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了原裁定。2、杨季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

杨季康在该案中主张,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季康所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杨季康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季康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禁令裁决: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二、相关规定总的说来,关于诉前禁令的规定主要有:1、《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3、《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4、《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5、除此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于诉前申请停止侵犯商标权、专利权作了一些细化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关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可以简单地归纳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如不及时制止,会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当然,法律对这一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三、总结及延伸诉前禁令制度在写入《民事诉讼法》之前,已经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这说明,诉前禁令很早就被引入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

在其被写入《民事诉讼法》之后,才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得以实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理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应用得并不多。

笔者认为,诉前禁令在给权利人的利益以及时保护的同时,对被控侵权人的利益影响也非常大,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很多案件在经过实体审理之前,很难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所以,这一制度的适用应当谨慎,需要为其设定一定的标准,当然,这一标准不应仅仅是现实的经济利益的考量,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2.著作权诉前禁令的意义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的,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来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仅是我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一部分。它还包括知识产权中间禁令、终局禁令。

《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侵犯公民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先行做出裁定。”

这两项规定可以视为我国的中间禁令。《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停止侵害,可以视为我国的终局禁令。

3.禁令的中国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法律基础1、国际法:TRIPs协定TRIPs协定无疑是目前规范国际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TRIPs协定不仅涉及对各国知识产权实体法规范的要求,而且也包含对各成员国国内执法程序规范的要求。其中关于临时措施的制度的规定,是TRIPs协定的最主要的特色之一,也是个成员国的最基本的执法义务。

协定第三部分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实施”,其中第3节专门规定了 “临时措施”(即第50条), 另外在第4节“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的第51条规定了“海关中止放行”(应权利人请求采取措施)、第58条规定了“依职权的行动”(依职权采取措施)。一般来讲,国际条约可以成为中国法的一种渊源。

然而,对于TRIPs协定,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根据中国入世的承诺,中国也采取转化为国内法的办法予以执行。也就是说,中国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必须依据中国国内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规定,而不会直接援引TRIPs协定的规定。

2、国内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临时禁令制度(即申请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目前在中国仅为知识产权案件所特有。但作为临时措施制度重要内容的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在中国入世修改知识产权法律之前早已存在和执行。

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包括知识产权案件的所有案件中均可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是关于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根据该条第(三)项关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规定,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也可以采取诉中禁令。

2000年8月25日修订并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在中国首次建立了诉前禁令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2001年10月27日修订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和2001年10月27日修订并于同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重述了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同时首次在中国明确建立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五十条)。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了诉前禁令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为适用法律和完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根据上述立法,中国最高法院作出若干司法解释,对申请人的资格、管辖和受理、证据提交、担保、裁定时限和内容、复议申请的审查、禁令解除、申请错误赔偿、禁令有效期和违反禁令的责任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也进一步完善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同时明确当事人也可以在起诉时或在诉讼中申请这些临时措施。

主要的司法解释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即专利禁令解释)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商标禁令解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第二款也规定,法院在著作权案件中采取诉前措施,参照商标禁令解释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也指出,对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措施的,应当参照专利禁令解释执行。

专利法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均未规定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因此权利人不能单独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这与著作权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实不协调。但2001年6月和10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对此作了一定突破,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即,允许申请人在申请诉前临时禁令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也只有在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成功并且在执行该禁令的过程中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在不正当竞争案件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没有法律依据。

在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修改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之前,在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尚不能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因此,只能在立案受理后,也就是说可以在起诉时或者诉讼中,申请禁令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

总之,目前中国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法律基础可以简单归纳列表如下(有:表示有专门规定):专利 商标 著作权 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 有 有 有 有 无 无诉前财产保全 有 有 有 有 依民诉法 依民诉法诉前证据保全 可与禁令同步 有 有 可与禁令同步 无 无(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程序问题1、申请人资格依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有权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人只能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根据专利和商标禁令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

4.禁令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的实体审查判断

1、对采取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判断

对于采取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三部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是:“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商标禁令解释第十一条和专利禁令解释第十一条,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对诉前禁令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权;(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采取诉前禁令还是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无论是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首次裁定过程中还是在对复议审查过程中,其实体审查判断标准都要全面考虑以上四个方面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侵权的可能性和损害的不可弥补性。

