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生宪法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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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职生学习法律常识有什么作用

中职生学习法律有重大意义。

(1)当今中国是法治社会,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普及法律应当尽早开始。中职生学法对于国家、社会及其个人都有重要意义。

(2)近年来,我国中学生犯罪不断上升,犯罪低龄越来越多,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预防犯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正确引导中学生树立法治观念,了解法律常识,增强是非观念。

(3)中学生阶段是人生重要阶段。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普法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进中职学生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4)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能够促进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中职学生要想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好是学法和知法,义务也是一样,如果你不知道哪些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哪些是法律禁止的,哪天自己触犯了法律都不知道.因此,只有知道了法律规定了哪些义务,法律不允许哪些行为,自己才能充分的积极的去履行去遵守。自觉做到知法、守法、懂法、护法,做到自己应作出的贡献。中学生自己也要增强法律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既不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也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去报复。要勇于挺身而出,寻求法律的保护,依靠法律阻止和制裁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

(5)中职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受到年龄和经历的限制,缺乏生活经验,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强,完全有必要通过学习法律常识,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

(6)作为国家的未来一代,中职生学法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崇尚法律的社会环境的,有利于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

2.中职生学习法律常识有什么作用

中职生学习法律有重大意义。

(1)当今中国是法治社会,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普及法律应当尽早开始。

中职生学法对于国家、社会及其个人都有重要意义。 (2)近年来,我国中学生犯罪不断上升,犯罪低龄越来越多,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预防犯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正确引导中学生树立法治观念,了解法律常识,增强是非观念。 (3)中学生阶段是人生重要阶段。

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普法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进中职学生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4)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能够促进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中职学生要想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好是学法和知法,义务也是一样,如果你不知道哪些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哪些是法律禁止的,哪天自己触犯了法律都不知道.因此,只有知道了法律规定了哪些义务,法律不允许哪些行为,自己才能充分的积极的去履行去遵守。

自觉做到知法、守法、懂法、护法,做到自己应作出的贡献。中学生自己也要增强法律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既不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也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去报复。要勇于挺身而出,寻求法律的保护,依靠法律阻止和制裁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

(5)中职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受到年龄和经历的限制,缺乏生活经验,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强,完全有必要通过学习法律常识,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

(6)作为国家的未来一代,中职生学法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崇尚法律的社会环境的,有利于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

3.中职生应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中职生增强法律意识的途径: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充分认识到提高中职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中职生法律意识的提高,是顺利推进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从行政与司法来看,能否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取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如果没有他们相应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工作就难以进行。从守法与护法的角度看,公民能否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要充分认识到,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整体水平还不高,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任务还十分艰巨。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把它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总之,认识必须到位,行动必须自觉,工作必须一贯坚持,才能打开工作的新局面。

2、切实抓好普法教育

一是要克服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普法教育不能只停留做表面文章、走过场上,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取得工作实效。二是工作形式必须灵活多样。我国人口多,地区差异大,要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大收益,必须因地制宜,既可集中授讲,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既可采取就地办案的教育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服务与帮助的方式进行,要注重教育材料的典型性、灵活性、生动性。三是要注意普法教育的广泛性和针对性。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中职生的整体素质

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在文化建设上要注重发展多种形式和多层教育,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异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思想道德上,要用科学思想和理论武装全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建设要努力培养“四有公民”,并且要在全体公民中广泛进行“道德规范进万家”和遵纪守法宣传活动,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使群众懂得公民的权利、义务和与自己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促使他们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以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达到真正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目的。

4、加强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家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那么对于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显然是句空话,为此,必须做到:一要通过立法健全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自觉守法护法,依法办事。从中职生角度讲,要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执法者的角度讲,要依法不依人,依法不依权;三是要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冤、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有力地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办案,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定义务得到履行、违法行为得到惩罚,这样能够避免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另外,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弘扬正气、打击邪恶活动,使好人敢做好事,使坏人不敢抬头;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为此在立法上要限制居于优势一方,保护弱势一方;在实际运行程序上,应给予弱势群体更多更有效的公平救济途径,用法律为他们讨回公道,用法律改变他们的命运;以此激发人们知法、守法和护法的积极性。

4.中学生法制小常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

5.学习法律知识对中职生的健康成长的意义

中职学生需要具备法律意识,中职学生是社会的一个身份很特殊的群体。从年龄上看他们的社会阅历浅、经历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还处于模糊阶段,从知识经历上看,他们之前没有经过系统科学的法制教育,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خ从心理素质上看,他们的情感和思想还得脆弱,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从社会关系上看,他们是家中的宠儿,却是中考失败者。基于以上分析,中职生确实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其对法律的认识水平。

1.1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他们综合素质构建的需要。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这就为学生的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中职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社会的真实生活还有很多不成熟的看法,中职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增强其法制意识,学会从法的角度去认识社会和体验人生,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1.2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贯彻教育方针、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目标是“知识ز技能ز做人”的教育。我们只有把教学和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相辅相成,才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此外,培育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制为基础构造的市场经济。职校生思想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其法律素质促进其全面成才。

6.中职生应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学习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是法律素质培养首要的不可缺少的环节,学校的法制教育对建立法治国家、预防与减少违法犯罪和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中等职业学校的法制教育就必须从学校教育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高度重视,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

下载全文 更多同类文献法律素质是一个内容非常充实、表现形式丰富、外延十分广泛的概念。法律素质是由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基本组成,律己、维权、参与是法律素质的外在表现。公民中不同类别人员法律素质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中职生来说法律素质的培养就是学习与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另外,法律素质与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也是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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