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主体的精神力量只包括知识因素
1.马克思主义哲学中 什么是实践的主体,什么是实践的客体
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哲学对主客体的理解都是片面的。唯心主义把主体看作精神的东西,认为客体是由精神创造或派生的东西。旧唯物主义把主体仅当作认识者,看不到主体是实践着的人类,把客体仅视为感性直观对象,而不是实践的对象。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是人与世界对立统一的基础,是人与世界互相作用的中介。实践对人和世界的中介作用是通过实践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实现的。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及其运动深刻地表明了实践在人和世界相互关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中介作用。
本文侧重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其理论认为,实践主体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实践客体是进入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领域并与主体相联系的客观实在。
由于人是实践主体并在实践活动中具有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因素,它担负着提出实践目的、操纵实践工具、改造实践客体,从而驾驭和控制实践活动的多种任务。因此实践主体完成这些任务应具备相应的能力有:其一,人本身的自然力,是实践主体能力结构中的物质基础。其二,主体实际掌握、运用的知识和经验,是实践主体能力结构中的智力因素。其三,主体的情感和意志,是实践主体能力结构中的精神动力因素。主体能力结构中的这些要素都是人的本质力量。而从社会构成的状况看,实践主体可以划分为个人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和人类主体四种形式,这几种不同的主体之间也发生着相互关系。其本质属性还是社会性和实践性。
因为实践客体是指主体的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一切对象,也就是实践和认识的对象。客体并不等于客观事物,而是纳入到人的对象性活动中的客观事物。所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客体进行理解。一方面,客体是一种不以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就是客体自身的客观性。另一方面,客体不是与客观事实相等同的概念,只有那些进入主体实践活动范围、与主体发生联系的客观事物才是现实的客体。
由于客体具有客观性、对象性和社会历史性。客观事物哪些能够成为客体,不仅取决于这些客观事物的自在本性,同时也取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所以客体与主体一样都是历史范畴,都具有社会历史性。客体有三种基本类型,自然形式的客体(自然客体)、社会形式的客体(社会客体)、精神形式的客体(精神客体)。
总之,主体和客体是实践活动的两极,在主体与客体之间还有将这二者现实地联结起来的中介,这就是各种形式的工具、手段以及运用、操作这些工具的程序和方法。主体、客体、中介三者之间相互联结,并以三者为基本框架构成了一个动态的、发展的、实际的实践活动系统。因此,三者都是历史范畴,随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从实践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内容和结果看,这种相互作用是通过主体对象化和客体非对象化的双向运动而实现的。所谓主体对象化是指人通过实践使自己的本质力量转化为对象物。换句话就是主体根据自觉的目的和计划,运用物质的、知识的和语言的工具或手段,能动地改造、认识、利用和欣赏客体,即主体客体化(主体通过对象性活动向客体渗透和转化)。
与此同时,还发生着客体非对象化的运动。所谓客体非对象化,是指客体从客观对象的存在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的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力量的因素,客体失去对象化的形式,变成主体的一部分,即客体主体化,客体向主体的渗透和转化。同时客体本身的状况和规律又制约和限定着主体的一切活动。
主体对象化和客体非对象化,或者说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是人类实践活动两个蜜切相互联系的双向运动,它们互为前提、互为媒介,人们就是通过这种运动形式的不断解决现实世界的矛盾。
从实践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特点和实质看,这种相互作用具有物质性的特点,又不能把这种相互作用的本质归结为一般的物质性。因为除人以外,物与物之间的相互作用都是无意识的、盲目的,都是不可能以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的形式出现。而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出现了一般物质相互作用所没有的崭新的关系,这就是目的与手段、创造者与被创造者、能动者与被动者之间的关系。
因此,主体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处于主导地位。也正因为如此,在实践过程中,主体一方面受到客体的限定和制约,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发展自己的能力和需求,以自觉能动的活动不断打破客体的限制,超越现实客体。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这种限制与超越的关系或限制中的超越,就是主体与客体互相作用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