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注资
1.知识产权可以以哪些形式作为资本入股
我国工商登记实践中已有不少使用权出资的企业得以设立,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可了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
可以出资的形式
一、货币。《公司法》要求货币出资的部分必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二、非货币财产。
1、实物。实物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房、车,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实物一般都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物品,否则其他股东一般不会同意。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商号、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等。依照旧《公司法》,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新《公司法》为了鼓励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取消了知识产权不得超过20%的限制。这样,依照新的《公司法》,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最高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3、土地使用权。我国对土地所有权采取公有制,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4、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A、股权。股东以股权出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可以转让。
B、债权。股东对他人的债权也可以出资,不过基于债权的风险性,以债权出资的,一般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应当办理实物出资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2.什么是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3.股份注资若使用知识产权那么这个知识产权还属于本人吗
知识产权注资现在比较常见。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等。
首先,你要找一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你的知识产权值多少钱,然后用评估钱数充当股份数。
跟使用现金出资是一样的,你的知识产权部分也是公司总股本的一部分。
在出资证明文件上现金出资会标明“***以现金出资****元,占总股本****%”,知识产权出资会标明“***以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价值****元,占总股本***%”。
很明显这就是股份公司的资产了。
当然,有的人在合作的时候,会要求你把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进行变更。这要看合作协议怎么签了。
4.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开公司吗
可以的。
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试行)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
为建设创新型湖南,鼓励创新创业,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人使用该项专利应用于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专利使用权出资是将其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与资金投资方提供的资金共同投资入股。
二、在登记注册公司时允许专利权人用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比例不受限制,促进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
三、用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登记注册公司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用于出资的专利使用权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二)专利许可方式为在中国境内独占许可,即双方应签订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三)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方具有持续获取与所在公司业务发展相关专利的能力;
(四)符合登记注册公司相关规定。
四、各级专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有关事项的监管,对出资方提交的以下资料进行有效性审查:
(一)专利登记簿副本;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五、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六、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方可以用新的专利权或专利使用权作价用于公司资本维持。
七、本规定试行期2年。
5.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其最高比例是多少
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此条法律说明股东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文可参考陈海阳律师团队网
6.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是什么
1、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所有权出资,而不能用授权许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进行出资,极个别的地方用国外专利的许可使用权进行出资的案例,只能是个案,公司法是不支持的!如果是国外的专利技术用于国内企业出资的(未在中国申请专利),按非专利技术出资,也必须是用所有权出资。
2、知识产权出资,必须注意投资与被投资之间的关系。如需要对A公司进行出资或增资,A公司就是被投资单位,投资人用知识产权为A公司进行投资时,这个投资人肯定不能是A公司,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产权所有人就必须是除了A公司以外的人。
3,技术秘密、保密配方等非专利技术可以用于出资。技术秘密、保密配方等非专利技术也是知识产权,值得需要注意的是:在评估的的时候需要评估机构对非专利技术的产权进行审核,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4、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它的价值量进行评估和量化,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需符合各项法规的要求。 5、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在评估时,需要企业提供科技查新报告,发明专利及软件类技术暂不提供。
7.关于知识产权出资,以下哪种说法不正确
1.评估难度较大。
相对于其他财产评估,知识产权的评估难度较大。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大小更多地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包括市场流通状况、使用领域等。如何依据知识产权权利所处的时间效力阶段来正确判断其价值,在实践中非常困难。另外,目前我国尚未完整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评估机构在权威性、专业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可信度方面也存在问题。
2.评估效力具有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可能因为某些法定事由而丧失。比如专利权有可能被行政机关宣告无效从而丧失效力,商标有可能被撤销从而使商标专用权丧失。同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会引发另外一种不确定性。效力的不确定性会增加登记机关的审查难度,基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原则,应当要求股东对知识产权的合法效力作出承诺。
3.评估效力具有期限性。
知识产权评估效力的期限性是指知识产权出资受到知识产权权利时间性的影响。它涉及该项权利的有效性,从而决定能否出资。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不是一个恒定的值。例如一项专利,其价值在专利有效期的第一年与在有效期的第十九年是完全不同的。而且权利所处的时间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登记审查时,应当确定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处于权利有效期内的权利。
知识产权出资的要件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范围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还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