对于“是否侵权”的判断, 并非要求法院在对侵权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或者实体审查之前就对侵权问题做出明确结论性判断,而是要求法院要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或者侵权的极大可能性,或者说仅仅是对侵权问题的一个初步判断。对侵权的可能性的判断既要考虑侵权判断复杂性(难易程度),同时也要考虑权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一般专利案件比较复杂,需要慎之又慎。在国外,专利案件一般也较少采取临时禁令。商标和著作权案件的侵权问题一般相对比较直观,容易判断,特别是商标假冒和盗版案件,一般可以考虑采取临时措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较差,更需要慎重审查决定。最高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的(2003)民三他字第9号常州华生公司与伊莱利利公司案指定管辖通知指出:“……采取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重点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特别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字面侵权,其行为还需要经进一步审理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判定时,不宜裁定采取有关措施;在被申请人依法已经另案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或者已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也要对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慎重裁定采取有关措施。”

2、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判断

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条件规定为,“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未再对此作进一步的细化。根据TRIPs协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保存证据”的要求,“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主要应当是指被申请人可能销毁、隐匿证据,包括一旦知悉被控侵权时即有可能销毁、隐匿证据。

应当注意,诉前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制止侵权行为”。因此,也要考虑侵权的可能性,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逃避举证责任。证据保全可能导致当事人在证据上利益不平衡,但一般不会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财产损害。

5.诉前禁令的诉前禁令之实体要件

2005-7-27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的要求被控侵权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我国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了对诉前禁令的规定,称之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是否对申请人的申请发布诉前禁令,不仅会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将对被申请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发布禁令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发布错误的禁令同样也会给被控侵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特别是诉前禁令是未经庭审程序,完全依据申请人的单方申请作出的,因此对其必须严格限制。这也是避免司法保护这种公共资源被当事人滥用的必然要求。

6.禁令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的实体审查判断

1、对采取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判断

对于采取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三部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是:“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商标禁令解释第十一条和专利禁令解释第十一条,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对诉前禁令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权;(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采取诉前禁令还是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无论是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首次裁定过程中还是在对复议审查过程中,其实体审查判断标准都要全面考虑以上四个方面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侵权的可能性和损害的不可弥补性。

对于“是否侵权”的判断, 并非要求法院在对侵权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或者实体审查之前就对侵权问题做出明确结论性判断,而是要求法院要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或者侵权的极大可能性,或者说仅仅是对侵权问题的一个初步判断。对侵权的可能性的判断既要考虑侵权判断复杂性(难易程度),同时也要考虑权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一般专利案件比较复杂,需要慎之又慎。在国外,专利案件一般也较少采取临时禁令。商标和著作权案件的侵权问题一般相对比较直观,容易判断,特别是商标假冒和盗版案件,一般可以考虑采取临时措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较差,更需要慎重审查决定。最高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的(2003)民三他字第9号常州华生公司与伊莱利利公司案指定管辖通知指出:“……采取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重点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特别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字面侵权,其行为还需要经进一步审理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判定时,不宜裁定采取有关措施;在被申请人依法已经另案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或者已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也要对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慎重裁定采取有关措施。”

2、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判断

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条件规定为,“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未再对此作进一步的细化。根据TRIPs协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保存证据”的要求,“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主要应当是指被申请人可能销毁、隐匿证据,包括一旦知悉被控侵权时即有可能销毁、隐匿证据。

应当注意,诉前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制止侵权行为”。因此,也要考虑侵权的可能性,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逃避举证责任。证据保全可能导致当事人在证据上利益不平衡,但一般不会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财产损害。

7.诉前禁令的诉前禁令之实体要件

2005-7-27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的要求被控侵权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我国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了对诉前禁令的规定,称之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是否对申请人的申请发布诉前禁令,不仅会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将对被申请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发布禁令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发布错误的禁令同样也会给被控侵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特别是诉前禁令是未经庭审程序,完全依据申请人的单方申请作出的,因此对其必须严格限制。这也是避免司法保护这种公共资源被当事人滥用的必然要求。

8.禁令是什么意思

”禁令“的意思:一般带有命令强制性的制度。

⒈一般是指执法当局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或者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命令。

侵权案件中的禁令,在中国是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广义的禁令也包括执法当局责令被申请人必须为特定行为的命令,即强制令,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的一些情形就属于这种强制令。

⒉禁令包括最终禁令(也称永久禁令)和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般被称为中间禁令或者初步禁令。

根据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临时禁令有附期限的禁令和不附期限的禁令两种。而永久禁令(即判决停止侵权)则应当在对案件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并在该裁判内容依法生效后予以执行,不属于临时措施制度范畴。

⒊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知识产权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